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邹城城资政府债定融

linbin123456 2022-12-09 413
邹城城资政府债定融摘要: 山东-邹城:中国儒学发源地、千年古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邹城城资政府债定融】5万起投AA级+平台发行AA级平台担保足额倍应收账款质押【产品规模】总规模5亿,分期发行;【期限】12/...
微信号:18321177950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山东-邹城:中国儒学发源地、千年古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邹城城资政府债定融】
5万起投
AA级+平台发行
AA级平台担保
足额倍应收账款质押
【产品规模】总规模5亿,分期发行;
【期限】12/24/36个月;
预期收益率:5万-50万-100万
12个月:8.6%-8.8% -9.0%
24个月:8.8%-9.0% -9.2%
36个月:9.0% -9.2%-9.4%
【付息方式】打款当日起息,季度付息;
【发行方】邹xx集团有限公司
实控人为邹城市CZJ(邹城市GZW),AA+评级。当地最大政府平台,是邹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在资产划拨、增资、财政补贴等方面继续得到了大力支持,截止2021年底公司近总资产560亿,营收73亿+,公司实力雄厚,发展稳健,偿债可靠。
【担保方】邹城市xx设发展有限公司
实控人为邹城市CZJ(邹城市GZW),AA评级。是邹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主营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在增资、资产划拨及财政补贴等方面得到了有力支持,截止2021年底,公司总资产近185亿,营收15亿+,担保能力强。
【区域优势】
邹城市,孟子故里、千年古县,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入选全国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100强、中国投资潜力百强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县。连续两年入选年全国百强县市。2019~2021 年,邹城市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807.64 亿、824.12 亿和 960.55 亿,分别比上年增长3.1%、4.0%和 8.7%;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为 77.79 亿元、80.17 亿元和 84.1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2.0%、3.06%和 5.0%,经济总量在济宁市下辖各区县(市) 中排名首位,发展保持向好势头,经济及财政实力稳中有进,逐渐增强。

新闻资讯: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应当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如果没有做变更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赠与方来讲,在婚前赠与房产时,可以专门设置或附加相应的赠与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婚前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吗 婚前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吗 结婚登记前,小明和小红签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小明自愿将婚前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小红,以表诚意

     一年半后,小红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说,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 在婚前签订的房屋赠与条款,有法律效力吗?可以撤销吗?离婚的时候对“赠与房产”可以分割吗? 李晓娟律师分析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应当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如果没有做变更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结合本案,小明与小红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协议涉及到赠与房产内容,实际的法律性质应为赠与协议

     即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小明将婚前房产50%所有权赠与小红,但由于没有到房管登记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因此,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仍然归小明所有

     李晓娟律师建议 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应如何拟定赠与条款呢?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建议这样写: 1、对于赠与方来讲,在婚前赠与房产时,可以专门设置或附加相应的赠与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受赠方来讲,应当及时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或者到公证处公证,只有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或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赠与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3、对于受赠方来讲,最好写财产约定,而不是赠与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3、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等等

     怎么对挪用资金罪主体界定 一、怎么对挪用资金罪主体界定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二、挪用资金罪中单位资金的认定 挪用资金罪中单位资金的认定,主要看资金的来源而定,如果资金是属于单位的,就是挪用单位的资金,如果超三个月不归还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就会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虽然是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也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不过,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

    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挪用人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使用人使用,使用人对此并不知情的,则因不具备共同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挪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使用人不构成该罪的共犯

    

邹城城资政府债定融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12192.html发布于 2022-12-09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城投定融网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