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市中基建发展债权项目(基础建设债券)

linbin123456 2023-02-10 161
市中基建发展债权项目(基础建设债券)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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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区别?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区别主要有:\x0d\x0a1、投资范围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限定了债权计划主要是用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而信托计划范围更广,除了基础设施还能做工商企业类,证券市场投资类,房地产类,等等投资范围,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更大。\x0d\x0a2、产品安全性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有可能通过私募基金公司发行成私募产品,有可能通过资产交易所的债权转让发行成债权转让的产品。而信托计划就是指信托公司管理,通过信托公司风控的产品才能叫信托产品。\x0d\x0a3、管理人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人有可能是私募基金,有可能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可能是保理公司。但是信托计划管理人只有一类,那就是信托公司。\x0d\x0a4、产品结构设计可能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如果通过私募基金的形式来做,和信托公司发的产品在结构上相似度就很高。但是如果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来发行产品,那么结构上就有很大的不一样。投资起点也会和标准的信托产品和私募基金产品不一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是指从1989年起至1996年底止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有偿使用部分,包括从1989年至1994年由部门安排的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由原六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从1994年至1996年由财政部与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部分,扣除已经偿还、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7年12月20日止的本金及其利息余额。煤代油专项资金及特种拨改贷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二、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其出资人的确定,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凡属国务院已正式授权可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使用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增为已授权公司的资本金,并由已授权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二)国家已明确将债权债务关系划转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和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分别转增为这4个公司的资本金,并由这4个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

(三)计划单列的中央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使用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代行出资人的职能。

(四)由部门安排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在国家未明确出资人之前,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行业总公司(不包括本次机构改革中被撤并的部委和公司)代行出资人的职能。

(五)由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包干补助地方的项目及由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核清帐目后,将其债权债务全部划转地方,作为由地方(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理。有关转国家资本金事宜,由地方参照中央的办法自行确定。

(六)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代行出资人职能的问题,在审批时另行确定。三、为简化手续,加快审批进度,请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将截止1997年12月20日止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的明细帐目按省(或分行)核清后,于1998年6月15日前报财政部;请各出资人(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包干补助地方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出资人未明确的,由国务院主管、归口部门或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负责)将企业的上报材料审核并汇总后,于1998年6月30日前提出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份)和财政部(2份)审批。其中,1994年至1996年由财政部与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由财政部单独办理审批手续。四、各企业(建设项目)应在1998年6月15日之前,向出资人(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包干补助地方的项目,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和财政厅、局;出资人未明确的,报国务院主管、归口部门或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报送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材料。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出具的企业(建设项目)自借款之日起至1997年12月20日止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对帐单。

(三)中央级经营性基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见附表)。

(四)凡已改制的企业,必须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对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及重新配股的初步意见。五、对地方和中央共同投资的国有企业,其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原则上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应将地方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也转为国家资本金,并由相应的出资人管理。六、凡正在办理或准备办理兼并、出售或破产等手续的企业,如仍有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的,应先办理完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兼并、出售或破产等手续。七、经财政部门批准正式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将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中央级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拨款。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市中基建发展债权项目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市中基建发展债权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城投企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城投企业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公司。第三条 政府向城投企业出资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预算支出、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现金、实物。

城投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一次增资,分3年缴付到位。城投企业经批准可以作出债权人债权转股权等有利于稳健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出资安排。第四条 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应当依法经营、突出主业、合理融资、自求平衡,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城投企业应当增加现金流和净收益,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努力发展直接融资,争取公司发行上市。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根据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对企业实收资本金、资产负债率、年收益率等资产质量效益情况以及建设资金的"借、用、管、还"制定具体规范并监督落实,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城投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出资人,对城投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出资人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审计、建设交通和水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投企业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投企业应当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第二章 企业发展和内部风险防控第八条 城投企业根据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主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相关债务的清偿市中基建发展债权项目

(二)负责对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及城市综合开发;

(四)在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五)对所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城投企业应当科学治理,依法运营,提高效益,防范风险。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流程内部控制为重点,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城投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出资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城投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监管和约束机制。第十一条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半数,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等方面独立判断和决策。第十二条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使用、投资项目效益、融资项目风险的审计,向出资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第十三条 城投企业从事下列事项应当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和出资人,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 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发行债券;

(四) 重大投资;

(五) 转让重大财产;

(六) 大额捐赠;

(七) 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向所属基础设施企业提供担保;

(八) 分配利润;

(九) 其他应当上报的重大事项。

前款各项中关于重大、大额的具体标准和数额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市级城投企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一家土地整理公司(中心)、一家城投(集团)公司。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一家城投(集团)公司。

城投企业可以设立专业二级子公司,一般不得设立三级子公司。有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应当经出资人和主管部门批准。

城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企业出资。

基础设施债券计划属于债券吗?

基础设施债券计划不属于债券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限定了债权计划主要是用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基础设施投资的介绍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市中基建发展债权项目,1-10月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4.2%,明显快于2018年的3.8%,累计增速实现年内首次回升。作为经济逆周期调节器,基建在1-10月的经济增长“托底”角色终于露出本来面目。

就基建产业链钢铁、水泥、工程机械“三朵金花”来看,钢材旺销、水泥产销两旺、工程机械持续高景气特征较为明显市中基建发展债权项目:今年1-10月我国钢铁表观消费量(产量加上净进口量)达7.82亿吨,同比增长约7%;受市场需求影响,1-10月全国水泥产量19.07亿吨,同比增长5.8%,增速同比提高3.2%;国内各类挖掘机前10月累计总销量19.62万台,同比增长14.4%。

随着当前政策对于专项债资金驰援基建投资倾斜力度的逐步加码,加上基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打出的组合拳,基建有望迎来新一轮发力。

1、专项债提前下达,驰援基建投资

纵观今年前十月基建投资,整体呈现出结构分化特征:铁路投资较为强劲,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尤其是市政工程类投资表现较弱。有鉴于此,国常会明确此次提前下达的专项债券除了将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外,还将着重用于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以及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适用范围扩大。

此次1万亿地方政府专项债的提前下达,也是对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要求的落实。依据会议要求,此次提前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将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亦不得用于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因此专项债将更加集中于基础设施投资,可以预期其对于基建的实际拉动效果将显著增强。

需要注意的是,专项债额度从下发到最后走完程序正式发行,仍需一定时间,因此政策对冲对于基建投资的正面效果可能在明年年初才能明显体现。但部分工业原料可能会在今年四季度开始大力生产,具体表现为近期钢材库存的持续下降以及水泥价格的持续回升。

2、资本金比例下调,助力基建复苏

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后,此次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下调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再次向基建倾斜政策。

调整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对于调整基建投资结构大有裨益:当前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基础设施领域仍存在不少短板,这些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下降,将降低项目投资中的资金需求量,吸引专项债、民间资本参与基建项目。

调整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能显著促进基建投资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基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下降将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相关领域基建投资的积极性,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能力,支持补短板、扩内需;另一方面,若内河、沿海、公路、铁路、生态环保项目均可实现资本金比例下调5%,预计可撬动1.19万亿元增量资金。

3、政策市场联动,基建发力稳增长

当前,基建项目开工回升迹象已现。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为例,近期贵州、云南、四川、河南、山东、江苏等省份先后进入密集开工阶段,“铁公机”(铁路、公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等项目开工潮涌动。随着资金的逐步到位,后续的基建工程将有望集中开工释放需求。

与此同时,5G、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渐进入政策鼓励范围,成为投资亮点。今年以来,北京、陕西、广东、福建等省份纷纷部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且“新基建”的投资模式较为灵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机遇颇多。

随着专项债和资本金管理两项财政逆周期政策的落实,基建项目融资能力将显著提高,2020年基建投资增速有望明显回升。在政策多措并举打破基建投资瓶颈的宏观环境下,市场热情也将持续高涨,当前市场对周期板块的高度关注便是最好例证。

展望2020,基建将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以“铁公基”为代表的传统基建,以及“基建补短板”、“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项目都有望提振经济。当然,在大幅“加力”之外,继续“提效”仍然是基建发展重点,补齐投资短板、提高投资效益,应是下一阶段逆周期调节加力的重点。

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当前基建投资受地方财力不足和严控隐性债务制约较大。提前下发专项债和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有助于基建项目扩大投资规模,强化逆周期调节。当然,被寄予厚望的基建投资能否赢回市场期望,仍有待政策及时落地、配套措施精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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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ai/21082.html发布于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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