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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天津广播 市交通运输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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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引导作用,近日,天津市起草了《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就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财产权2023信托收益产品我市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补贴政策调整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
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可发送至电子邮箱dlysjbgs@tj.gov.cn,其中涉及农村水路客运补贴的发送至sghjhjc@tj.gov.cn。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资金性质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下达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财产权2023信托收益产品我市的专项用于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补贴资金。原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原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资金规模
“十四五”期间,即2021—2025年,我市每年可获得中央财政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35198万元。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2386万元,其中:农村道路客运2270万元(含费改税部分653万元,涨价部分1617万元);农村水路客运116万元(含费改税部分33万元,涨价部分83万元)。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32812万元,其中:费改税部分9292万元,涨价部分23520万元。
资金支出方向
展开全文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突出支持重点,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主要支出方向,各领域补贴标准详见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其中: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涨价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具体包括涉农区村村通客车、农村水路客运等相关支出。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涨价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其中30%部分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车加快新能源化,70%部分扣除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资金500万元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资金300万元后,剩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上述两部分资金在符合国家支出方向要求的前提下,同类补贴资金中的费改税部分和涨价部分可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依规予以调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天津市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车辆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2021-2025)
补贴金额以每车每年补贴14240元为基数,根据车辆实际运营天数按比例发放。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车辆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的费改税部分。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营运车辆;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
第四条补贴金额以每车每年补贴14240元为基数,根据车辆实际运营天数按比例发放。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末(3月31日前),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市交通运输委申报上一年度满足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营运车辆和补贴总额,市交通运输委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付市交通运输委,由市交通运输委依规发放补贴资金。
第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考核,按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经营企业应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天津市村村通客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对保障“村村通客车”稳定运营的有关区,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各区奖补分配金额,计算公式:各区奖补分配金额=奖补资金总额÷各区得分总和×各区得分。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村通客车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农村客运发展。2021-2025年,每年安排资金规模为:涨价补贴1617万元与费改税补贴653万元减去农村道路客运班线补贴后剩余的补贴资金之和。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承担“村村通客车”任务的滨海新区、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州等6个区;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事后奖励方式,基于各区“村村通客车”各项指标考核结果分配资金,资金由各区统筹用于“村村通客车”线路运营补贴、安全运营保障以及客运线路中途站站牌更新改造等事项。
第四条 对保障“村村通客车”稳定运营的有关区,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各区奖补分配金额,计算公式:各区奖补分配金额=奖补资金总额÷各区得分总和×各区得分。
第五条 “村村通客车”以奖代补按年度考核,满分100分,主要量化指标为:建制村通车率、运营服务质量、运营规模、运营车辆数、区级主体责任、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等应用、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安全运营、社会评价和其他因素等情况(详见下表)。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于每年年初向各区发布考核通知,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开展绩效考核,按照考核评分标准,确定各区年度考核成绩。市交通运输委根据考核结果测算各区奖补资金分配金额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委报送的各区奖补资金分配金额,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区,区财政局根据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各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天津市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标准为:
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系数÷全市单船系数总和×补贴总额
单船系数=额定功率×营运天数×船龄系数×安全生产系数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市用于农村水路客(渡)运补贴的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资金构成。通过直接补贴和统筹使用两种方式,由财政部门拨付各地使用。
直接补贴资金由全部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的25%构成,用于我市农村水路客(渡)船运营补贴,直接补贴资金剩余部分纳入统筹使用资金。
统筹使用资金为涨价补贴资金的75%,用于渡口改造、渡船及设备更新等促进水路客运行业发展和行业结构调整的项目,涨价补贴资金按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直接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补贴对象为具有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农村水路客(渡)船实际经营人,实际经营人与船舶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须提供有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补贴标准为:
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系数÷全市单船系数总和×补贴总额
单船系数=额定功率×营运天数×船龄系数×安全生产系数
全市单船系数总和以2019年为下限,全市单船系数总和低于2019年时,以2019年为准。
船龄系数为船龄的调节系数。船龄15年以下的系数为1,船龄15年至24年的为0.5,船龄24年以上的为0.2。
安全生产系数基础分为1,补贴期限内营运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每发生1次小事故扣0.1,发生1次一般事故扣0.5,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扣1。根据以上扣分规则对安全生产系数进行累计扣分,最低为0。
第四条 统筹使用资金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新建水路客(渡)船补贴
1.补贴对象为农村水路客(渡)船经营人。
2.新建客(渡)船是指建造或者购买未投入使用的船舶(船龄5年以内),用于新增运力或者替换原有客(渡)船;替换前的船舶要求船龄需达到12年及以上;建造或购买的客(渡)船必须实际投入运营,被替换的船舶必须停止运营;船舶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造完工并取得相应的船舶证书;建造船舶或购买的船舶在获得统筹使用资金补助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卖出,否则应退还全部补助资金;替换后的船型应为普通客船、客(渡)船、车客(渡)船,优先补助新能源客船,客货船、快艇不属于补助范围。
3.符合上述要求的船舶按照造价、结算发票金额的40%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下表限额。新能源船按照造价、结算发票金额的75%给予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下表限额的两倍。
(二)改造水路客(渡)船补贴
1.补贴对象为农村水路客(渡)船经营人
2.改造客(渡)船是指船上配备或更新的安全、节能、环保设施,投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节能相关要求;涉及的船型应为普通客船、客(渡)船、车客(渡)船,优先补助新能源客船,客货船、快艇不属于补助范围。
3.符合上述要求的船舶按照更新设备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贴,但原则上每条船舶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船舶动力系统改造为船舶新能源动力系统的,按照更新设备合同金额的70%补助,但原则上每条船舶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渡口维护改造补贴
1.补贴对象为农村客(渡)运渡口经营人
2.申报补贴的渡口必须为在用渡口;渡口维护改造包括水路客运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设、渡口安全设施、渡口标准化建设等。
3.渡口维护改造按项目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 补贴申报要求如下: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情况。
新建或改造项目的申报按不同类别提供申报报告(含项目概况、项目造价金额、项目结算发票金额、申报资金)、报备文件、建(改)造合同或购买合同、竣工证明、招投标合同、交工证明、结算证明材料、船舶证书、投入运营资料等申报材料。
统筹使用资金按项目完成顺序安排资金计划,当统筹使用资金总额不足时,按比例分配补贴金额。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补助资金拨付。
第七条 船舶、渡口经营人等作为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如实填报有关报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人,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农村水路客(渡)运所在区应当对农村水路客(渡)运发展进行补助。补助方式、标准由相关区自行确定。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且开展运营服务的巡游车,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费改税补贴部分,按车核算每年每部运营车辆2916元,发放至巡游车驾驶员。对运营车辆有两名驾驶员运营的,第一主业驾驶员每年1944元,第二从业驾驶员每年972元;对驾驶员从业不足一年的按月核算发放,第一主业驾驶员每月162元,第二从业驾驶员每月81元。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我市巡游车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十四五”期间,对更新新能源汽车且投入运营的巡游车,根据车辆更新时间和核准的运营里程,享受一次“运营奖励”和“里程运营补贴”。
“运营奖励”的标准为:对到期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182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365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2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前更新天数按照新能源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与之前车辆强制报废日期之差计算。
“里程运营补贴”的标准为:更新新能源车辆并开展运营服务后,按照每公里0.2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1.2万元运营补贴。按照巡游车新能源车辆运营证件核发日期计算。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规范本市出租车补贴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选择、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动我市巡游车节能减碳进程,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和形象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包括费改税补贴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的30%。原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且开展运营服务的巡游车,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费改税补贴部分,按车核算每年每部运营车辆2916元,发放至巡游车驾驶员。对运营车辆有两名驾驶员运营的,第一主业驾驶员每年1944元,第二从业驾驶员每年972元;对驾驶员从业不足一年的按月核算发放,第一主业驾驶员每月162元,第二从业驾驶员每月81元。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我市巡游车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十四五”期间,对更新新能源汽车且投入运营的巡游车,根据车辆更新时间和核准的运营里程,享受一次“运营奖励”和“里程运营补贴”。
“运营奖励”的标准为:对到期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182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365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2万元一次性奖励。提前更新天数按照新能源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与之前车辆强制报废日期之差计算。
“里程运营补贴”的标准为:更新新能源车辆并开展运营服务后,按照每公里0.2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1.2万元运营补贴。按照巡游车新能源车辆运营证件核发日期计算。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建立完善补贴资金申报审核流程,定期开展巡游车新能源推广应用效果评估,严格核准新能源车辆运营里程,据实核定年度补贴金额。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委核定的巡游车年度补贴金额办理资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委依规发放补贴资金。
第七条 对巡游车运营车辆不符合法定运营条件的、巡游车从业驾驶员不符合法定从业资格条件的,不予发放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八条 各巡游车企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了解并掌握巡游车车辆实际运营情况,建立台账,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上报相关佐证材料。各巡游车企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0日内发放至从业驾驶员,对存在瞒报、谎报、虚报、截留等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天津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范围为全市有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公交运营企业。补贴按各企业上一年度应补贴金额在全市应补贴总额中所占比例予以分配,补贴按照车辆运营里程以及新能源公交车型测算,其中补贴年度新增新能源车辆月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2015年1月1日至补贴年度当年投入的存量新能源车辆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新能源公交车型按每部新能源车长给与每年2-8万元运营补贴。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即70%涨价补贴部分,扣除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后的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和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
第三条 资金补贴对象和申报流程。
(一)支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方面。为加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创建工作,“十四五”期间,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天津市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自评报告》和《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动态评估专家评审意见(天津市)》中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交通规划研究、公交智能化、公交路权优先、公交线网优化、公交客流调查、公交都市动态评估指标监测、公交出行宣传等示范城市建设项目。
按照交通运输部对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资金支出计划和制定实施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和实施项目确定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奖励资金拨付情况,按照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于年内组织相关部门、公交企业及其他单位实施。
(二)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方面。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范围为全市有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公交运营企业。补贴按各企业上一年度应补贴金额在全市应补贴总额中所占比例予以分配,补贴按照车辆运营里程以及新能源公交车型测算,其中补贴年度新增新能源车辆月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2015年1月1日至补贴年度当年投入的存量新能源车辆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新能源公交车型按每部新能源车长给与每年2-8万元运营补贴(补贴测算标准见下表)。
每年2月底前,各公交企业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数据。3月底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各公交企业报送的车辆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汇总上一年度全市新能源公交车应补贴总额,同时计算各企业上一年度补贴金额在全市应补贴总额中所占比例,测算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门。4月底前,由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规模,按各企业所占比例据实拨付。
第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发放工作。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全市新能源公交车情况,审核、测算、确定各企业补贴资金分配比例。
(二)财政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的各企业补贴资金分配比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 各公交企业作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和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取得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上报信息佐证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起,每年对城市绿色配送企业,给予城配资金奖励。按照申报企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输货运量在全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输货运总量中的占比确定各企业城配资金分配额度。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城配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十四五”期间,合计奖励1500万元。
第三条 城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色配送企业是指使用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从事城市配送业务的道路运输企业或城市配送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是指按照《天津市城市配送车辆规范》(津商流通〔2019〕9号)要求,已完成“四统一”的纯电动货车和氢燃料电池货车。
第六条 2023年起,每年对城市绿色配送企业,给予城配资金奖励。按照申报企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输货运量在全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输货运总量中的占比确定各企业城配资金分配额度。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根据城配资金规模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城配资金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组织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城市绿色配送企业开展城配资金申报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审核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 市场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名单的;
(二)考核周期内发生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获得城配资金的企业应当对城配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上报信息佐证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存在瞒报、谎报、虚报等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