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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兖州标准债集合信托】
【基础要素】规模2亿,期限1.6年,年度付息
【预期收益】:300万:7.6%(合同收益:6.8%,差额成立后5个工作日补齐)
【资金投向】用于投资惠民城投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标准城投债券(22惠民城建PPN004)
【项目亮点】
亮点中心城区融资,兖州区为济宁市核心城区,经济实力强大,2021年一般财政收入49.72亿,全国百强区第67名,综合实力超过浙江宁波奉化区,江苏南京六合区。
亮点AA+发行主体: 惠民城投实控制人为兖州区财政局,当地唯一公开债平台,信用评级AA+,总资产高达486.72亿,净资产206.61亿,负债率仅57%
亮点城投债券在政府平台融资中,具有最高的安全等级;联手央企信托,更安全,更稳健!
【区域实力】
兖州是工业城市,多家企业位列全国500强。区域内煤炭资源丰富,造纸包装、轮胎橡胶、装备制造为代表的“2+4+4”十强产业布局,经济实力强劲,并多年入选“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合同影印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看是否符合规定因为以现在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是可以被篡改的
所以其法律效力是非常低的
但是,如果复印件可以有原件进行对照核对
最好是拿去核对公正过,那就是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影印件具备法律效力么? 一、合同影印件具备法律效力么? 扫描件最好在合同约定条款中体现其效力,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般来说合同原件效力高于扫描件
1、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
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
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
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
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
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
可以直接拿着合同去打官司,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3、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
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
4、有人认为扫描件比复印件的法律效力高,这是误解
扫描件也只是图片,扫描件由于经历了对被扫描文件(不一定是原始文件)的扫描、录入电脑、转换格式或字体、传输、接受、打印等过程,从技术上可以篡改,所以除非对方认可,否则需要其他证据来辅证
扫描件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不完整的证明力,若原件、扫描件为同一人执有,则仅提供扫描件的,不免除提供原件的义务
5、在法律上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是非原始证据
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
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2、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影印件和原件核对公正了,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可以作为证据呈现
当然,合同扫描件只能作为一个辅助的证明
不能作为绝对的证据在诉讼当中真正合法有效的还是应该是原件
掌握好相关证据
一般从以下方面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3、侵犯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4、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
一、刑法受贿罪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从以下方面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4、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承诺利用影响力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受贿案件中,受贿既遂的标准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控制或非法收受财物,同时还必须以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
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分为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
然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普通受贿罪差别较大
普通受贿利用行为人自身职务或者制约关系,一旦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就受到了侵犯,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一般并无职务无职权,也无利用职务作出承诺之可能
我们认为,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收受财物的应属未遂,并无争议
同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谋利要件不具备,同样可导致未遂
对此,可参考斡旋受贿既遂未遂的认定
最高检原副检察长朱孝清指出,斡旋受贿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是无法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而必须斡旋第三人利用职务,离开了第三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本不可能实现
实施斡旋行为但遭到第三人拒绝的,由于第三人未作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尚未完全具备,因而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处理
据此,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而只能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力的行为,如被国家工作人员所拒绝,则其行为难以损害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信赖,因此也应属犯罪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施加影响力被拒绝的情况下,还应注意考察所谋之利是否为不正当利益,如不能证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法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了其影响力,这就需要行为人客观上具备影响力而且利用了影响力
而考虑到传统的亲属伦理观念、现实合理性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特定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等因素,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而言,《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明显过窄,应予适当扩大
央企信托–兖州标准债集合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