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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新设四川银行:300亿资本护航 意在化解风险
种种迹象表明,四川银行离正式对外亮相已不远。
10月23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显示,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副行长郑晔拟任省管企业正职(市场化身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罗军艳、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朝晖、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层正职干部潘蔚、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层正职干部石军4人拟任省管企业副职(市场化身份)。
同一天,凉山州商业银行和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官网公告称,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调整为2020年11月1日(星期日)上午8:30。
这进一步印证此前,四川新网银行副行长李秀生对外透露四川银行近日将挂牌成立的信息。
万事俱备只欠开业
四川省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意味着该行的高管团队基本确定。从团队的构成情况看,均拥有丰富的银行业从业经历,基本出自国有大行,且均为“70后”。另外,多人长期在四川任职,熟悉当地的市场环境。
此外,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朝晖将出任四川银行副行长也并不让人意外。从履历上看,其拥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化解金融风险经验,这也是当前四川银行需要的。今年8月,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凉山州商业银行分别与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将350项债权转至后者。
在管理层确定的同时,四川银行正在面向 社会 招兵买马。
10月15日,四川银行(筹)发布的 社会 招聘公告,根据招聘公告,四川银行应聘者的工作地点为天府大道北段999号,即目前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高新支行的所在地。
有业内人士推测,四川银行总部有可能暂时“落址”于此。
在股权结构上,目前四川银行13户股东资格已获批复,主要以国资为主。其中,四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为第一大股东;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紧随其后,持股比例分别为15%、10.26%。
同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产业功能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仁寿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也超过5%。
300亿巨额注册资本
四川现有多达13家城商行,是全国拥有城商行法人牌照最多的省份,从全国范围来看,四川省是少数省市自治区中没有省级城商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省份。
目前,四川省现有两家上市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01983.HK)2018年底在香港上市,成都银行(601838.SH)2018年年初在A股上市。
在四川当地一些金融从业者看来,拥有一家省级城商行一直是四川的一个梦。四川也一直为组建省级城商行而努力。早在2011年,四川省就提及拟组建“西部银行”,当时计划将11家地市级城商行合并为一家省级城商行,但之后并未有进展。
但是,组建的进度并未达到预期。至2018年12月,四川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定了以新设合并的方式组建四川银行。2019年2月,银保监会正式支持以攀枝花商行和凉山州商行为基础,以新设合并的方式成立四川银行。
今年5月6日,重庆市国资委网站曾发布消息称,重庆渝富控股集团与四川金控集团加强合作,拟参与发起设立四川银行,公司注册资本300亿元。不过,重庆市国资委网站随即又将这一消息删除。
今年9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批准四川银行筹建申请。根据资料,四川银行注册资本高达300亿元,远远超过北京银行(601169.SH)和上海银行(601229.SH)。上述两家银行目前的注册资本分别约为211.43亿元、142.07亿元。
10月15日,四川银行筹备组有关负责人接受澎湃新闻访问时表示:“到今年年底,四川银行的资产规模差不多可以达到1300亿元。以300亿元的注册资本来看,四川银行未来具备良好的资本基础。希望四川银行3年具备上市条件,大概率今年实现盈利。”
首要化解金融风险
四川银行的组建背后,是四川省同时完成了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和凉山州商业银行两家存在比较严重的信用和声誉风险的金融机构的问题化解。近两年来,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处置了两家银行的风险,四川银行得以轻装上阵。
“由于治理结构失衡,经营管理薄弱,这两家银行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方昕对外表示,“如果两家城商行的风险不能及时、有效、稳妥处置,就会对四川省经济 社会 发展和金融稳定大局产生不利影响。”
攀枝花银行已连续两年未披露年报,据官网消息,截至2019年9月末,该行资产规模为749.09亿元;截至2017年年末,凉山州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299.74亿元,不良贷款率3.57%。两者合计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
“早在10多年前,我就曾参与起草过四川银行的组建方案。”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擎近日表示,中间经历多番 探索 ,现在四川银行获批,也是“天时地利”俱全,也有必要性。合并新设是化解中小银行风险的创新手段,为中小银行走出困境、突破发展提供了一种解决手段和路径。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转让给私人的程序
应该走评估,上级批准,然后交易所挂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
八、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
(一)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
第一,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受让人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大于原权利人,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人依其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既而特别享有的权利。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
第二,关于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利息债权可以区分为尚未届期和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即迟延利息)两种情形。其中,尚未届期的利息债权无疑属于从权利,自应随主债权一同转移;但迟延利息则具有独立地位,与从权利并不相同,并不当然地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就不良债权利息收取而言,在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无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的迟延利息。考虑到不良债权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无不良债权合理定价机制且公众普遍认为不良债权转让价格过低情势下,《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而相互返还时,出让人应依据何种标准支付利息,《纪要》尊重民商审判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而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四,关于计收复息问题。
最高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复息计算规定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虽然最高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政信 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法释[1999]8号的批复明确了计算标准,但并未赋予其他合同当事人计收复息的权利。因此,计收复息的权利专属于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计收复息。
(二)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
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纪要》对此再作重申。此外,为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向国有企业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变更受让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请求。
九、相关规定与适用范围
(一)以往特殊政策的适用范围
《纪要》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已经发布的关于不良债权处置方面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文件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仅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
(二)《纪要》内容的适用范围
《纪要》明确规定:《纪要》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同时,考虑到维护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稳定性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纪要》区分了政策性不良债权和商业性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主要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但并不限于上述几家商业银行)。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虽然最高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5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政策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干就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是否应予受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城建投公司是做什么的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中国主要城市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制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它起源于1991年,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是一个特殊的市场经营者。这些城投公司大多不盈利,属于公共机构性质或国有独资公司。他们通过政府补贴获利,属于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者。
扩展资料
城投公司的融资分为:
(1)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客户(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等)提供的贷款。其资金,目的、金额、期限、利率等。由代表金融机构发行、监督使用和协助回收的。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全部由客户承担。
打个比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甲公司到银行到乙公司的贷款流程,这是合法的。
(2)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比如A公司现在对B公司有200万元的债权,但是这笔钱要3个月后B公司才会支付。但由于A公司急于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C公司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和C公司直接贷款100万给A公司没什么区别,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债权转让会计分录
债转股有三种处理方式:
1.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债务企业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权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当债务人为非股份企业时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票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权益)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权益份额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贷款
贷款:股权
贡献盈余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
2.债转股实现后企业经营阶段的会计处理。
对于国有企业,债转股后,企业保持正常持续经营,其会计业务作为一般业务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参与国有企业的决策,但不干涉其日常经营,因此其会计处理类似于一般的商业周期。年末分红或分红时,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普通投资者对待。
3.金融公司分阶段持股退出国有企业时的会计处理。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解决银行与企业之间不良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介的性质决定了其对企业的控股只是阶段性控股,实现控股目标并收回资金后必须退出企业。这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处理。一是企业可以脱困盈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回投资,坏账转换成功可以转让股权退出企业。另一种是商业失败,最终导致清算和破产。
拓展资料: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应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承认债权的经济价值,使债权得以流通,并有可能构建担保融资、托收、贴现、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多种交易模式。所以,债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债权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债权,不管债权是存在的还是将要存在的,只要债权能够明确。此时,作为出让人的债权人和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必须通过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债权。全部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受让方替代原债权人,即转让方地位成为新债权人山东邹城市城资控股债权转让;债权部分转让的,第三人为受让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让人和转让人部分享有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