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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平安银行步招行后尘,代销信托产品构成实质性政信 ,不刚兑
- 2、2022山东信托未兑付产品有哪些
- 3、招行回应代销政信 事件,上半年代理信托计划收入同比增长约两成
- 4、非标信托产品是什么意思
- 5、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主要特点是
- 6、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平安银行步招行后尘,代销信托产品构成实质性政信 ,不刚兑
近日,相信不少信托消费者都被招行代销信托项目政信 刷屏了。
8月14日本应是招商银行代销的5亿元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期的日子,但投资者尚未收到明确兑付方案,已经构成实质性政信 。
这是首次面向自然人投资者政信 的消息,话说信托政信 已不是新鲜事,但这次无疑是非标政信 中影响最大的一单——事涉融资方、发行方和代销方,尤其招行一直以来在业内都有“代销之王”的美誉......
在此次政信 中,银行方面表示因市场风险造成政信 ,自然也不会选择刚兑。这种说辞对于投资人而言难免有些牵强,因为很多投资人购买产品时,银行利用自身的品牌优势,将包装好的信托产品卖给私行客户,并暗示银行自主发行、背书、兜底等。
客户也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忽略了项目本身存在的风险,认购了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项目。用一句比较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爽完后,提上裤子不认人了。
渣男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提裤子不认人不仅是招行,近日平安银行代销陕国投信托的项目踩雷,只是让投资者等待并未给到任何回复。
平安银行:我们无政信 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为了规避监管,曾大量发行“永续信托”,目前陕国投信托这只华夏幸福的“永续信托”产品应该是行业首支逾期的“永续信托”。
根据信托产品报告,该笔信托资金的用途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幸福子公司“九通基业”)产业新城原材料采购、运营维护,田杰所购买的第三期信托计划的实际到期日为2021年1月18日。
据投资人介绍,1月12日,他曾咨询自己的理 财经 理,该信托产品是否会展期,得到的答复是“该产品不展期,会还本付息”;但1月19日,理 财经 理却通知,“钱没了,华夏幸福那边政信 了”。
从陕国投信托公布的临时信息披露文件可以得知,在未通知展期的情况下,九通基业永续债项目第1-3期的本金和利息已经逾期支付。
文件显示,九通基业对此的解释是“受疫情影响,特别是近期河北疫情爆发,影响了还款资金安排”。
此外,投资人也曾亲自找过信托产品的保管银行平安银行和受托人陕国投询问逾期情况,但平安银行回复称作为代销银行,无政信 责任。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资管行业已经从隐形刚兑向打破刚兑转变,“买者自负”的理念正在市场上逐步形成。但这是否真的意味着平安银行并不过失?也不尽然。
“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及管理人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如果相关机构没有尽职履责,则代销机构和管理人均有可能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高额回报诱导客户买理财
卖者尽责的案例在平安银行是存在的。2015年5月至6月,高净值客户杨某通过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购买理财产品,经过银行的评估后显示,杨某为风险程度为平衡型。
随后,杨某在银行的推荐下购买了和聚2号基金101万元、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10万元、星石7号私募基金101万元,以及一份结构类理财产品50万元,共计投入资金220多万。虽然部分产品实现了盈利,但购买的和聚2号基金在4年时间里却亏损了20%,亏损超20万元。随后,杨某将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告上了法庭。
杨某主张,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向其推介风险评级超出其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向其赔偿所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在银行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的时间是2015年5、6月份,银行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内容繁多、专业语言较强,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进行详实的告知和说明,一般常人是无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
其中,在产品推介中均具有高额回报之诱导。因此,法院认为银行在推介案涉理财产品时未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及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瑕疵,与杨某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赔偿杨某投入本金的利息损失的65%,并赔偿杨某本金损失162,473.95元及其自赎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无独有偶,曾经轰动一时的「平安银行代销基金巨赔案」,最终判决也是卖者尽部分责任。孙某是平安银行的客户,自2014年起一直在该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
证据显示,2014年孙某初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平安银行曾为孙某进行风险测评,评估显示孙某为“平衡型”投资者。此后,孙某一直通过平安银行购买风险评级较低的理财产品。
2015年6月10日,在未对孙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孙某在理 财经 理的推介下,通过平安银行购买了三只股票型公募基金,这三只基金的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孙某共投入900万元。
孙某购入基金后不久即遭遇“股灾”,股市暴跌,基金亏损。6月16日孙某要求银行助其赎回基金,但此时孙某在理 财经 理继续持有的意见下并未赎回。
6月28日,孙某再次至银行要求赎回全部理财产品,最终三只基金赎回后的回款金额仅剩余634.24万元,亏损达260万余元。
平安银行因未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推介、销售合适的金融理财产品,违反了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时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
但各审法院在认定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之余,均以客户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及时赎回产品为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以减轻银行责任,最终二审判承担首次要求赎回时投资损失30%。
利润之下代销违规频出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长期以来,银行都是基金、保险、信托理财等代销的主力军,这一方面源于银行拥有众多的网点,使得其在代销业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另一方面得益于线上渠道及客户优势,使得银行开展此项业务边际成本低且利润高。
违规代销银行缘由涉及缘由包括部分授权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网点的负责人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未对基金销售业务建立有效的灾备系统、基金销售人员培训记录留痕不全、客户现场开户时未进行录音录像等违规现象。
平安银行也曾因违规代销被处罚过,去年深圳银保监局披露,平安银行因贷款、信用卡、产品代销的部分15项业务违规被罚款720万元。
其中,在产品代销方面,代销产品底层资产涉及本行非标资产,没有实现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隔离;“双录”管理审慎性不足,理财销售人员销售话术不当。
实际上,在违规代销这件事儿上,平安银行是有案底的。早前,银监会官网公布一批处罚信息。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平安银行因员工私自销售理财产品,连续收到天津银监局15张罚单。
处罚信息显示,平安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因员工私自销售非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发售或代理发售产品,被处罚款20万元,平安银行天津红桥支行被罚款50万元。
相比给支行开出的罚金,天津银监局对涉事银行员工的处罚决定更具敲山震虎之意。处罚信息显示,1人因私自销售非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发售或代理发售产品,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年;1人被警告;另有10人因对上述案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
这件事暴露出平安银行内控薄弱的问题。近年来,银行理财“飞单”事件频发,而平安银行更是多次被曝出员工“飞单”。
2016年7月,《北京日报》报道平安银行北京分行某员工离职前“杀熟”,投资者百万元储蓄打水漂。不过,平安银行当时回应称这一消息的核心内容失实。
2016年10月,曾有平安银行客户爆料,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平安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和天通苑支行多位理 财经 理的推荐之下购买了一款名为“同富爱晚”的理财产品,当时承诺保本保息,但到期之后却无法兑付,客户损失超过4000万元。实际上,这款披着理财外衣的产品,是北京同富汇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
在投资者将此事反馈至监管部门后,北京银监局对投资者复函称,经核查认定,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前员工违规销售……
“基金代销、保险代销、信托代销等不规范行为由来已久,归根究底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消费者。”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需要加强信息透明度,对销售不透明、故意隐瞒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基金代销人员和保险销售人员要把好关,要求他们了解必要的代销常识,并监督他们实施。
2022山东信托未兑付产品有哪些
2022年山东信托未兑付产品包括:
1、山东信托“现金管家”系列产品:现金管家定期理财、现金管家灵活理财、现金管家财富管理、现金管家稳健增值等。
2、山东信托“投资管家”系列产品:投资管家定期理财、投资管家灵活理财、投资管家财富管理、投资管家稳健增值等。
3、山东信托“投资计划”系列产品:投资计划定期理财、投资计划灵活理财、投资计划财富管理、投资计划稳健增值等。
4、山东信托“财富管家”系列产品:财富管家定期理财、财富管家灵活理财、财富管家财富管理、财富管家稳健增值等。
5、山东信托“安心计划”系列产品:安心计划定期理财、安心计划灵活理财、安心计划财富管理、安心计划稳健增值等。
招行回应代销政信 事件,上半年代理信托计划收入同比增长约两成
近日,有媒体报道,由招行代销的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的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实质性政信 ,未向投资者分配2021年第二季度的利息。媒体报道显示,该信托计划已于2021年8 月14日到期,投资者尚未收到明确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针对上述报道事项,招行称其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披露了相关情况的专项说明。
招行称其为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代销机构,该信托计划的产品发行方及主动管理人则为大业信托。该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融资人民币5亿元。同时,据招行透露,为担保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义务的履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幸福”)对此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据招行介绍,该信托计划已于2021年8月16日到期。根据大业信托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公告》,截至本公告日期,大业信托仍未收到融资方应支付的款项,保证人华夏幸福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两天前,即8月14日,招行刚刚发布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显示,2021年上半年,招行在春节后权益市场震荡加剧的背景下,重点部署理财业务、加大产品供给,期末零售理财产品余额25853.82亿元(即约2.5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6.61%;实现代理信托类产品销售额达到2269.93亿元,同比增长7.63%。同时,在报告期内,招行实现零售财富管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88.93亿元,其中,代理信托计划收入为40.06亿元,较上年同期代理信托计划收入的33.10亿元,同比增长约21.03%。
此外,半年度报告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招行私人银行客户(指人民币总资产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客户)数量为11.1949万户,较上年末增长11.97%;户均总资产为2795.29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0.02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招行已在81个境内城市和6个境外城市建立了102家私人银行中心和64家财富管理中心,构建起包含私人银行中心、财富管理中心、招行App“私人银行专区”、网络经营服务中心远程私人助理团队的高价值客户立体化服务网络。
关于本次信托计划政信 事件的解决方案,据招行介绍,大业信托依据该信托计划受益人的投票表决结果,已经代表该信托计划受益人加入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委会(即“债委会”)。依据债委会规程,各债权人的债务化解方案,需等待债委会确定的统一债务化解方案公布后方能得知。但目前债委会尚未公布债务化解方案。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刘军
非标信托产品是什么意思
非标信托产品的意思是:金融直接融资工具(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信贷资产流通及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银灯)、债权融资计划(北京交易所)、收益凭证(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债权投资计划 票据交易所流通的资产支持计划(中国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产品。不符合上述五项认定条件且为单一企业提供债务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除固定收益型公募基金外,其他固定收益型公募基金管理产品,包括大众银行理财(如现金管理产品)和基金信托计划,预计将产生较大影响。
拓展资料:
1.信托产品是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低风险和稳定收益回报的金融产品。 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化,每个品种都会有不同的特点。 各种信托品种在风险和回报潜力方面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2.贷款信托,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吸收资金发行贷款的信托方式。此类信托产品数量最多。作为传统业务,贷款业务流程较为简单,风控手段较为成熟。因此,信托公司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在展会初期树立公司品牌是理所当然的。以贷款方式投资,使得该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方面具有以下特点:首先,项目的收益是有上限的。收入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客户收入的上限是贷款利率,面对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这笔收入可能会被扣除。管理费用提取方式不同,意味着收入扣除的程度不同,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3.其次,信托公司虽然根据自身的专业技能选择相关的贷款项目,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靠对信托公司的信任。信托公司整改后,自身声誉机制尚未建立,贷款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进行控制。因此,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投资。
4.股权信托,此类信托产品通过为能够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立信托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势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股权持有公司的资金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互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快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5.融资租赁信托,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筹集信托资金,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的专业化、流程化管理,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者提供安全稳定的财务回报。
6.房地产信托,土地和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普遍投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很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主要特点是
集合信托计划主要特点大业信托-利业8号(邹城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委托人为二人或更多;
(2)每一位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
(3)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使用和处置;
(4)每一位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使用范围相同。
【拓展资料】
集合信托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大业信托-利业8号(邹城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由众多的委托人将其有关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分别或集中转移给受托人并由此设立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存续期间大业信托-利业8号(邹城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需要的情况下,众多的委托人往往按照与信托有关的文件的规定或者应受托人的要求或者自发地召开会议以讨论和决定与信托有关的重大事项;这一会议将他们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组成的集团,所以集合信托又称为“集团信托”。
集合信托的基本特征在于:
第一、它为自益信托;
第二、它存在众多的委托人,从而相应地也就存在众多的受益人;
第三、它的信托财产是众多委托人(受益人)个人财产的集合体。集团信托属于明示信托。对集团信托的规制适用信托法关于信托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考虑到各种具体的集团信托在成立、执行、受托人条件、对受益权的满足以及对其运作过程的监督等方面所各自具有的特殊性。为了使这一规制能够得以有效进行,一些国家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信托特别法来对它们分别适用。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