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今天我们分享西安咸阳新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内容和保理融资有关西安咸阳新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有过融资经历的朋友们可能听说过保理融资这种融资的新方式西安咸阳新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那么在保理融资没有通知第三方债务人的情况下,保理融资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呢?什么是保理融资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大量的货物,但是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甲公司的运营也需要大量的资金,于是甲公司找到了保理公司丙公司,由丙公司提供保理融资,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融通资金。但是这一行为没有通知债务人乙公司。后来,丙公司找到乙公司索要货款,乙公司认为保理融资没有通知到自己,因此拒绝支付货款,于是丙公司将乙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在这个案件中甲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就是保理融资行为,它们之间形成的是保理融资的法律关系,签订的是保理融资合同。
那么,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保理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呢?
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商业保理业务的定义为:”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从上述通知可以得出保理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一、保理商应当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展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
第二、保理法律关系以债权转让为前提,包含着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
第三、保理商应当提供保理融资等至少一项的金融服务。
回到我们刚才说的案件,这个案件的情形是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第一项保理业务资格和第三项保理业务服务,那么对于第二项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包含着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
这一点可以按照《民法典》第769条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关于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第546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有没有事先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让与的法律关系,只是从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出发,防止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在保理融资的法律关系中,即使事先没有通知债务人,乙公司也并不影响甲公司和保理公司丙公司之间的保理融资法律关系。但是,这时候保理公司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继续清偿债务,并不能对乙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乙公司可以主张继续向甲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以后,没有支持保理公司丙公司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但是也确认了甲公司和保理公司丙公司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的效力。因此,在保理融资的过程中有没有事先通知债务人对保理融资的关系的有效性并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保理融资对债务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