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有哪些)

linbin123456 2022-11-16 181
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有哪些)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简单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范本3篇2、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微信号:18321177950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本文目录一览:

简单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范本3篇

自我国建立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政策以来,大量外资涌入我国,在为我国带来了先进技术和管理 经验 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的同时,却出现了大量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的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特别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偷逃税款的现象,那么签订资产 转让合同 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资产转让合同 范文 ,欢迎参考阅读。

简单固定资产转让 合同范本 1

甲方(转让方)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协议签定于(地址):

鉴于:

1、甲方在20_ 年 7月 31日公告了拟出售的资产包组合,并于乙方竞价前将拟转让资产包组合及资产包内资产项目的调整情况书面(包括电子光盘形式)通知了乙方。乙方对资产包内不良资产的状况已有充分的了解,双方一致同意以资产包内资产(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及股权资产、实物资产、抵债资产、有关诉讼费用、表外利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最终标的金额以甲方审批同意并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数据为准,其有关资料已列于本协议附件。

2、在转让标的的现有状况下,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对价,将标的项下主权利以及相应的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标的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悉数支付转让价款。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甲方同意将其对转让标的所享有的截止至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的330项(笔) 年 月 日 (以下称转让资产交割“基准日”) 项(笔)债权资产整体债权(股权)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项股权资产 元, 项抵债资产 元(上述转让标的的明细见附件清单),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

1.2上述转让标的从资产交割“基准日”基准日至全部资产交割手续办理完毕期间收到的全部收

入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与支付

2.1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2 在本协议签署后七日内,乙方原已交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将作为首付款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支付剩余应付款项的50%即(大写) 元,(小写) 元,,在本协议签署后45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但乙方可以提前付清全部款项。应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由于乙方原已交付定金及保证金 万元,因此,乙方此次实际补交付转让价款剩余未交款项的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元)。 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3如本协议签署后后七日内乙方未能足额乙方未能履行2.2之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未交付的转让价款,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政信 罚金, 政信 罚金的计算标准为自本协议签署后八日起计算,每标债 一个自然天按照应补足余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

2.4如乙方未能如期履行2.2、2.3之规定,即为政信 ,甲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书 》,并有权采取相应的一切 措施 。乙方郑重承诺:若发生本款叙述的乙方单方面毁约情况,乙方已交付甲方的首付款甲方不再退还,做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政信 赔偿金处理。

第三条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的转移

3.1 自本协议生效乙方付清本协议2.1规定之转让价款之日起,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2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其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 抵押权、质押权)也一同转让给乙方。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3.3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转移之同时,与本次标的债权资产有关的涉及中介机构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也一同转让给乙方。除非受托人同意,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否则乙方作为新的委托方,应当继续接受原委托代理协议(合同)的约束,并承继甲方与受托人

3.4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本协议2.2约定的付款期内以及甲乙双方办理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的期间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除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外)。甲方应当在本合同后的六十日(或乙方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

3.5如乙方能够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六十日(或乙方书面同意的较长期间)内,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已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情况以甲乙双方联合公告通知的方式(或者,必要时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他方式)通知每项资产的义务人。自乙方依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此3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共管期,共管期内转让标的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不再负责对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权利)和有关资料管理工作。

3.6甲方应在交割时交付或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3.6.1《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2《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3《保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4贷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5诉讼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6和解协议、法院判决或转让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7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8房屋、建筑物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9房地产抵押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0其他财产的他项权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1原权利人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甲方时,由原权利人和甲方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的转让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2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3包含在“投资者审阅文档”中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3.6.14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第四条 共管期内事项的有关约定

34.17按照《 公司法 》的规定对于甲方转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甲方原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就打包转让其原持有的天津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设备调剂租赁公司、天津金荣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资产一事,已经履行了通知原持股企业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鉴于股权资产的特殊性,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并授权甲方与本款所述的三家公司的有关股东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 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共管期结束后,甲方将不再参与资产包内股权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理。在共管期间或之后,乙方对涉及受让的资产包内的股权资产权利的行使和处置(如甲方持股企业的其他股东对股权资产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应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上述三户企业的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且其购买价格不低于甲方列明的价格(有关价格见本协议附件),则乙方无条件予以认可。如果其他股东的报价低于甲方所列价格,则由乙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或由乙方授权甲方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34.28在本《协议》签署后3.4规定的共管期内,乙方委托甲方对其受让的标的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甲方按照回收现金金额的2%向乙方收取委托代理管理费。

4.3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共管期,具体委托并授权的内容及其他有关问题, 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若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延长对部分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期限,就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约定。则在双方另行签订的有关委托协议中就包括委托代理费用、委托代理范围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第四第五条 税负的承担

4.1 因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资产转让而产生的税负,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其他特别约定

5.1转让标的状况:资产包内的不良资产可能存在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瑕疵。甲方依现状出售,乙方依现状购买。乙方承诺不对资产包内任何单项或多项资产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利益的可实现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争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政府提出任何要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国各级政府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5.2鉴于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由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情形,乙方承诺不对以上担保主体行使追索权及要求赔偿。

5.3鉴于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实际对部分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处置及为了维权等需要进行了相关工作,对本协议生效日前甲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处置行为或为了维权等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5.4甲方转让上述的债权后,甲方要求乙方采取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手段和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乙方签订本协议视为知悉甲方的这一要求。

5.5自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即受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有关资产或权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或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手续上的协助。

5.6乙方受让上述债权资产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

5.7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义务人以及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涉及转让标的的任何异议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6.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1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为金融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6.1.2甲方系依法成立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转让标的享有合法权益,有权将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及权利依法转让给乙方。

6.1.3甲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 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根据

6.1.4甲方依现状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如:附表中资产状况备注说明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物权资产被他人占用或存在租赁关系;有些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税、欠费;有些债权及从权利未经法院确认;有些可能已逾诉讼时效;有些资产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原债权人可能欠缴部分费用;申请人为原权利人,委托人未申请变更;有些债权诉讼后可能未申请执行,有些执行中债权已有部分款项执行回收;有些债权债务人将款项还给原权利人后,由于原权利人未及时将项划给我办,造成转让债权与实际债权有差异;有些案件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驳回诉讼、或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有些债权的债务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对债务金额、抵押的有效性、保证的有效性持有异议;有些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已被处置或灭失等,有些债务企业、债务的保证人、抵押人可能已经破产或即将面临破产清算。

6.1.5甲方转让标的中如有物权资产或相关抵押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及原权利人未取得相关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或出让的批准文件,转让后甲方不负责办理该等批准文件。

6.1.6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资产可能存在被出租的情况,甲方对于该种情况的出现对于乙方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和预测。

6.1.7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6.1.8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中有关抵押资产或涉诉项目的权利人变更手续。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但甲方并不保证乙方主张权利能获得有关司法部门的支持。

6.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6.2.1 乙方确认,已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及协议附件所列资产和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标的的现状和现有资料予以受让。乙方对前述“7.1.4”、“7.1.5”、“7.1.6” 、“7.1.7”、“7.1.8”中的陈述内容已知悉和了解,已充分认识到了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并且系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签署本协议之决定,同意按现有状态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之目前状况购买转

6.2.2 乙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 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唯乙方须按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和规定提供的除外。

6.2.3乙方保证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行使权利,乙方承诺受让后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自行负责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任何行为及其后果;

6.2.4乙方受让上述转让标的后,如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义务人对债务额有异议的,乙方与义务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6.2.5乙方确认:甲方未曾针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乙方欲购买的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转让标的的性质、状况或回收可能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声明、承诺或保证。

6.2.6乙方保证: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后,不会因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或瑕疵主张或提出任何退回所受让资产(权利)的要求或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第七条 政信 事件与政信 责任

7.1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构成政信 。政信 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7.2 本协议其他条款有关于政信 责任承担的特别约定的,从该条特别约定。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8.1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纠纷,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条 修改与变更

10.1 本协议未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不得修改。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10.2 经双方书面签署的任何修改、变更文件构成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发生的任何变化,均不应成为任何一方主张本协议无效的理由。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原签署的《保密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内容也应当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此均承诺严格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

12.1本协议附件《资产包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各份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范本2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92.32万元,共计38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二、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电站住房转让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电站住房,并不得以电站住房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承诺其本次受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全体股东自愿,将甲方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有关转让事项双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

二、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费 元,余款 元,待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支付第一批转让款的同时,甲方应将审计 报告 书中所列全部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移交给乙方。双方代表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后,乙方取得全部甲方移交财产的所有权。

四、甲方应协同乙方将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自然人,同时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及原股东对公司转让给乙方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应保证除审计报告列明公司所欠债权债务外没有 其它 债权债务,若有由甲方及其原股东全部承担。

六、甲方及其原股东对依照本合同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财产权属保证真实合法,没有任何权利、权属争议纠纷,若因此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和本转让合同由此失效,甲方及其原股东将赔偿乙方因履行该合同而直接投入款项总额的2倍予以补偿。

七、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同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随本转让合同生效之日全部终止,确实需要延续的,由乙方对原协议、合同进行书面确认或重新与第三方签订。

八、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乙方所属,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商标使用证、企业档案资料等所有相关文件。

九、因本转让合同所产生的税费等支出,按法律规定由各方自行承担,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十、合同生效后,甲方应积极协调企业厂区内外围环境,确保乙方水、电路畅通,与周边单位、人员和谐,若因甲方与周边环境纠纷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及其原股东应予全额赔偿。

十一、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若甲方违反协议,应支付乙方转让款10%的政信 金给乙方;若乙方违反协议,亦应支付给甲方转让款的10%政信 金。

十二、甲方出具 委托书 ,指定 为全权代理经办人,具体与乙方接洽,负责经办履行合同相关事宜。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范本3篇相关 文章 :

★ 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范本3篇

★ 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范文3篇最新

★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范本3篇

★ 转让房屋简单合同范本3篇

★ 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范本

★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范本3篇(2)

★ 公司资产转让合同范本3篇

★ 2020简洁版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文3篇

★ 土地资产转让合同简单3篇

★ 简单的经营权转让合同5篇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许昌市位于河南省中部,地理坐标为北纬33°16′~34°24′,东经113°03′~114°190′。东邻周口市,西交平顶山市,南界漯河市,北依省会郑州市,距离省会仅80公里。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纵贯南北,311国道、地方铁路横穿东西,新郑国际机场在北50公里。许昌市辖3县(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2市(禹州市、长葛市)、1区(魏都区),总面积4996平方公里;总人口456.41万人,其中,许昌市区建成区面积45.8平方公里,市区人口48万人。

张明山 党委书记、局长

苏晓 党委副书记、调研员(2010年11月任)

陈念卫 党委委员、调研员(2010年11月任)

郭保中 党委委员、副局长

阮玉兴 党委委员、副局长

康永生 党委委员、副局长

赵理 党委委员、副局长(2010年11月任)

杨长捷 党委委员、副局长(2010年11月任)

马光伟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0年11月任)

张明山简介:河南省长葛市人,1956年12月出生,男,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1984年12月,任许昌地区农科所实验厂,副厂长;1985年1月~1988年4月,在长葛市委组织部工作,历任秘书、干事、知工办副主任;1988年4月~1992年10月,任长葛市董村乡党委书记;1992年10月~1997年12月,任许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1997年12月~2001年5月,任禹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01年5月~2002年8月,任禹州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2002年8月~2003年2月,任禹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2003年2月~2007年4月,任禹州市委副书记、市长;2007年4月至今,任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现内设科(室)14个,即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科、调控和监测科、规划与用地审批科、资金管理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科、测绘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地质勘查与资源储量科、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科、人事科(党委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纪检监察室;隶属行政单位1个,即许昌市国土资源局魏都分局。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所属8个事业单位分别是许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许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许昌市国有土地管理一所、二所、三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许昌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代管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区分局邓庄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长村张所2个事业单位。

【土地资源】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许昌市总面积746.82万亩,其中,耕地517.35万亩,占总面积的69.3%;园地0.78万亩,占总面积的0.1%;林地27.13万亩,占总面积的3.6%;草地15.19万亩,占总面积的2.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0.42万亩,占总面积的17.5%;交通运输用地22.38万亩,占总面积的3.0%;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1.65万亩,占总面积的2.9%;其他土地11.92万亩,占总面积的1.6%。

【耕地保护】2010年,许昌市耕地面积保持在34.39万公顷,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28.98万公顷,连续12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共安排市以上土地整理资金1.58亿元,其中省国土厅、财政厅下达省新增费项目资金9407万元,共安排新增费项目6个,各项目已陆续开工建设,竣工后可新增耕地5285.4亩。市级组织验收各县(市)占补平衡项目18批,新增储备耕地7948.5亩,经许昌市土地整理项目验收小组专家认定,为高标准耕地,为许昌市建设用地顺利报批提供了大力支持,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修】2010年,许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顺利通过河南省政府批准,市级新规划共核减基本农田面积6.45万亩,并增加用地指标18.3万亩。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了各业各类用地的统筹安排和科学布局,实现了与城市总体规划、许昌一体化推进区规划、各类产业集聚区专项规划的科学统一,实现了许昌新区和各类重点项目进入规划大盘子,有力地保障了许昌市今后10年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管理】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74.6496公顷,其中,市本级供应62.86公顷,各县(市)供应11.7896公顷;全市共建成标准厂房66.06万平方米,累计建成标准厂房291.78万平方米,入住企业422家;市本级收储土地14宗,面积511.447亩,融资2.4亿元;全市共出让218宗、1.26万亩,成交价款42.84亿元,超出起始价11.68亿元(其中,市本级共出让土地39宗2254亩,成交价款17.16亿元,超出起始价7.23亿元)。

【地籍管理】2010年,完成宗地登记发证1790本,其中单位用地162本,“三房”个人登记1628宗,办理“三房”土地分割证明书4729本,办理土地抵押他项权利登记228宗。第二次土地调查方面,经调查统计,全市调查总面积7468242.45亩,其中,耕地5173497.75亩,园地7841.7亩,林地271272.15亩,草地151881.45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04224.05亩,交通运输用地223827.75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16538.65亩,其他土地119158.95亩。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并于2010年10月15日顺利通过河南省土地调查办的预检。

【土地市场】继续深化阳光土地市场成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作用,切实做好土地供应。不断创新收储方法,在坚持过去的成功方法的基础上,采取了预定的收储方式,即只约定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方式和价款,待土地出让后再支付土地及其附属物补偿费,有效减轻了资金不足带来的困难,缓解了资金周转的压力。在土地收储的补偿中,坚持委托中介机构对土地和地上建筑评估,进行土地收储出让测算,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进入实质性收储工作阶段。认真研究制订每季度的土地出让计划,并及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适势调整供地速度,严格控制“毛地”出让。积极组织土地出让推介活动,将成交确认保证金由过去的起拍价的10%,提高到小地块为80%,大地块50%,提高了准入条件和成交地块的履约率;建立了参与土地竞买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邀请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公开出让活动。2010年,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分别对许昌市房地产市场情况调研,充分肯定了许昌实行阳光规范、适时投放的土地供应政策。

【保障发展用地】2010年,全市共向河南省政府上报111个批次用地报件和7个单独选址项目,共报批建设用地4.13万亩,其中农用地3.25万亩(其中,耕地3.06万亩),建设用地0.85万亩,未利用地57亩。争取河南省预留指标1.5万余亩;盘活存量用地和闲置用地1473.27亩;向省里申报重点项目,争取使用省里匹配指标,全年共纳入省重点项目60余个;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补办用地手续5857亩,妥善处理了一批项目用地遗留问题;许昌新区用地得到有力保障,全年新区报批用地量占全市用地的近30%。有力地保障了中原电气谷、魏武大道、河南农大许昌校区、许昌航空港、帝豪专用线等项目建设用地。

【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各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强度市区不低于180万/亩,其他县(市)不低于120万/亩。在全省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数据调查中,许昌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97.67分,位居省级开发区第一名。2010年,集中开展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公开出让遗留问题处理、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土地使用权属纠纷调处和登记发证5个攻坚克难专项行动,一批久拖未决的问题得以解决。全市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221.35公顷,其中市本级盘活37宗、145.12公顷。将推进“城中村”改造作为节约集约用地的新平台,用政策推动、靠市场调节,实现城市的整体增值的同时,促进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探索出了政府统征储备、市场开发运作、社区自主改造、“村企共建”、“村园共建”、“土地整理”等多种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启动86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拆迁20133户,拆迁面积926.9万平方米,已建和在建安置房512.4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投资127.3亿元,节约用地5000余亩,省内外20余个市、县来许昌市学习考察。

【专项行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本着“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原则,对2000余个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地、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进行了清量,对116个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整改。截至2010年底,已整改纠正问题96个,整改率达到了82%。

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系统参加廉政风险点排查单位230个,参加风险点排查1763人,清理规范性文件605份,排查单位风险点总数1644个,排查个人风险总数5546个。制定单位和个人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分别为1728条和7072条,清理规范性文件605份,完善各种规章制度197项,复查复审卷宗19402份,整改完善卷宗586份,对照《廉洁从政准则》自查问题52个、整改50个、正整改2个,对照部《五项禁令》自查问题数23个、整改23个。

【矿产资源概况】截至2010年底,许昌市辖区内已发现矿种32种,已探明储量的有16种,已发现各类矿产地64处。煤、铝土矿、石灰岩、砂岩主要分布在西部的禹州市、襄城县以及长葛市,中部及东部平原县市主要有砖瓦粘土和矿泉水等矿产分布,铁矿主要分布在许昌县。许昌市的优势矿产主要有煤、水泥灰岩,一般矿产有铝土矿、石英砂岩、砖瓦粘土、耐火黏土,劣势矿产为金属类矿产。

【矿产资源管理】2010年年底,全市共有持证矿山276个。其中,部省级发证96个、市本级无发证、县(市)级发证180个;煤矿90个,铁矿1个,铝土矿4个,砂岩1个,建筑石料及其他180个。除骨干企业矿山能够正常生产外,大多数小型矿山因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因素,生产效益普遍不高。

(1)煤:全市煤炭开采业,目前,持证矿山90个,主要分布在禹州市87个,襄城县2个,许昌县1个。2010年,共生产原煤694万吨,共消耗储量732万吨。2010年,因资源整合因素,大多数小型矿山尚未复工生产。

(2)铝土矿:目前,铝土矿其有持证矿山4个,主要分布在禹州市西部山区,年生产能力40万吨。采矿权人为中国铝业,目前,4个矿山均未能正式生产。

(3)水泥灰岩:目前,全市共有持证矿山35个,主要分布于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过去有少量开采,现已禁采。2010年,共生产矿石162万吨,消耗储量170万吨。

(4)铁矿:由于矿体埋藏较深,以往开采的经济技术条件较差,没有开采。现在资源紧缺的条件下,铁矿石价格比以往有较大幅度上升,许昌市铁矿区解禁,已有许继集团许昌铁矿年产200万元吨矿井在建,即将投产。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审批权限审批采矿权,禁止以大化小、变更矿种等变相越权审批行为。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推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和整合,积极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配合做好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地方煤炭企业和小煤矿的兼并重组工作,在矿业权转让、采矿权变更等方面全力配合。全市参加兼并重组小煤矿共64家,已审查兼并重组煤矿报件43件。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已报省厅审批通过,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由260家整合到190家。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探矿权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探矿权的清理工作。全市应参与探矿权清理的探矿权共8个,其中2个已经探矿结束,其勘查报告已经评审,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将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局的责任目标考核中。各有关县(市)局落实人员和经费,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应用了矿山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储量动态检测系统、矿山储量登记统计系统;监督各自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和检测单位开展好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要求矿山企业建立资源储量“五项台账”,以全面、准确反映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情况,在动态检测工作中形成的各项原始资料、整理编制的年度报告、图纸等,妥善归档保存,一矿一档,以备检查、审查及各种利用。许昌市有部、省发证矿山96个,完成储量动态检测96个,完成率100%,完成了省厅2011年年初下达的甲类矿山动检率98%工作目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通过资源整合,2010年,矿产企业比2009年减少了74家,下降20%。许昌铁矿处于基建阶段,大多数小煤矿、建筑石料矿山因资源整合,处在停产重组状态,没有生产。2010年,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611万元,入库3611万元,入库率100%。

【地质勘查】许昌市境内共有6个省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包括:禹州市张得煤详查,禹州市方山—白沙深部煤详查,禹州煤田葡萄寺煤详查,禹州煤田扒村井田详查,禹州市新峰一矿深部普查,许昌市泉店—灵井铁矿普查。禹州市张得煤详查区初步查明1500米以浅煤资源储量20.58亿吨,为中型煤田、大型煤矿区。许昌市泉店—灵井铁矿普查区估算铁矿石资源储量1.34亿吨,为大型铁矿区,禹州市新峰一矿深部普查区初步查明资源储量约3.1亿吨,为中型煤矿区,禹州市方山—白沙深部煤详查区初步查明资源储量约2.5亿吨,为中型煤矿区,禹州煤田葡萄寺煤详查区初步查明资源储量约2.4亿吨,为中型煤矿区,禹州煤田扒村井田详查,估算资源储量约1.3亿吨,为小型煤矿区。

【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实行党委、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市与县、县与乡政府负责人层层签订了三项“刚性”整改目标。市领导分别对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了警示约谈,进一步完善了多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机制,实行了“日报告”制度,在2个月时间里完成补办手续5857亩。2010年,全市共发生土地违法案件132宗65.95公顷,立案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112宗,涉及土地面积64.90公顷,结案109宗,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呈大幅下降趋势,卫片违法违规用地比例下降至3.69%。

【执法监察】2010年,全市共发生土地违法案件128宗,涉及土地面积86.0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70.14公顷,及时制止自行纠正16宗。立案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112宗,涉及土地面积64.90公顷,其中,耕地53.48公顷,结案109宗;全市案件发现率、报告率、查处率达到100%,移交率和结案率达到95%以上;共拆除违法违规占地建筑物面积63844平方米,对涉嫌破坏耕地的17宗违法用地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1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究党政纪责任16人,落实16人。

【信访工作】全市国土系统把国土资源信访案件解决在基层,针对征地补偿、土地出让、打击违法占地等活动比较容易造成群众信访案件,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信访评估。全年没有出现过重大群访案件,也没有出现缠访、闹访案件;省厅没有复查、复核过许昌国土资源信访案件。

(赵亮 姬红超)

最新项目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相关法律规定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为加快某商贸城的进一步发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某商贸城项目的权利义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如下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

第一条 转让标的(某商贸城项目)概况

1.该项目原由__________镇人民政府和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而后经各方协商,该项目法人变更为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由B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继续开发。

2.该项目一期工程(除17、18栋及物管房只完成了桩基外)已按规划完成,主体工程及其附属工程(除11栋外)均验收合格;二期工程也已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

3.该项目手续合法,真实有效,证件基本齐全,已竣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正在紧张办理之中,其中一部分已办妥。(详见附件一)

4.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手续基本办妥,部分已兑现实施。

5.该项目现在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

6.本项目房屋出售情况,售房价款支付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见附件二。

7、该标的为项目的总体转让,也是该项目总体第二次转让,其内容和性质一致,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一并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标的涉及的权利义务转让方案

1.甲方与B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承包建设及项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结算关系仍由甲方负责(现已结清);

2.甲方在建设某某商贸城过程中因该项目建设实施发生的债权、债务(含自然债务)由乙方负责(详见附件三)

3.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及承租人等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尚未履行的债权债务由乙方继续履行,甲方不再承担履行义务,房屋办证及相关手续在标的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办理;

4.甲方拥有的转让标的项下全部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相关转让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应该予以协助。

5.该转让标的项目物业管理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款的确定以存量资产为基本依据,并估算投入成本,适当考虑双方利益。)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将转让价款的首期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于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前付清。

第四条 余款担保方式

乙方应对余款以 方式提供担保,并另签担保合同。

第五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自本合同生效起十日内,甲方应将转让标的相关权属证书、

工程技术资料清单、合同文书及本合同附件等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的过户和合同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3、本合同项下的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涉及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通知义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将某某商贸城权利义务转让情况通知与甲方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人(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户、施工方等),并由合同相对人予以确认。

第七条 合同各方的政信 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政信 金 万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在十日以内,应按迟延支付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政信 金给甲方;迟延支付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转让标的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政信 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承担政信 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补充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双方可对本合同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朋友有公司,他个人跟我签了个工程转让合同,前两年跑了,这算合同城投公司 吗?

合同签订以后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首先看项目是否存在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如果项目切实存在且确实有合同规定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的服务需求,同时并未与第三方签订同等内容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的合同,这种情况不属于合同城投公司 ,仅仅属于政信 。

如果合同描述的项目为虚假项目或服务要求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以及签订多头合同的,则属于合同城投公司 。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1.营业税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由转让方缴纳。如果已经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尚未转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依5%缴纳营业税。如果已经转入建筑物施工阶段,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所得税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在建工程出售视同企业财产销售,应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签订合同双方各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4、契税。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地产公司因投资失败宣告破产,被迫转让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那么请问转让在建工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

根据许昌市东瑞工程资产转让项目我国法律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该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综上问题所述,在建工程转让需要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按规定合理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约定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是为了避免一些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不去开发,而是进行倒卖,这样会无形增加土地成本,最终会导致房价高企,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国有资产是否可以买卖?

国有资产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所述,有相应的要求以及审批流程,具体如下: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11102.html发布于 2022-11-16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城投定融网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