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金泽城投债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linbin123456 2022-12-20 147
金泽城投债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摘要: 标准城投债基金-巴中国资2.7年期债券【金泽城投债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限】2025年7月14日到期【业绩基准】固定8.3%(税后),超额部分享受50%分成【投资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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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城投债基金-巴中国资2.7年期债券
【金泽城投债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期限】2025年7月14日到期
【业绩基准】固定8.3%(税后),超额部分享受50%分成
【投资标的】2022年巴xx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22巴中03,证券代码:194946.SH】
【标的债券上市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标的债券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方介绍】
债券发行人:巴中xx集团有限公司,主体评级AA级,公募发债主体AA。是巴中市规模最大最重要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在巴中市交通运输、天然气、供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截止2022年公司总资产510亿,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净资产增长至269.60亿元,同比增速51.95%。
股东背景:本期债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巴中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四川省财政厅,实际控制人为巴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区优势:巴中市为四川省地级市,巴中市地处成都、重庆、西安三大中心城市的几何中心,是联结“一带一路”和成渝—关天经济区的重要节点。2021 年,巴中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 742.51亿元,增速3.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 50.80 亿元,同比增长 4.95%,未来随着秦巴生态经济带的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巴中市将释放较大的经济发展潜力。

金泽城投债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新闻资讯:

1、外国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2、中国送养人向我国民政部门提出送养申请及其审批3、涉外收养的批准与通知4、涉外收养登记5、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当代社会,收养通常是指没有孩子的父母收养,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涉外的收养,对于涉外收养很多普通老百姓都不太清楚,那么涉外收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

    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二、涉外收养的程序怎么进行 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复杂

    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国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中国送养人向我国民政部门提出送养申请及其审批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

     (三)涉外收养的批准与通知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

    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四)涉外收养登记 (五)涉外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首先小编需要跟大家解释的是涉外收养关系有狭义的和广义的,狭义的收养关系指的就是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孩子,广义的收养关系指的是收养方和被收养方其中有一个是外国人即可

    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人所在地的民事法院,被告下落不明,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民事法院管辖

    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恶化,双方不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一、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其实,收养关系的解除有好几种情形,也不一定非得通过司法途径解除涉案关系,在双方关系恶化以后,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如果养父母缺乏生活来源,也没有什么劳动能力,养子女仍然要给养父母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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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13830.html发布于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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