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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期限l12/24个月
项目规模|不超过5000万
付息方式[月度付息
起投金额|5万元
起息方式】当日计息
结息日|每月15日付息
预期年化收益率
认购金额(万元)
5-99
100-299
300及以上
鄌馐扺年期
9.0%
9.5%
10.5%
二年期
9.5%
10%
11%
发行方:内黄县xx集团有限公司
内黄县xx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实际控制人为内黄县财政局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融资及资产经营管理、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投资与管理、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与运营、股权投资与资本运作、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投资与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项目投资与管理。
担保方:安阳xx有限公司
安阳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1日,注册资本20000万,实际控制人为内黄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限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园区管理服务等。
增信措施:
1、发行方提供3亿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保证。
2、发行方本息兑付回购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
3、担保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区域介绍:
安阳市,河南省辖地级市,古称殷、邺城等,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殷墟所在地、世界记忆遗产甲骨文出土地,被誉为“文字之都”,是早期华夏文明的中心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是甲骨文的故乡,《周易》的发源地,素有“七朝古都”之称。
内黄县位于河南省北部,隶属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地处黄河故道,因黄河而得名,是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誉为“中国庞贝古城”,2010年并列入国家首批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2022年内黄县公共财政预算非税收入39113万元,税收收入96743万元、GDP189.3亿元,负债率24.14%。
优质知识分享:
信托的“刚性兑付”指的是什么信托公司是否有义务“刚兑”
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指的是什么
“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以及预期的收益,而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自行"兜底"处理,兜底的方式包括使用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或者信托公司关联方资金垫付。
保兑付是信托业一直以来的一项"潜规则"。根据公开媒体报道,截止目前为止,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一直是不许出事及“刚性兑付”,在如此巨大的行业规模之下,如果出现大面积的无法兑付,其引发的社会效应将是信托公司无法承受之重。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所谓的刚性兑付,是为了不影响市场、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和信心,不产生更严重的连锁反应,所以监管层极其关注信托业,同时信托牌照是稀缺品,信托公司当然也不愿意自砸招牌,发生个别资产出现风险无法兑付的案例,宁愿自掏腰包,否则以后产品怎么发得出去? 因此才有了所谓的刚性兑付。但正如第1个问题所述,根据《信托法》规定,所有信托公司均没有“刚性兑付”的兜底义务。
信托公司是否有“刚性兑付”的义务
在法律上,“兑付”一词的本义,是经营负债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其所负债务所承担的支付和清偿义务,因此,只有在金融性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存款等)中,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才存在所谓的“刚性兑付”义务。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属于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信托关系,信托公司居于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更不是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负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任何实质的利益,受托人作为管理人,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受益人,所发生的一切风险也均由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条也清清楚楚地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而且,该办法第33条还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产品风险的“买者自负”由此作为一项强制性原则得以确立。
显然,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监管上,信托关系均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两者之间的界限何等泾渭分明,所谓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理论上均无法成立。
什么是信托兑付风险
信托兑付风险指由于信托项目出现问题,导致信托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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