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计划(成都城投债券)

linbin123456 2023-02-17 214
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计划(成都城投债券)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合并新设四川银行:300亿资本护航 意在化解风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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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新设四川银行:300亿资本护航 意在化解风险

种种迹象表明,四川银行离正式对外亮相已不远。

10月23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显示,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副行长郑晔拟任省管企业正职(市场化身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罗军艳、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朝晖、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层正职干部潘蔚、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层正职干部石军4人拟任省管企业副职(市场化身份)。

同一天,凉山州商业银行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官网公告称,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调整为2020年11月1日(星期日)上午8:30。

这进一步印证此前,四川新网银行副行长李秀生对外透露四川银行近日将挂牌成立的信息。

万事俱备只欠开业

四川省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意味着该行的高管团队基本确定。从团队的构成情况看,均拥有丰富的银行业从业经历,基本出自国有大行,且均为“70后”。另外,多人长期在四川任职,熟悉当地的市场环境。

此外,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朝晖将出任四川银行副行长也并不让人意外。从履历上看,其拥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化解金融风险经验,这也是当前四川银行需要的。今年8月,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凉山州商业银行分别与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将350项债权转至后者。

在管理层确定的同时,四川银行正在面向 社会 招兵买马。

10月15日,四川银行(筹)发布的 社会 招聘公告,根据招聘公告,四川银行应聘者的工作地点为天府大道北段999号,即目前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高新支行的所在地。

有业内人士推测,四川银行总部有可能暂时“落址”于此。

在股权结构上,目前四川银行13户股东资格已获批复,主要以国资为主。其中,四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为第一大股东;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紧随其后,持股比例分别为15%、10.26%。

同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产业功能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仁寿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也超过5%。

300亿巨额注册资本

四川现有多达13家城商行,是全国拥有城商行法人牌照最多的省份,从全国范围来看,四川省是少数省市自治区中没有省级城商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省份。

目前,四川省现有两家上市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01983.HK)2018年底在香港上市,成都银行(601838.SH)2018年年初在A股上市。

在四川当地一些金融从业者看来,拥有一家省级城商行一直是四川的一个梦。四川也一直为组建省级城商行而努力。早在2011年,四川省就提及拟组建“西部银行”,当时计划将11家地市级城商行合并为一家省级城商行,但之后并未有进展。

但是,组建的进度并未达到预期。至2018年12月,四川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定了以新设合并的方式组建四川银行。2019年2月,银保监会正式支持以攀枝花商行和凉山州商行为基础,以新设合并的方式成立四川银行。

今年5月6日,重庆市国资委网站曾发布消息称,重庆渝富控股集团与四川金控集团加强合作,拟参与发起设立四川银行,公司注册资本300亿元。不过,重庆市国资委网站随即又将这一消息删除。

今年9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批准四川银行筹建申请。根据资料,四川银行注册资本高达300亿元,远远超过北京银行(601169.SH)和上海银行(601229.SH)。上述两家银行目前的注册资本分别约为211.43亿元、142.07亿元。

10月15日,四川银行筹备组有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访问时表示:“到今年年底,四川银行的资产规模差不多可以达到1300亿元。以300亿元的注册资本来看,四川银行未来具备良好的资本基础。希望四川银行3年具备上市条件,大概率今年实现盈利。”

首要化解金融风险

四川银行的组建背后,是四川省同时完成了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和凉山州商业银行两家存在比较严重的信用和声誉风险的金融机构的问题化解。近两年来,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处置了两家银行的风险,四川银行得以轻装上阵。

“由于治理结构失衡,经营管理薄弱,这两家银行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方昕对外表示,“如果两家城商行的风险不能及时、有效、稳妥处置,就会对四川省经济 社会 发展和金融稳定大局产生不利影响。”

攀枝花银行已连续两年未披露年报,据官网消息,截至2019年9月末,该行资产规模为749.09亿元;截至2017年年末,凉山州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299.74亿元,不良贷款率3.57%。两者合计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

“早在10多年前,我就曾参与起草过四川银行的组建方案。”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擎近日表示,中间经历多番 探索 ,现在四川银行获批,也是“天时地利”俱全,也有必要性。合并新设是化解中小银行风险的创新手段,为中小银行走出困境、突破发展提供了一种解决手段和路径。

债权转让公告去哪里办?

关于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在履行的债务的过程中无法联系到债务人,从而使债权转让无法通知到债权人,在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中有“公告”送达一说。公告送达方式能够够成债权转让的通知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所体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须在全国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可以在手机上直接办理了,办理流程以‘登天下’为例,流程如下: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范本:

债权转让公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范某某:某某限公司诉某某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债权并生效。现某某公司已将上述民事判决书项下的所有债权转让给某某公司,请向某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特此通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金融债权如何向债务人通知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诉讼时效的维护通常是通过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的方式进行,但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具有极大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合法吗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债权正常的流程是合法的。对外转让债权是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一种十分经济的资产处置方式。但私下恶意串通,就构成违法。近年来,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不断增多,此类案件因社会影响面广而引起关注,使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诉讼案件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受到冲击。

资产管理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金融不良债权的再度对外转让业务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制,相关业务潜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本文基于不良资产的收购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的分析,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债权受让主体资格、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等问题。

解读:“债权转让”最高院如何认定

解读:“债权转让”最高院如何认定

这个问题比较笼统。只要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均可转让,并无其他限制。债权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希望能帮助到你

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 *** 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

有这样一起案件:案外人甲经乙借给丙某5万元,丙用其房照进行抵押,甲和丙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约定了利息,办理了房屋他权证。借款到期后,丙未按时还款,甲通过乙向丙催还借款未果,遂与乙协商将此债权转让给乙,并通过电话通知丙,丙仍未还款,乙将丙告到法院,丙则称此转让债权不成立,乙主体不适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该债权转让无效。因《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乙和甲没有书面和其他证人证实通知到丙债权转让之事,而丙又否认通知到他,所以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二,该债权转让有效。按照《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并未明确规定由谁通知债务人,和具体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按“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立法宗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是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以由新债权人进行。本案甲向乙交付了丙的借款合同及房屋他权证,乙将丙向甲借款5万元及利息给付了甲,足见其意思表示,乙向丙提供了关于合同转让的主要证明文件(合同等),丙亦承认乙替其还借款事实存在。《合同法解释与适用》在解释第80条中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是其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只要债权人与受让人是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此转让合同权利行为便发生效力,受让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义务。至此,应承认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在浅析本案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通知的方式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是否需要证人证实,书面通知是否需要签字,是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还是受让人也可以通知债务人。本案甲和乙均称经三方协商的,并都通知了丙,但没有三方的书面协议或签字,应视为甲和乙口头通知了丙,是否有效,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公民权利观念和鼓励交易,保护合同稳定性的目的出发,口头形式和由受让人通知是应当允许的。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对债权转让与应由何人通知债务人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允许受让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这不损害债务人的实际利益。所以,本案即使只有乙通知丙也是符合立法宗旨的。

关于债权人向受让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的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一般认为,除了转让协议外,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欠条、借条等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应该由原债权人一并转给受让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合同权利的转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受让人仅对债务人起诉,原债权人是否必须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没有规定。本案乙、丙没有提出由甲作为第三人出庭,甲是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债权转让的事实,判决债权转让有效。

关于转让债权的主张方式问题。《合同法》第79条、80条、81条、82条、83条均没有规定受让人主张债权的方式,这意味着受让人可以私下与债务人协商,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今提倡“大调解”的背景下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债权转让在立法上更应明确受让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更能保护或者说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否则对那些欺行霸市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去实现一些所谓的“转让债权”,必将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影响社会的安定。(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邢艳辉)

起诉在先,债权转让通知在后,如何认定转让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这一规定,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虽然起诉在先,债权转让通知在后,转让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浅析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大致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由受让人通知,如《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的规定;第二种由让与人通知,如《日本民法典》第467条的规定;第三种由让与人或者受让人通知,如《瑞士债法典》、台湾地区的《民法》等。

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悉债权已经发生转移,从而产生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作为一种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由债权让与人作出或者由债权受让人作出,在结果上本应无差异;然而,通知主体的不同对债务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即如果债权转让的通知由债权受让人发出,而非债权出让人,债务人就要对通知所涉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否则,如果债务人收到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虚假受让人的清偿并不能免除其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的清偿义务,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清偿,亦即,在债权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形下,债务人被附加了对债权转让通知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的义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被迫增加。鉴于此,有些国家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例如日本学界通说认为,如果允许债权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难免有虚假通知频发的可能;日本的判例也不允许债权受让人代位让与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但是其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债权让与人有向债务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

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虽然有利于维系债权流转关系的稳定,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对于推动债权的迅速高效流转多有不便。尽管有虚假债权转让及通知情形的存在,但是在债权受让人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和债权受让人身份真实的情形下,依然要求债权的转让通知仅能由债权出让人作出才发生效力,有因噎废食之嫌。

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债权让与人和债权受让人均被允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但是债权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时应当向债务人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的真实性。当然,我们也不得不考虑此种方案可能存在的问题,即倘若债权受让人提供的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真实性的证明不能被债务人所接受,那么该通知是否发生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对此有两种可选择的解决方案:

其一,债权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在受让人向债务人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真实性以前,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其二,债权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真实性以前,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债权受让人最终证明了以上真实性,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时起算,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或者债务人给定的合理期间,债权受让人不能证明,债权让与人也未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受让人身份的真实性,债权受让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自始不具备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采用方案一,效果清晰确定,但是有可能被债务人恶意利用,即债务人对于受让人提出的证明债权转让真实性的证据恶意不予以认可,那么债务人此时既可以规避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又可以恶意拖延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时限。方案二恰当地规避了方案一的以上弊端,对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较为平衡,相对可取。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文义上理解,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应当是债权人而不是受让人。但有另一种意见认为通知生效的实质只要债务人知道就行,因此,通知主体可以是债权的受让人,但其应当在通知书附相关债权转让的文件。

债权转让如何收费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所以债权转让无需收费,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合意后通知债务人即可。

购买债权转让计划什么意思?

购买债权转让计划的意思如下:

债权转让计划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以合同中的债权作为质押担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产品。

其本质是经各地方金融办公室审核批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的业务。每个金交所发行的产品均需到地方金融办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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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ai/22384.html发布于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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