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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盛经开区城投债权转让项目】
【募集规模】:2亿
【转让期限】:1年期/2年期
【预期收益】:7%/年
【资金用途】:小坡脚综合农贸市场工程项目
【融资人介绍】
重庆市万盛xx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控股。AA评级。2021年年末总资产规模176.93亿元,流动资产154.17亿元,营业收入6.83亿元。资产负债率48.87%。
【担保方介绍】
重庆市万盛经开xx集团有限公司由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资并控制,注册资本5.77亿元。2021年总资产77.97亿元,营业收入9.48亿元,负债率44.77%。
【区域介绍】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重庆南部,地处渝黔边界,距重庆主城70公里,地域面积566平方公里,成立于2011年,由重庆市委、市政府直接管理,具有“经开区+行政区”的体制特点。2010 年 6 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万盛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规定了助推万盛区转型发展在产业发展、社会发
展和财税金融方面的三大扶持政策。在中央和重庆市支持下,万盛经开区地区经济从“一煤独大”向“多元支撑”转变,医药健康、电子信息、通用航空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逐步壮大,高新技术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值超过 30%。
【产品亮点】
1、市级经开区核心平台融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AA评级,资产超百亿,负债率仅48.87%。资信状况优良,还款有保障。
2、区域内重点平台担保: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区域内重点平台,负责区域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力强大,政府重视。
3、直辖市经开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由重庆市委、市政府直接管理,行政等级高,财政统筹能力强。
无关内容:
并非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房屋都必须要拆除,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做出大致判断,如果您还是觉得拿不准,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唯一住房因违反“一户一宅”原则被拆除?“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那么如何认定“一户一宅”,违反“一户一宅”的房屋被拆除能否得到补偿? 浙江的徐先生在村里有两处宅基地,较早的一处建于1978年,另一处建于1988年,1991年,徐先生的两处房屋均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2017年,徐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建造时间较晚的房屋归妻子及女儿所有,较早的房屋归徐先生和儿子所有,2018年,当地镇政府以徐先生的旧房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将其强制拆除,徐先生和儿子一时间无家可归,在咨询律师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晏清律师认为,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是1998年8月29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
本案中徐先生的两处房屋均是在1999年之前建成
2、徐先生的两处房屋均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合法建筑
3、徐先生在强制拆除前已经跟妻子协议离婚,且约定新房归妻子和女儿所有,虽然《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一户”的的标准,但离婚后的徐先生和妻子显然不能以“一户”对待
4、徐先生和妻子离婚后,旧房成了徐先生的唯一住处,即使是违法建筑,在没有解决当事人居住问题的情况下,也不应通过拆除的方式予以处理
5、违法建筑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徐先生的房屋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6、即使徐先生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执法部门也应当是土地管理部门,当地镇政府无权组织拆除
7、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据此,如果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后,恢复原状是保护宅基地使用权最直接的赔偿方式
除非因为规划变更,原址不宜再重新建设房屋,才能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本案最终由杭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被告镇政府将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对拆除时徐先生的房屋内物品损失予以赔偿,由此可见,并非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房屋都必须要拆除,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但只要掌握了上述七个要点,您就可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做出大致判断,如果您还是觉得拿不准,可以向我们专业的律师咨询<
重庆万盛经开区城投债权转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