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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信托-湘信7号城投债集合资金计划(117个集合资金信托股)

linbin123456 2022-09-01 222
财信信托-湘信7号城投债集合资金计划(117个集合资金信托股)摘要: 温馨提示:本平台由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莹毅律师团队运营,杨律师自2012年起即专注于新三板及衍生的金融资本法律研究及实务,团队联合多家券商、会计师、投资机构、培训机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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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平台由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莹毅律师团队运营,杨律师自2012年起即专注于新三板及衍生的金融资本法律研究及实务,团队联合多家券商、会计师、投资机构、培训机构,专注于新三板及衍生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挂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保理、融资租赁、重大商事诉讼、培训等服务!

私募在高速发展的今天,其风险性问题也引起财信信托-湘信7号城投债集合资金计划了监管层重视。私募发展至今,从初期游走于灰色地带,到现在的阳光合法化,并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信信托-湘信7号城投债集合资金计划我们也感受到了其明显的变化。当私募规模早已远超公募,监管合规势必是主旋律。

回顾近几年的私募违规违法行为的被披露,许多私募机构在证监会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要求被一一揪出,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广东证监局所查办的广州穗富等6家私募机构案件,从中一窥违规私募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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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部分私募机构主要是通过公司网站、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私募机构的公司网站未设定特定对象的确定程序,非特定对象均可点击阅读私募机构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其中,有部分私募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平台合作,缺乏必要的管理,通过网站公开宣传推介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根本不存在,而且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是虚假的,涉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推介。

广东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3家私募机构存在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对象推介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的违规行为,如私募机构青原投资、云系投资、广东某汇都存在这种情况。其中,对青原投资和云系投资已作出行政处罚,广东某汇的违规事项正在调查中。

第二,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基金产品备案手续。部分私募机构未按规定对私募基金产品办理登记备案以规避监管,私募机构经常设立以投资为目的有限合伙企业,由私募机构担任普通合伙人,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这种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属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但私募机构经常不将这种产品办理备案。

第三,私募机构募集时未对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测评,并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部分私募机构利用未备案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少于100万元的标准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规避监管,违反合格投资者100万元门槛的规定。同时市场上也存在部分私募机构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

具体方式为私募机构先找关联公司及个人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基金单个投资者投资门槛要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另外,将私募产品转让给不特定数量的个人投资者,可能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涉嫌构成非法集资。

第四,私募机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部分私募机构未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管,并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或相关私募从业人员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广东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1家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青原投资管理的浩源泰兴基金未进行专户存管,青原投资实际控制人借用私募基金浩源泰兴5万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证监会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部分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情形。由于我国资管业素有“刚性兑付”之传统,保底保收益的承诺,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促使“成交”,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尤为如此。私募管理人为了更容易的募集资金,很容易违反此项禁止性规定。私募机构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保本条款,或者私下签订保本协议、采取关联机构承诺担保、回购等条款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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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1家私募机构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广东某汇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分期支付利息和收益,以及期末大股东约定回购的条款,涉嫌变相或暗示承诺保底保收益,该案件正在调查中。上述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规定。

第六,私募机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行为违法违规。私募基金机构进行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减持、短线交易、超比例持股、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部分私募机构管理多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于二级股票市场,相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私募机构具有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发生上述的违法违规,影响往往更恶劣,私募机构更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广东证监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1起涉嫌违规减持,如私募机构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担任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合计增持“同大股份”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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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如何避免违规

私募机构本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融资机构,应根据《基金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必须做到积极规范进行登记、备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进行登记、备案,是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身份的最基本要求;

2.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更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3.应坚持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募集资金的核心,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投资者风险测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100万资金的门槛要求,更不得突破总人数200人限制,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

4.私募基金应规范运作,不得损害投资人利益,挪用和侵占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进行登记、备案,是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身份的最基本要求;

2.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更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3.应坚持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募集资金的核心,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投资者风险测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100万资金的门槛要求,更不得突破总人数200人限制,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

4.私募基金应规范运作,不得损害投资人利益,挪用和侵占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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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如何合规募集资金

附:中国私募基金的诞生与发展历程

◣2004年2月20日

私募投资人赵丹阳与深国投信托合作,成立“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业内视为国内首只阳光私募产品,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开启了私募基金阳光化的模式。

◣2006年~2007年

公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行业的第一波潮流出现,包括肖华、江晖、赵军、田荣华、徐大成等重量级人物纷纷“奔私”,带来新的投资理念和方法。

◣2009年1月23日

银监会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成为第一个规范证券类信托产品的文件,意味着存在多年的阳光私募模式得到监管认可。

◣2009年

第二波“公奔私”热潮风起云涌,曾昭雄、孙建冬、许良胜、李文忠、李旭利等公募基金经理,都在这一年转投私募,行业不断发展壮大。

◣2009年12月7日

宁波游资出身的徐翔来到上海成立泽熙投资,发行泽熙瑞金1号。到了2015年11月1日,徐翔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2年~2015年

原“公募一哥”、华夏基金王亚伟离开,南方基金投资总监邱国鹭辞职,标志着第三波“公奔私”热潮到来。王茹远、王鹏辉、吕宜振、王卫东等大批公募基金经理随着新一轮牛市的到来投身私募行业,“公奔私”达到高潮。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做出相关规定,意味着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成为正规军纳入监管。

◣2013年12月

私募教父赵丹阳认为A股到了价值底部,宣布重返市场,发行首只产品“华润信托-赤子之心价值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4年1月17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开启私募基金备案制度,赋予了私募合法身份,同时私募作为管理人可以独立自主发行产品。

◣2014年3月

基金业协会为首批50家私募机构发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取得资格的私募可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成为正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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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xinwen/115.html发布于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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