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成都成金水务债权转让项目(成都成金水务债权转让项目有哪些)

linbin123456 2022-11-11 177
成都成金水务债权转让项目(成都成金水务债权转让项目有哪些)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炒股学习2、个人债权转让哪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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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学习

呵呵,建议还是从基础开始学习吧。

认识股票

股票是什么?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股票是一种虚拟资本;按照经济学的观点,股票是买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凭证;按照老百姓的说法,股票就是一张资本的选票。老百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手中的货币选票投向某一家或几家企业,以博取股票价格波动之差或是预期企业的未来收益。

由此可见,股票就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与索取股息的凭证。股票像一般的商品一样,有价格,能买卖,可以作抵押品。股份公司借助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获取一定的股息收入。股票具有以下特性:

——权责性。股票作为产权或股权的凭证,是股份的证券表现,代表股东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所拥有的一定权责。股东的权益与其所持股票占公司股本的比例成正比。

——无期性。股票投资是一种无确定期限的长期投资,只要公司存在,投资者一般不能中途退股。

——流通性。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作为抵押品,并可随时在股票市场上通过转让卖出而换成现金,因而成为一种流通性很强的流动资产和融资工具。

——风险性。股票投资者除获取一定的股息外,还可能在股市中赚取买卖差价利润。但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又使股票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其预期收益越高风险也越大。发行股票公司的经营状况欠佳,甚至破产,股市的大幅度波动和投资者自身的决策失误都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

——法定性。股票须经有关机构批准和登记注册,进行签证后才能发行,并必须以法定形式,记载法定事项。

购买股票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与银行储蓄存款及购买债券相比较,它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但同时它也能给人们带来更大的收益。

购买股票能带来哪些好处呢?由于现在人们投资股票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充当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所以购买股票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每年有得到上市公司回报,如分红利、送红股。

⑵能够在股票市场上交易,获取买卖价差收益。

⑶能够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经营规模扩大时享有股本扩张收益。这主要是通过上市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来实现。

⑷能够在股票市场上随时出售,取得现金,以备一时之急需。

⑸在通货膨胀时期,投资好的股票还能避免货币的贬值,有保值的作用。

A股、B股、H股、N股、s股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同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几年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叫做H股。

普通股、优先股、绩优股、垃圾股、蓝筹股、红筹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在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

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②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干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但风险较小。

*顾名思义,绩优股就是业绩优良公司的股票,但对于绩优股的定义国内外却有所不同。在我国,投资者衡量绩优股的主要指标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一般而言,每股税后利润在全体上市公司中处于中上地位,公司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显著超过10%的股票当属绩优股之列。绩优股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和投资价值。

*垃圾股指的是业绩较差的公司的股票。这类上市公司或者由于行业前景不好,或者由于经营不善等,有的甚至进入亏损行列。其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萎靡不振,股价走低,交投不活跃,年终分红也差。投资者在考虑选择这些股票时,要有比较高的风险意识,切忌盲目跟风投机。

蓝筹股——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蓝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在西方赌场中,有二种颜色的筹码、其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红色筹码次之,白色筹码最差。投资者把这些行话套用到股票上就有了这一称谓。

*红筹股这一概念诞生于九十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股东权益及股东权益比率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例如,“上海汽车”1997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为40.56亿元,负债是7.42亿元,股东权益就为两者之差。即33.14亿元,这也是“上海汽车”的净资产,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总资产小于负债金额,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这家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对总资产的比率。以上海汽车为例,其1997年底的股东权益比率为81.1%(即33.14/40.56*100%)。

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按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同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如截止1999年6月30日,沪市伊利股份(600887)国家持股3302.87万股,即指国有股。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同上,沪市伊利股份(600887)境内法人持股3374.84万股,即指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我国投资者通过4000多万股东账户在股票市场买卖的股票都是社会公众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5%。

我国国有股和法入股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

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平均超过70%,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收购方需要从原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近年来。随着兼并收购人壳、借壳等资产重组活动的展开,国有股利法人股的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例如,1995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协议受让“沈阳金杯”5亿股国家股,使其控股比例达到51%,沈阳金杯由此改名为一汽金杯,纳入一汽集团旗下。

除少量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及转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绝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

说说股价指数

股价指数是运用统计学中的指数方法编制而成的。反映股市中总体价格或某类股价变动和走势的指标。

根据股价指数反映的价格走势所涵盖的范围,可以将股价指数划分为反映整个市场走势的综合性指数和反映某一行业或某一类股票价格走势的分类指数。如反映沪市整体股价走势的上证综指,反映沪市商业类上市公司股价走势的上证商业分类指数。

股价指数的计算方法,有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

算术平均法,是将组成指数的每只股票价格进行简单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值。例如.如果所计算的股票指数包括3只股票,其价格分别为15元、20元、30元,则其股价算术平均值为(15+20+30)/3=21.66元。

加权平均法,就是在计算股价平均值时,不仅考虑到每只股票的价格,还要根据每只股票对市场影响的大小,对平均值进行调整。实践中,一般是以股票的发行数量或成交量作为市场影响参考因素,纳入指数计算,称为权数。例如,上例中3只股票的发行数量分别为1亿股、2亿股、3亿股,以此为权数进行加权计算,则价格加权平均值为(15X1+20X2+30X3)/(1+2+3)=24.16元。

由于以股票实际平均价格作为指数不便于人们计算和使用,一般很少直接用平均价来表示指数水平。而是以某一基准日的平均价格为基准,将以后各个时期的平均价格与基准日平均价格相比较。计算得出各期的比价.再转换为百分值或千分值,以此作为股价指数的值。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综合指数基准日指数均为100点,而两所发布的成份指数基准日指数都为1000点。

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经常会有增资和拆股、派息等行为,使股票价格产生除权、除息效应。失去连续性。不能进行直接比较。因此在计算股价指数时也要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变化,及时对指数进行校正,以免股价指数失真。

说说换手率

换手率指成交股数与流通股数之比。如邯郸钢铁(600001)流通股本3.2亿,1998年1月22日上市当天成交股数达10919.24万股。因此当日换手率为34%(10919.24/32000),股价收市为7.91元。

换手率高,反映主力大量吸货,今后拉高可能性大。上例中邯郸钢铁换手率不高,仅有34%(高的一般达70%)。因此其股价1998年全年一直在7-8元徘徊。

又如虹桥机场(600009)1998年2月18日上市,当日成交股数为13335.61万股,流通股为27000万股。换手率近50%,比较高。当日收市价为9.05元。筹码大部分集中在主力手中,因此到1998年底,该股价已上升到14元以上。

另外,将换手率与股价走势相结合,可以对未来的股价做出一定的预测和判断。某只股票的换手率突然上升,成交量放大,可能意味着有投资者在大量买进,股价可能会随之上扬。如果某只股票持续上涨了一个时期后,换手率又迅速上升,则可能意味着一些获利者要套现,股价可能会下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换手率较高的股票,往往也是短线资金追逐的对象,投机性较强,股价起伏较大,风险也相对较大。

K线、阳线和阴线

所谓K线图,就是将各种股票每日、每周、每月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等涨跌变化状况,用图形的方式表现出来。K线又称阴阳线、棒线、红黑线或蜡烛线,它起源于日本德川幕府时代(1603~1867年)的米市交易,用来计算米价每天的涨跌,后来人们把它引入股票市场价格走势的分析中,目前已成为股票技术分析中的重要方法。

如下图,K线最上方的一条细线称为上影线,中间的一条粗线为实体。下面的一条细线为下影线。当收盘价高于开盘价,也就是股价走势呈上升趋势时,我们称这种情况下的K线为阳线,中部的实体以空白或红色表示。这时,上影线的长度表示最高价和收盘价之间的价差,实体的长短代表收盘价与开盘价之间的价差,下影线的长度则代表开盘价和最低价之间的差距。

当收盘价低于开盘价,也就是股价走势呈下降趋势时,我们称这种情况下的K线为阴线。中部的实体为黑色。此时,上影线的长度表示最高价和开盘价之间的价差,实体的长短代表开盘价比收盘价高出的幅度,下影线的长度则由收盘价和最低价之间的价差大小所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阳线、阴线与人们通常讲的涨跌有所不同。一般人们讲的涨跌是指当日收盘价与上个交易日收盘价之问的比较。当K线为阳线时,并不意味着股价比前一天涨了,只是表示当天收盘价高于当天开盘价。例如某只股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0元,当日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收盘价分别为18元、21元、17元、19元,则该只股票比前一个交易日跌了1元,K线图为一个上影线长度2元,下影线长度1元,实体为1元的阳线。

一般而言,阳线表示买盘较强,卖盘较弱,这时,由于股票供不应求,会导致股价的上扬。阴线表示卖盘较强,买盘较弱。此时,由于股票的持有者急于抛出股票,致使股价下挫。同时,上影线越长,表示上档的卖压越强,即意味着股价上升时,会遇到较大的抛压;下影线越长,表示下档的承接力道越强,意味着股价下跌时,会有较多的投资者利用这一机会购进股票。

然而,K线图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用其预测股价涨跌并非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另外,对于同一种图形、许多人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做出不同的解释。因此,在运用K线图时。一定要与其他多种因素以及其他技术指标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图示:K线图的构造

附:K线图基本形态名称及意义

K线图形 名称 意 义

下影阳线

(先跌后涨型) 开市后价格大幅下跌,后又回升到高位收市。后市承接力强,

暗示上升力强,可能是上涨的先兆。

收盘光头阳线 (先跌后涨型) 开市下跌后掉头回升,以全日最高价收市,可见上升动力大。

光头阳线 (大阳线) 全日节节上升,有强烈的涨势。如果在跌市中出现,可能是跌 市结束的信号。

开盘光头阳线 (上升抵抗型) 上升力强,但受阻挡,应谨慎。若是在持续上涨之 后,可能是下跌的先兆;若是在下跌中的反弹行情,则多头实力不足,仍将下跌。

小阳线 (欲涨乏力型) 行情扑朔迷离,涨跌难有明确估计。如果出现在强烈持续上升 之后,表示高位震荡,持续力不足,可能是下跌的征兆。如果在长期下跌之后出现,表示欲振乏力,可能继续下跌。

上影阳线 市场上升趋势减弱,在较高价位明显受阻,后市有可能下跌。

光头阴线 (大阴线) 整日下跌,后市疲弱,行情极坏,还要下跌,在空头市场经常出现。如连续出现数根大阴线,可能有反弹行情。

上影阴线 (上涨后跌型) 先涨后跌,底部支撑力不大,在涨市中出现有可能是结束升市的信号。

收盘光头阴线 (先涨后跌型) 行情先涨后跌,卖方势强,行情看跌。

小阴线 (短黑线) 行情混乱,涨跌难以估计。如果出现在持续上升之后,表示高位震荡,可能是下跌的先兆。

开盘光头阴跌 (下跌抵抗型) 行情下跌后受到承接,显示有反弹迹象。

下影阴线 (欲跌不能型) 暗示底部有较强支撑力,后市可能趋于上升。如果在持续上升的行情中出现,仍将会持续上升;如果出现在持续下跌的行情中,将可能弹升。

四值同时线 市场疲弱,交易量小,投资者观望。这种一个价位的情况中在冷清股市中出现。

十字星 大市正处于转变之时,可能是股市转向的信号。

大十字星 代表多空搏斗型,表明当日多空双方势均力敌,次日股价走势如在上影线部分,表明多头势强,可买进;反之,则卖出。

小十字星 小幅度的僵局型态,应静观其变后再定。不能涨跌大势,将会持续发展。

T字型 (多胜线) 转跌为升的讯号,后市可能持续上升。多方实力胜于空方,在牛市中出现,可能续涨,在熊市中出现,可能反弹。

倒T字型 (空胜线) 表示卖方实力胜于买方,是强烈下跌的讯号。在牛市行情中出现,可能下跌;在熊市行情中出现,可能持续下跌。

ST股和PT股

ST股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由于“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简称为ST股。上述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投资者对于特别处理的股票也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ST股主要是经营性亏损,那么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加强管理扭亏为盈。有些ST股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亏损,或者有些ST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则这些股票往往潜力巨大。

PT股

“PT”的英语 Particular Transfer(意为特别转让)的缩写。这是旨在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对于进行这种"特别转让"的股票,沪深交易所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 。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第一批这类股票有“PT双鹿”,“PT农商社”,“PT苏三山”和“PT渝太白”。

特别转让与正常股票交易主要有四点区别:(1)交易时间不同。特别转让仅限于每周五的开市时间内进行,而非逐日持续交易。(2)涨跌幅限制不同。特别转让股票申报价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上下5%,与ST股票的日涨跌幅相同。(3)撮合方式不同,特别转让是交易所于收市后一次性对该股票当天所有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式进行撮合,产生唯一的成交价格,所有符合成交条件的委托盘均按此价格成交。(4)交易性质不同。特别转让股票不是上市交易,因此,这类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不计入市场统计,其转让信息也不在交易所行情中显示,只由指定报刊设专栏在次日公告。

推出“特别转让服务”,是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而设计的。它的实行,既可为暂停上市的股票提供了合法的交易场所,又可以提示投资风险,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配股和转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按照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的规定和相应程序,向原股东增发新股,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行为。依照惯例,公司配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转配股是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由于缺乏现金等原因将配股转让给社会公众,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的股份。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品种,它产生于1994年至1997年。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转配股过去一直不能上市流通。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决定,转配股从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上市流通。上市的方式是按照产生转配股的时间先后,分期、分批陆续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公司有多次转配行为的,按首次发生转配股的时间确定上市顺序,并同时全部安排上市。

沪深两市实施转配股的公司共168家,转配股总量约33.05亿股,占两市流通A股数量的3.96%。因此,转配股上市是有限的市场扩容,总体来说对大盘的影响不大,但对于发行转配股的个股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股民购买股票时,应该考虑该上市公司是否有转配股这个因素。

送股与转增股

不少投资者把送红股、转增股本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

s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转增股本严格地说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对股东进行回报,这在国外成熟股市上是较少见的。中国投资者非常喜欢上市公司高比例送配股,主力机构也往往利用高送配的题材大肆炒作。而外国投资者更注重现金红利,所以发行H股的公司多采取现金分红。

“N、XR、XD、DR”各代表什么意思

深沪两市每逢新股上市首日,在该新股的中文名称前加注“N”以

提醒投资者。凡股票名称前加注“N”的股票均为当日上市的新股。

“XD”是“exitdivident”的缩写,是指除息的意思;

“XR”是“exitright”的缩写,意思是除权;

“DR”是“exitdividentandright”的缩写,意思是除息和除权。

综合指数与成份指数

反映股市指数变动的指数有上海综合指数、深圳成份指数等。同时沪市还有30成份指数。综合指数和成份指数最大的不同之处是:

综合指数以股票全部股本为基础计算指数。而成份指数仅以股票流通股本为基础计算指数。

如四川长虹(600839),1997年末总股本为152997.56万股,其中可流通股为46993.86万股,其余的国有股、法人股及转配股不能流通。

因此长虹列入上证30成份指数时,仅计算流通股数。深市成份指数也如此,如深发展(0001),1997年末总股本为155184.71万股,计算时以流通股107163.44万股为准。

如果计算综合指数则将总股本全部纳入计算式中。因此,综合指数将不流通的股本计入动态的计算之中,不太合理。而成份指数又存在选择范围仅在30-40只股票中进行,有一定的局限性。投资者应将综指和成指结合分析。

债转股

债转股的定义是把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也就是把商业银行原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这是国家1999年作出的减轻国有企业债务和推动国企改革的重大举措。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中有一部分是上市公司,因而债转股对证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为了实施债转股,国家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4家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因此,债转股并不是“债务豁免”,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债转股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它将大大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债转股并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更不能代替企业转换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个人债权转让哪里收购

债权转让指的是债权持有人通过各家城投公司 债权转让平台将债权挂出,然后将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购买人的操作。所以个人债券转让是在城投公司 债券转让平台进行收购的。有的平台规定的门槛较低,投资人可以随时申请转让;有的是持有债权至少满60天并且该借款债权所剩时间至少还有3个月,也有的平台所规定的时间期限会更长。

不同的贷款渠道的利率

1、信用卡现金分期或者套现:持有信用卡的小伙伴经常会想到用手中的信用卡来贷款或者套现,先来说套现,是利用一些方法刷出来,是需要手续费的,一万元大约是60到80元不等的费用,另外再按分期的利率来算的话,起码也是在10%以上了。

2、抵押贷款:现在银行抵押贷款的利率都是根据当地的政策和银行政策来的,基本上是在6%到8%之间,但是还需要符合要求的抵押物,还需要办理各种的手续,相对而言是比较麻烦的。

3、银行信用贷款:现在的很多银行也提供了各种手机信用贷款,年利率从8%到14%不等,根据产品属性的不同也会略有不同,此外再加上一些还款方式的算法,利息大约是在15%左右。

4、小额贷款的公司:现在市面上已经有很多门槛极低的贷款公司了,只需要提供基本的个人信息,就可以提供几千到几十万不等的贷款,门槛低注定利息就会很高,利息再加上各种手续费算下来基本都是在24%左右。

5、小贷平台:比如借呗、京东金条、微粒贷以及万达贷这样类似的正规靠谱的平台,都是按天来计息的,日利率大约是在0.05%左右,算下来年利率大概是在18%。还有一些手机贷款的平台,利息就更高了,大部分都是在36%左右,部分违法的城投公司 年利率甚至能高达200%。

什么是信托关系

一.信托的概念: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2.什么是信托: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信托的基本原理:

1.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① 信托约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经有相关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② 信托行为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书面合同、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书。

③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④ 信托的运作: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处理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在此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几层关系:一是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理信托财产,而不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三是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书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四是委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五是受托人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作范围进行运作,受托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信托财产亏损。

⑤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是按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据信托合同而定。

⑥ 信托结束: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终止必须是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2.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3.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也使信托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其体现为:安全性,成立信托固然不能防止财产因市场变化而可能遭受投资收益的损失,但却可以防止许多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保密性,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将属于受托人,往后的交易却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使原有财产人的身份不致曝光;节税,在国际上,信托方式是避税的重要方式。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还需完善。

③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超越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对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有任何主张;对受托人的债权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即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非“实质上的所有权”。所以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⑤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但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仍有例外:一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 二是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是信托财产自身应负担的税款;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性形。

三.信托的职能与作用:

信托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1.信托的基本职能:

是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在:

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2.信托的派生职能:

① 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信托财产多数表现为货币形态。同时为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即代理和咨询。信托业务具有多边经济关系,受托人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横向经济 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与经营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为委托人的财产寻找投资场所,从而加强经济联系与沟通。包括:见证、担保、代理、咨询、监督职能。

③ 社会投资职能。指受托人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职能,它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④ 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指信托业可以为捐助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托的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

① 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② 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了经济的。

③ 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④ 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这种状况存在着制度性、结构性缺陷,无法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和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独特的优势可最大限度满足这些需求。

⑤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⑥ 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托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设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信托的种类与特点:

信托是一种金融行为,它具有财产管理与融通资金以及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是一种金融信托。它不属于贸易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人从事商品代理买卖的贸易信托。

1.信托的种类: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划分。

①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③ 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④ 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⑤ 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⑥ 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⑦ 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⑧ 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⑨ 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2.信托的特点:

① 信托是以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 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 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⑤ 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情况和财务关系的影响)

⑥ 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

⑦ 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在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尽职尽责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信托财产的损益计算和利益分配是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而不是根据事先确定的损益标准来计算。

⑧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3.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发生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委托代理人承担。

与委托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涉及的当事人数量不同: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与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② 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要从委托人转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而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③ 成立的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户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定;而委托代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④ 对财产的控制程度不同:

在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是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行为,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则要接受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监督。

⑤ 涉及的权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则不干预;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权限较狭小,仅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权为限,并且随时可向受托人(或代理人)发出指令,并必须服从。

⑥ 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消、破产,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也没有影响,信托期限稳定性强;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随时撤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信托的基本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在金融体系。信托具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连续性这些基本特征。

一.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二.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信托成立的基础;

三.信托关系必须具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些当事人;

四.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为受益人的利益,而非自己或第三人;

五.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六.信托约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为的唯一依据;

七.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八.信托财产必须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的,具有安全性、保密性、节税等优越性;

九.信托财产具有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的功能;

十.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十二.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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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的概念: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2.什么是信托: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信托的基本原理:

1.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① 信托约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经有相关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② 信托行为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书面合同、个人遗嘱、法院的裁决书。

③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④ 信托的运作: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为,要求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理其财产,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处理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

在此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几层关系:一是受托人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理信托财产,而不是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三是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书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委托人;四是委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五是受托人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作范围进行运作,受托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信托财产亏损。

⑤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是按信托财产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据信托合同而定。

⑥ 信托结束: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会因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终止必须是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条件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2.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3.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以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也使信托制度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其体现为:安全性,成立信托固然不能防止财产因市场变化而可能遭受投资收益的损失,但却可以防止许多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保密性

债权转让是指的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的意思: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最新项目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加快某商贸城的进一步发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某商贸城项目的权利义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某商贸城项目)概况

1.该项目原由__________镇人民政府和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而后经各方协商,该项目法人变更为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由B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继续开发。

2.该项目一期工程(除17、18栋及物管房只完成了桩基外)已按规划完成,主体工程及其附属工程(除11栋外)均验收合格;二期工程也已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

3.该项目手续合法,真实有效,证件基本齐全,已竣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正在紧张办理之中,其中一部分已办妥。(详见附件一)

4.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手续基本办妥,部分已兑现实施。

5.该项目现在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

6.本项目房屋出售情况,售房价款支付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见附件二。

7、该标的为项目的总体转让,也是该项目总体第二次转让,其内容和性质一致,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并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标的涉及的权利义务转让方案

1.甲方与B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承包建设及项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结算关系仍由甲方负责(现已结清);

2.甲方在建设某某商贸城过程中因该项目建设实施发生的债权、债务(含自然债务)由乙方负责(详见附件三)

3.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及承租人等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尚未履行的债权债务由乙方继续履行,甲方不再承担履行义务,房屋办证及相关手续在标的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办理;

4.甲方拥有的转让标的项下全部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相关转让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应该予以协助。

5.该转让标的项目物业管理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款的确定以存量资产为基本依据,并估算投入成本,适当考虑双方利益。)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将转让价款的首期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于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前付清。

第四条 余款担保方式

乙方应对余款以 方式提供担保,并另签担保合同。

第五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自本合同生效起十日内,甲方应将转让标的相关权属证书、

工程技术资料清单、合同文书及本合同附件等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的过户和合同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3、本合同项下的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涉及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通知义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将某某商贸城权利义务转让情况通知与甲方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人(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户、施工方等),并由合同相对人予以确认。

第七条 合同各方的政信 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政信 金 万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在十日以内,应按迟延支付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政信 金给甲方;迟延支付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转让标的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政信 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承担政信 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补充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双方可对本合同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老赖名下无财产,可以执行老赖子女名下的财产吗?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房子属不动产成都成金水务债权转让项目,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全家共有财产。除非欠债人有两套以上房产,可以与家庭其他成员成割开来,可执行属于他本人的那一套。如果全家仅仅一套房子,是不可以被执行的。眼下所谈,房产在子女名下。如果该房子是子女和"老赖"父亲的唯一住处,虽未成年,也可视为房子属全家共有财产。法院是不可执行的。否则,可被认为剥夺了子女的住房权。

另有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属共同财产,父子之间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原来父债子还己不存在了。根据现在提主所谈情况,看来想让法院执行户口在子女名下的这套房产,是不可能的了。

老赖名下如果真无财产,老赖名子也将被取消。

非常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您作为执行人,有权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次,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的,或者将财产已经转移的,您可以申请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转移的财产去向。如果被执行人在明知已经无力执行生效判决的前提下,继续转移财产,可能会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在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未成年子女没有合理、合法收入来源的同时,是可以申请执行的。您只需要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作为财产线索,向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供。

因此,您大可不必担忧,在发现财产线索后,尽快向人民法院执行局汇报此项财产线索,在执行法官核实后,要求执行法官尽快执行您所发现的财产线索即可。

子女名下的哪些财产法院是可以执行呢成都成金水务债权转让项目?1、通过继承父母获得的财产。根据成都成金水务债权转让项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相关财产,那就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超过继承财产之外的债务不需要偿还。比如债务人欠了100万债务,而子女继承了债务人的50万财产,那子女只需要偿还其中的50万债务就可以,超过50万的部分无需偿还。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把财产转让给子女。前面我们所说的以100块钱把60多万的房子转到子女名下,这种就是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转让给子女,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法院对子女的财产进行处置的。3、未成年子女收入来源不明的财产。现在有些老赖为了规避法院的追查,会把资产变换成现金,然后再通过现金买财产转移给子女。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未成年子女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也不是通过赠与或者其他奖励获得这笔财产,那就视同父母名下的财产。4、老赖所欠下的钱是用于子女开支,而且子女有收入来源。现在有很多父母会以自己的名义去借鉴,然后把这笔钱给子女使用。比如父亲自己借钱给儿子做生意,那这种情况下,成年子女是要承担偿还责任的,如果父母没有能力偿还,那法院可以对子女的财产进行处置。但是如果老赖所欠下的债务完全是用于个人行为,跟子女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子女名下的财产是通过自己合法的收入来源购买的,那法院就没有权利处置子女的财产。

理论上是可以执行的,但在实务中还需要一个程序认定,不能直接执行老赖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房屋。

执行被执行人末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需要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追加末成年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属于老赖人家庭共同财产或老赖为转移资产而涉案财产转移到未成年人名下。

这个过程看似简单其实,操作起来要求相当高,这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认定。这在法院组成这样的合议庭就很难,没有人愿意淌这趟洪水,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渎职,成都成金水务债权转让项目你想想,谁愿意做?

因此,在实务中,明知老赖通过未成年人转移资产,但直接执行未成年人名下房屋的情况很少,就是因为上述原因。不过,如果你能坐实老赖转移资产的证据,你可以通过要求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来破解这问题,或许这样,更有利于案件的执结,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老赖名下无财产,当然可以执行他们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成都成金水务债权转让项目!这是为什么呢?债务关系不是合同上的相对性吗?

其实,许多老赖在知道自己卷入官司后会将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有的会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有的会无偿赠与其他人,总之就是为了不还钱,可以想尽一切办法。但是要执行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行。

一、需要确定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合法收入

孩子在成年之前,通常是由父母作为法定的监护人,来监护教育以及管理他们的财产;而有的未成年人,虽然没有完全长大但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赚取自己的收益,这些钱是他自己的,就不能用来帮其父母还债。

还有的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其他人合法赠与他的,比如其他的亲戚朋友指定赠送给未成年人的房产,并已经完成了过户;这时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就是他自己的合法收入,不能成为其父母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对象。

如何确定呢?就是排查财产线索背后的来源,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后,法院会介入执行,由被执行的老赖来证明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并不是他的。

二、老赖的家庭存在财产混同

一个家庭如果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那么财产通常是共同所有制,即使老赖的子女已经年满16岁,通过自己的劳动在赚钱收入的时候,一家人的钱是混同在一起使用的,那么单独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应该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这时其名下的存款或其他财产就可以一同申请强制执行,同样的道理,除非他能证明他的财产的真实来源,并列举出独立性;假如其父母将钱转移到他名下,却说是他自己赚取的,那么就涉嫌转移财产,不配合执行的情形。

正常来说,绝大多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在有明确的赠与外,是不可能有个人大额的独立财产的,申请人发现这些财产线索要及时报告,供进一步查询落实。

结语

强制执行是目前很难的 社会 问题,许多案件赢了却不一定能获得履行,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又会遇到,故意转移财产,变卖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

所以,申请执行人需要重视,认真收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执行人员去核实,避免漏过。同时,对拒不还钱的老赖,要及时的申请将其纳入失信人员系统,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对确实没钱还的人,给予一定的包容,寻找和解的方式。

你好,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法院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判文书,一般情况下,只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财产,才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

从法律上来说,老赖与子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如果生效裁判文书没有列子女为当事人,直接执行子女的财产,是没有依据的。未经法定程度,未给予他人应诉和提出抗辩的权利,直接执行他人的财产,这也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

其次,在出现法定事由时,经过法定的程序,老赖子女名下财产有可能被执行

比如,当有足够证据证明老赖为逃避债务,恶意将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甚至不排除有时是老赖与子女恶意串通,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这种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就很可能被撤销甚至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指导判例显示,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数额较大的财产可以执行。但是,这种情况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子女未成年;二是,未成年子女取得该财产无正当 来源;三是,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法说明正当或者合理来源的财产数额较大。

但是,如果要执行老赖子女的财产,必须依法保障子女的诉讼权利,如举证质证、提出抗辩等,而未经任何程序直接执行。

最后,法律保护合法的财产,也打击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一方面, 如果子女的财产是自己有合法来源的财产,比如有收入来源的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即使是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果可以证明合法来源,比如接受他人赠与、继承所得等等,那么,这些财产是不可以执行的。

另一方面, 如果查明被执行老赖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是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追加执行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老赖进行法律上的制裁。

【每日讲话法观点】《合同法》第7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得恶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即使是转让给子女也是同样的道理,是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转让的。

2017年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也明确规定了,老赖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资金、车辆、房产不能证明是其合法渠道获得的个人财产的,也可以被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子女财产的法律依据

虽然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写明了只能执行老赖的个人财产,但是现实中有许多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会用离婚的方式来转移财产,或者在欠债后以未成年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致办大量车辆、房产,使得债权人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无法实现债权,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近几年也出台了许多规定来制裁这些转移财产的老赖,江苏高院在上述的《解答》第4条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执行法院也可以执行。

另外,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放弃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其子女的,严重阻碍自身实现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被执行人损害债权人债权将财产恶意转移给子女的行为。

被执行人子女的抗辩权

如果老赖的子女有收入来源,并且能够证明他名下的大额资金、车辆以及房产是自身工作取得的,或者是通过继承遗产、他人赠予、比赛表演的奖金等等合法的形式获得。此时,老赖的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就不能强制执行了。

总结

老赖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可以被执行的,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给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也可以被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执行中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的法律程序应该根据下列要点区分:

第一、应当区分被执行人子女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

第二、应当确定财产转移时间,是判决裁定生效前还是生效后?

首先,申请人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问题。

如果是判决生效前转移了财产,那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撤销转移行为。但仅能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发生之日起的转移行为撤销。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子女是未成年的,那如果被执行人和子女不能对证明系他人赠与的,应当视为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应当执行。

如果是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的财产,则涉嫌拒执罪,可以依法向有管辖的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理论上是可以执行的,但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程序认定,除非坐实老赖转移资产的证据,否则执行难度很大

老赖既可恨又可恶,对自家人和他人都是一种伤害。如今的法律对老赖行为到底有没有有效的约束力?今天萤火就仔细谈谈。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首先对老赖自身名下的房产进行执行

房子属于不动产,通常情况下看作整个家庭的共同财产。如果老赖本身有两套或以上的房产,可进行房产分割,从而执行老赖本人的那套房产。 但是如果全家仅仅只有一套房产,那么这套房子并不属于老赖一个人,法院也无法对这套房产进行执行,因为房子属于共同财产。

其次,法律也明确说明,夫妻间的财产可归属于共同财产,而父子之间则没有这个说法,只存在继承权。因此所谓的父债子偿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

当涉及到执行老赖子女名下的房产时,情况则更为复杂

理论上来说,这种执行过程是具有可行性的,首先要先将老赖的子女追加为被执行人,但这一过程必须有证据证明子女的房产属于老赖家庭的共同财产,或者是老赖为了逃避责任而将房产转移到子女名下。

这个过程看上去似乎只是一个证据收集的过程,不过却牵扯到了很多利益,对于法院来言执行难度也是很大。 当然如果你明确的掌握了老赖转移资产逃避责任的证据,便可以追究老赖刑事上的责任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

结语:

生活中老赖并不少,我们还是要檫亮眼睛,保护好自身的财产,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切勿一不小心掉进深沟啊。

法理上是可以执行子女财产的,无论是否成年。前提是子女的财产是老赖给的,既老赖赠予,如果靠自己努力获得的肯定是不可以执行的。

如果是赠予,法条肯定是在经济法或者商经里找,具体哪一条哪一款我忘了,自己买书或者找律师,分三种情况

一是逾期前一年的赠予可撤销。

二是显失公平交易,将财产低于市场价30%卖给子女,或者高于30%买入子女财产。

三是老赖出现财务危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发生的赠予行为。

相对一封律师函三千块,我懒得码字,实务中也是斗智斗勇,大前提,小前提,反正书上有对你有利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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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10337.html发布于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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