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央企信托-10号河南洛阳古都集合信托(洛阳信托公司)

linbin123456 2022-12-30 202
央企信托-10号河南洛阳古都集合信托(洛阳信托公司)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洛阳有信托公司吗?或者专门销售信托的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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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有信托公司吗?或者专门销售信托的公司

洛阳没有信托公司央企信托-10号河南洛阳古都集合信托,河南有两家信托公司,中原信托和百瑞信托,都在郑州,咱们家乡是没有信托公司的。专门销售信托的机构应该是有的,不过应该都是很小的机构,大机构据说恒天财富准备进驻洛阳,不过还没有去。当然银行和证券公司也可以代销信托的,不过产品种类比较少,银行的信托产品收益还低,所以最好还是能找家专业的机构咨询购买。或者央企信托-10号河南洛阳古都集合信托你直接到郑州买产品也行,郑州的机构还是比较多的。

不过信托也是支持异地购买的,就是央企信托-10号河南洛阳古都集合信托你在家里就可以买到所有信托公司的产品,当然要提前预定,还要有额度才行。总之,先央企信托-10号河南洛阳古都集合信托了解,再购买,作为洛阳的老乡,希望你能买到好的产品。

中至远观点:PPP财金【2019】10号文关键点深度解读

自从2019年3月7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来央企信托-10号河南洛阳古都集合信托,PPP业内众多大咖已经针对该10号文发表了不少文章,观点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单独是学术观点的交流,百家争鸣固好,但是作为一个对PPP将起到重大实践性指导作用的10号文,属于操作手册性质而并非学术论文,规则内容必须清晰、必须让人理解到位,否则,将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会对于PPP的茫然与无助。正是基于此,本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我们觉得有必要对10号文的若干关键问题再次解读。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是多么正确,只是力求客观,更是期待能够引起一番讨论,最终由立法者以正视听。让PPP规则能够在清晰、务实、易懂的状态下指导PPP的前行。

一、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解读A】

一直以来,很多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问题都是观点不一,很多政府在风险分配中都对政策、法律风险进行了细分:(1)对于本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风险由政府承担;(2)而对于上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风险,由于本级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预见性,视同如不可抗力,由双方分担。这种划分经常在实践中引起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争议。本次意见的规定,应该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风险就由政府承担,不管对于本级还是上级,对合理的风险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担心未来十年自己发生变化,而强迫社会资本方自愿承担本级政府的政策、法律风险,那么是不是就是不合规PPP了央企信托-10号河南洛阳古都集合信托?希望立法者说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解读B】

考核标准固然好,立法意图固然值得提倡。但是,这种简单的规则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

“考核标准”本身就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定,也就无法认定什么叫“降低”。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诸如文化旅游、养老、健康、体育等运营类项目中,每个运营方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和内容,缺乏普遍规律性,考核标准难以设定(这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明显区别),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绝大部分上述运营类项目都是参照政府付费项目的“运维”的理念,而不是“运营”的理念来设定考核标准,充其量加点对“消费者投诉”、“安全性”等简单的绩效考核标准。这样显然是社会资本方为了减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风险。

因此,实际上“降低考核标准”是很难认定的。那么,本条规定实际上几乎形同虚设。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解读C】

此条十分重要。股东的认定原本无须多言,但是,PPP项目长达10年以上且投资额很大,很多社会资本方难以忍受这么长周期的投资回报。

1、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约定,B公司可以做股东3-5年,在3-5年期满后,由A公司收购B公司股份,则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东?这个至关重要。

图例:

(1)若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可以解决了A公司的现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对于施工企业,当项目进展到3-5年后,施工企业A公司可以从施工角度获得工程款收益来收购B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项目的“投资自平衡”,避免出现财务危机,并可以做更多项目。

(2)若不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A公司将必须独立存在10年以上(当然将来也有可能进行对外股权转让,但是这是不确定值,风险性大),那么将难以调动社会投资人参与PPP的积极性,甚至说很少有人有这个能力参与,PPP仍然很难得到发展。

2、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在以往PPP项目中(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前),一种常见的模式是,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出资人与实体企业(例如运营商、建筑商)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其中的出资人显然也是股东之一。信托公司的资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几乎都是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而来的资金(无论是单一信托的“通道”,还是真正的集合信托)。但是,按照本10号文的规定,股东以“自有资金”作为资本金缴纳,那么,将意味着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募集资金的形式将无法参与PPP项目的投资,从理论上看,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仅能采用债权融资的形式(与银行贷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实际上,无论从资金的期限上还是成本上几乎都不能满足PPP项目的要求,因此,实际上10号文几乎宣告了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机构彻底无法参与PPP 项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

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解读D】

此条规定相当重要,值得赞扬。实践中除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外,对于医疗、交通、教育等领域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对于PPP的正确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解读E】

这句话本意是好的,但是总感觉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适用前提是本应属于政府付费类项目,即项目本身不具有实质性运营成分,而硬是将其他无实质性关联的运营包含进来。最典型的是将市政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广告牌加入进来。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动机就是想建设市政道路,是为了“迎合”PPP的规定才进行包装。

2、如果项目本身就是有实质性运营的项目,那么就不是政府付费,不用符合此项规定。因此,不要误解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使用者付费比例必须不低于10%。例如,养老项目,公益性成分较大,就算是收入严重不足低于10%,那么政府也应该补贴;又如市内文旅项目,是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品质,就算收入少于10%,政府也可以补贴。这些都是合规的。千万不要在这里曲解了。

3、对于不准予入库中的“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规定,到底是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的“和”,还是两个条件只满足一个即可的“或”,这几天不同专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涉及到打击面是否过大,很多项目是否还能做得下去得问题,将来得应先过会很大。

我们认为,应该理解为“和”,也就是说,对于政府付费的项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费项目,只有同时满足了“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才是不予入库的。原因:

(1)应从文中表达的逻辑看,如果是“或”的关系,那么,一个“无实质性关联”的规定就足够了,已经涵盖了从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费比例,换句话说,如果只要是“无实质性关联”就不准入库,那何必再写出“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多此一举。显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表达,就是为了给出一个范围,即使用者付费比例又是低于10%的,才不予入库。如果“有实质性关联”或者“使用者付费比例高于或等于10%的”,则都是可以入库的。

(2)从内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这句话也是明显的指出了,不允许将政府付费项目包装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装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就可以了。

(3)从实践中,对于综合类PPP项目,例如片区综合开发,其中有运营类的污水处理、文旅、医养、也有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网、环境治理等,这些项目彼此之间并不是具有多强的关联性,甚至毫无关联。如果不允许合成一个项目,那么像产业园区PPP项目、特色小镇PPP项目就没有存在的合规性基础了,财政部PPP项目库中的“城镇综合开发”类别就应该去掉了。

综上,财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项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也行,你必须做到使用者付费比例达到或超过10%,否则,你就不能入库。如果你打包后达到或超过了10%,那么,我就允许你入库,做合规PPP。

3、“使用者付费比例超过10%”实践中难以掌握

这个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这里简要在说一下:

(1)对于垄断性项目。首先我们说,使用者付费项目其实并不是简单的一类,实际上是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类似于污水处理、供热、供水这样的项目,我经常称之为垄断性项目,这类项目的特点是收益相对好预测,并且未来收益稳定。那么,通常来说,如果设定了使用者付费占比指标,是比较容易预测出来到底未来收益是否能够达到这个占比指标。

(2)对于竞争性项目。市场上存在很多与垄断性项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例如养老、医疗、文化旅游、养生等,这些项目既是在建成之前无法预测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后无法确定收益的。如果我们设定了某一个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占比(比如10%),那么,谁能预测出未来的收益呢?实际上是根本无法预测出来,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财务指标一调整,就可以达到超过10%。因此,这个指标的设定根本就是在实践中无法产生指导和衡量意义的,很多政府和项目为了满足这个指标,把本来就无法预测的收益强迫来进行预测,最终很可能引起市场上的混乱。

三、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解读F】

这是一个明显的推翻财政部原规定的新规定,对此也没有太多的争论必要,财政部金融司负责人在近日就《意见》答记者问中已经阐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量安排PPP项目支出,“放大分母”,规避一般公共预算10%的硬性约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规模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强,从中安排PPP项目中长期补贴支出,会增加财政支出风险,难以切实保障PPP项目合同履约。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偿债来源,若再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仅加大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也不利于PPP项目本身的可持续。

这里我们要重点强调的是,对于片区综合开发类项目,以前很多项目的设想是将本项目包含土地的出让金形成政府性基金预算后,在统筹到本项目中,实现“土地出让金从项目中来回到项目中去”,但是本次规定,明确禁止了这个模式。未来的综合开发类项目,从土地开发角度,仅能通过周边土地二级开发收益来进行投资弥补了。这将对三四线城市及广大区县级项目造成了很大影响。

四、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

【解读G】

这里提到的“股权转让”,是为了“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但是并没有说是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还是可以转让给本来就是社会资本联合体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拍手叫好(原因参见“解读C”),其实也是让退出方获得了退出渠道(尽管社会资本联合体的另一方还继续在PPP中,并且还需要负担收购股权的责任);如果是前者,意义不大,因为未来谁也不知道:如果项目运营的好,自有新人愿意加入,无须政府“鼓励”;如果项目运营的不好,“鼓励”也没有实际意义,还是盘活不了存量资产。

同时,还要说一点,PPP项目合同中,几乎都会写“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同意,方可转让”,那么,财政部的这个“鼓励”的规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总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在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吧。

五、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解读H】

“优先支持”这个词语如何理解?

(1)如果是从准许入库的角度,前面已经有了合规性的要求,只要合规就可以入库。那么,无须优先支持。

(2)如果从投融资支持角度,那么应该在本条(一)(二)中体现,引导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进入,但是在本款中没有表达这层意思,那么到底“优先支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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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政信类信托产品好吗

还是不错的,相对来说也比较安全。

政信类信托产品一般比较可靠,因为其主要来源是地方融资,所以风险小,相对应的收益也比较少,但是比银行收益高,胜在稳重。

政信类信托的底层资产是地方融资平台,主要是参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比如造桥修路建产业园,通过基建投资拉动地方经济建设。

某央企信托涉嫌非法放贷?

近年来,在通道业务不断压缩和房地产信托受限的背景下,消费金融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截至2018年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已经达到3000亿,超过百亿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

在规模激增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不断地扩张消费金融业务边界,从最初的“流贷模式”开始转变为利润更高的“助贷模式”。

通常做法是,助贷平台推荐借款人,由信托公司审核后直接与个人签订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助贷平台不再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是由信托支付给助贷机构服务费。

那么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贷款,是否合规呢?

最近的一个司法判例,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根据上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交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未显示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其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这是第一例因为信托公司没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而被驳回的司法判例,那其他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是不是也存在同样的风险呢?

目前,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出台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而城投公司 借款人正属于 社会 不特定对象,如果信托公司以出借人的身份与城投公司 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而又不具有向 社会 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那么信托公司可能涉嫌非法放贷,而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从2019年开始,全国各地均开始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认定标准就是涉案数量,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根据执行裁定书,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笔数远远超过“职业放贷人”规定的数量,这也是法院加强审查的原因。

各位小伙伴,你们对这个案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四大央企信托公司

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有17家拥有央企信托背景

1、中融信托(全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注册资本200亿元,实缴资本200亿元。由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安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控股,控股比例依次是37.47%,32.99%,21.54%和8.01%。

2、百瑞信托(全称: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注册资本40亿元,实缴资本40亿元。由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控股,其中前三位的持股比例分别是50.24%,19.99%和15.65%。

拓展资料:

3、国投信托(全称: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现注册资本26.70545454亿元,实缴资本26.70545454亿元。由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悦达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公司控股,控股比例依次是61.29%,27.06%,8.2%和3.45%。

4、华宝信托(全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注册资本47.44亿元,实缴资本47.44亿元。由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控股,前者持牌比例为98%,后者持牌比例为2%。

5、华能信托(全称: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现注册资本61.94557406亿元,实缴资本61.94557406亿元。由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技术改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贵阳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八家公司控股,持股比例依次为67.92%,31.48%,0.16%,0.16%,0.09%,0.08%,0.07%和0.03%。

6、华润信托(全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现注册资本110亿元,实缴资本110亿元。由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控股,前者持股比例为51%,后者持牌比例为49%。

7、华鑫信托(全称: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注册资本58.2484042亿元,实缴资本58.2484042亿元。由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控股,前者持股比例为69.84%,后者持股比较为30.16%。

8、华信信托(全称: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现注册资本66亿元,实缴资本66亿元。由华信汇通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控股,其中华信汇通持股比例60%。

9、昆仑信托(全称: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注册资本102.2705891亿元,实缴资本(无数据)。由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控股,持股比例分别为87.18%和12.82%。

10、外贸信托(全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现注册资本为80亿元,实缴资本80亿元。由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控股,持股比例分别为97.26%和2.74%。

11、五矿信托(全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注册资本130.51069051亿元,实缴资本60亿元。由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控股,持牌比例依次是78%,21.2%和0.79%。

12、英大信托(全称: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注册资本40.2900595亿元,实缴资本40.2900595亿元。由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网瑞物产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控股,持股比例依次是73.49%,25%,0.82%,和0.69%。

13、中诚信托(全称: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注册资本24.566667亿元,实缴资本24.566667亿元。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控股,其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最多为32.92%。

14、中海信托(全称: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现注册资本25亿元,实缴资本25亿元。由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两公司控股,持股比例分别为95%和5%。

15、中航信托(全称: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现注册资本64.66132311亿元,实缴资本46.572671亿元。由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控股。

16、中粮信托(全称: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注册资本28.30954182亿元,实缴资本28.30954182亿元。由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蒙特利尔银行和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家公司控股,持股比例分别为80.51%,16.24%和3.25%。

17、中铁信托(全称: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注册资本50亿元,实缴资本1.24458033亿元。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控股,其中中铁持股比例最多,为78.91%。

中国信托公司共有几家

目前中国有且只有68家信托公司,其中有29家地方国企控股,16家央企控股,4家银行控股,5资产管理公司控股,4家金融机构控股,10家民企控股。

一、29家地方国企控股信托公司

长安国际信托 西安投资控股(40.44%)

江苏省国际信托 江苏国信(81.49%)

陕西省国际信托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34.58%)

西藏信托 西藏财政厅(80%)

北京国际信托 北京国有资产经营(34.3%)

厦门国际信托 厦门金圆控股(80%)

北方国际信托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32.33%)

陆家嘴国际信托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71.61%)

安徼国元信托 安徼国元控股集团(49.69%)

山东省国际信托 山东鲁信投资控股集团《 47.12%)

广东粤财信托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98.14%)

西部信托 陕西电力建设投资开发(57.78%)

国通信托 武汉金融控股集团(67.51%)

天津信托 天津海秦控股(51.58%)

紫金信托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60.01%)

中原信托 河南投资集团(46.43%)

重庆国际信托 重庆国信投资控股(66.99%)

浙商金汇信托 浙江东方集团(78%)

华舆国际信托 北京融资投资(50.01%)

杭州工商信托 杭州金融投资集团(57.99%)

山西信托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90.7%)

东莞信托 东莞金融控股(73.5%)

华宸信托 包头钢铁集团(36.50%)

华信信托 华信汇通集团(60%)

苏州信托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70.01%)

国联信托 无锡国联发展集团(69.92%)

吉林省信托 吉林省财政厅(97.5%)

湖南省信托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96%)

勃海国际信托 海航资本集团(51.23%)

二、16家央企控股信托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 华润股份(51%)

华能贵诚信托 华能资本服务(67.74%)

中融国际信托 经纬纺织机械(37.47%)

中航信托 中航投资控股(82.73%)

华宝信托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98%)

五矿国际信托 五矿资本控股(78%)

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中国中化(96.22%)

中铁信托 中国中铁(78.91%)

中海信托 中国海洋石油(95%)

国投泰康信托 国投资本控股(55%)

昆仑信托 中油资产管理(82.18%)

华鑫国际信托 中国华电集团(51%)

英大国际信托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84.55%)

中粮信托 中粮资本投资(76.01%)

百瑞信托 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50.24%)

中泰信托 中国华闻投资控股(31.57%)

三、4家银行控股信托公司

建信信托 建行(67%)

交银国际信托 交行(85%)

兴业国际信托 兴业银行(73%)

上海国际信托 浦发银行(97.33%)

四、5资产管理公司控股信托公司

华融国际信托 华融资产管理(98.65%)

大业信托 东方资产(41.67%)

中建投信托 建银投资(90.05%)

金谷国际信托 信达资产管理(92.29091%)

长城新盛信托 长城资产管理(35%)

五、4家金融机构控股信托公司

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

平安信托 中国平安(99.88% )

光大兴陇信托 光大集团(67%)

中诚信托 中国人保集团(32. 92% )

国民信托 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31.73%)

四川信托 四川宏达集团( 32.04%)

云南国际信托 涌金实业集团(23%)

上海爱建信托 上海爰建集团( 99.33%)

新时代信托 新时代远景投资(58.54%)

安信信托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52.44%)

万向信托 万向控股( 76.50%)

中国民生信托 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82.71%)

中江国际信托 华信汇通集团(60%)

新华信托 重庆国信投资控股(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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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15079.html发布于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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