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2023年政府债定融(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

linbin123456 2023-02-22 192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2023年政府债定融(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笔试成绩2、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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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笔试成绩

截止到2023年1月29日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制工作人员人员笔试成绩已公布。

公示时间:2023年1月17日一2023年1月20日17:00,如各考生对笔试成绩有疑问请于公示期内电话咨询,公示期外的咨询电话公司均不进行处理。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依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云南省审批、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据,各地、各部门须认真遵照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侨办、台办、外经贸厅、财政厅、建设厅、监察厅、工商局、土地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法制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外汇管理局省分局、昆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外资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措施,统筹协调全省的利用外资工作,审定重大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建设厅、工商局、土地局、环保局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副主任,负责办理省政府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第四条 成立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办公室,与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的任务是:审批省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核省政府授权审批机关上报备案的项目,审查按照国家规定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第五条 组建“云南省外资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提供中介服务。其服务内容是:为外商提供投资咨询、项目推荐服务;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文件和办理成立公司的申报手续;为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代办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的各种报批手续和有关事项。经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的其它中介机构,也可从事上述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业务。第六条 由省监察厅成立“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处理案件。属违章、违法案件,由投诉中心转请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当事人要求仲裁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当协助当事人,按仲裁程序处理。投诉中心应当协助当事人,按仲裁程序处理。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各地、州、市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省级外资工作体系成立相应的审批、管理、服务机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采用授权、委托或者设立派出机构、人员等办法,确保各地实行有效的配套审批、管理服务制度。第八条 国家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引进外资工作产业导向的基本文件,各地应严格执行。为发挥云南省资源优势和地缘优势,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省级审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附件),各地亦应遵照执行。第九条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允许类项目,各地在省授权的权限内自行审批。属《云南省省级审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的项目,各地须报省审批办审批。凡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举办,各级外资审批机关不得审批。第十条 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以及其它投资大、回收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省审批办批准后,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资工作中,必须注重环境、生态和资源的保护,依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本规定的,且建设、生产条件无需全省统一协调平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授予十七个地、州、市,昆明滇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瑞丽、畹町三个对外开放边境城市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解决。

凡需全省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须报省审批办审批。

凡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省外经贸厅申报,按国家分级管理的规定,获准后方可按批准权限自行审批。第十三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本规定,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外商独资企业;

(二)不含国有资产的企业申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无需政府协调安排资金,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建设和生产条件项目;

(四)不需政府安排资金,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宾馆除外)。

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凭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建设期的各项手续。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经开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开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以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加工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多功能综合工业园区;是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吸引外来投资的特定区域;是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试验示范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开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经开区外在经开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经开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市属各部门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第五条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经开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根据授权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经开区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经开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经开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政策;

(四)依照权限审批、核准进入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

(五)管理经开区的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

(六)负责经开区的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统计、档案管理等经济社会事务;

(七)为经开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服务;

(八)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经开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经开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市外,应当用于经开区的建设与发展。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经开区设立派出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管委会的管理、协调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经开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窗口。第十条 管委会依法维护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诉受理机制。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开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开发建设。经开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经开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供地。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用于经开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社会保障和公共事务。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区域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技术水平、环境保护、产值、税收等项目准入条件。第十五条 鼓励在经开区兴办下列产业或者项目:

(一)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

(二)出口加工业、现代制造业和升级改造的传统产业;

(三)金融、法律、会计、评估、咨询、保险等生产性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

(四)其他符合经开区产业布局和产业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目。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促进投资工作中,对符合经开区产业导向和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进区实施。

经开区应当利用自身技术、项目等优势,带动所在地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七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经开区的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在经开区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动工建设并按期竣工。对不能按期投入资金、动工建设或者按期竣工的,由管委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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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xinwen/23243.html发布于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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