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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唯一有抵押物政信➕“成都平原经济圈”重点发展区域➕中国百强县市➕“天府花园水城”所在地➕国资金融局控股国企发债➕3.98亿元应收账款质押,超额覆盖融资本息➕4.49亿元土地抵押,抵押率仅55.68%➕两大AA平台国企提供担保
【产品名称】成都旅投直接融资计划
【募集规模】2.5亿
【产品期限】一年期及两年期各1亿,三年期0.5亿。
【付息方式】季度付息 (3.15/6.15/9.15/12.15)
一年期收益
10-50-100-300万 8.6%-8.8%-9.0%-9.2%
二年期收益
10-50-100-300万 8.8%-9.0%-9.2%-9.4%
三年期收益
10-50-100-300万 9.0%-9.2%-9.4%-9.6%
【资金用途】淮州云顶牧场项目建设
【融资主体】成都鑫xx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底,总资产44.32亿,实际控制人为金堂国资金融局,履约能力强。
【风控措施】
1、AA主体评级国企担保——担保方一:四川花园水城城乡产业发展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4亿元,主体及债项评级AA,截止2021年底总资产245.83亿元,实际控制人为金堂国资金融局,担保能力强;
担保方二:金xx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A,截止2021年底总资产445.83亿元,最终实际控制人为金堂国资金融局,担保能力强;
2、应收账款质押:成都鑫美提供价值3.98亿元的应收账款用于质押担保,超额覆盖融资本息。
3、土地抵押担保:成都鑫美提供价值4.49亿元土地抵押,抵押率仅55.68%。
【金堂县简介】
金堂,隶属于四川省成都市,是“成都平原经济圈”内的重点发展县和成都市“特色产业发展区”,有“天府花园水城”之美誉。2021年,金堂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52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3.34亿元,经济实力强。
政信知识:
父母让独生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要求是完全不合理的,事实上,如果父母不想让独生子女继承遗产,可以订立遗嘱,《民法典》规定,遗嘱中可以将个人合法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遗嘱的,只要遗嘱有效,就要按遗嘱处理父母要独生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要求是否合理 一、父母要独生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要求是否合理? 父母要独生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若父母不想让子女继承遗产,可以自行订立遗嘱,不需要强迫子女放弃继承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综上所述,在独生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父母不是必须要让独生子女继承遗产,但也没有必要劝说独生子女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能发生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后,遗产继承是从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开始的
1、送养人必须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为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难,导致送养人已经不具备抚养自己子女的能力
3、要是亲生父母送养自己子女的话,那么必须要父母双方共同送养
4、监护人送养没有父母的孤儿时,要求一定要取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才行
送养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送养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
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
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
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此时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
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送养
生父母在送养子女时,生父母的关系可能处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系夫妻关系;二是双方已离婚;三是双方这间未结过婚
将子女送他人抚养是一项改变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因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因此对于有父母的儿童的送养,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其中一方单独将子女送他人抚养
2、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成立包括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一是收养人的意思表示;二是送养人的意思表示;三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这是因为收养是三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也不允许任何外人加以干涉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收养行为并不是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
但是由于收养要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与被收养人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为维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征得本人的同意
三、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该未成年人无严重危害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虽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他们仍有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消除
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不能将其送养,否则就侵犯了成年人的父母的利益,剥夺了他们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
同时也会因为没有子女赡养而把他们推到社会上,由国家和社会负担
3、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 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的人送养所监护的未成年孤儿时,虽然孤儿已无父母,但还必须征得上述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未经他们同意,不得擅自送养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不得将未成孤儿送养,只能依法变更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且未成年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孤儿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且愿意抚养的,不能送养
《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例如,父亲死亡母亲送养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如果母亲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祖父母愿意抚养的,母亲不能送养子女;如果祖父母不行使抚养权,就意味着祖父母放弃抚养权,母亲可以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5、转送养的禁止 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收养法禁止转送养、再送养
这一精神体现在《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之中
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未经收养人、送养人同意,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如果收养人不想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只有经过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回到原送养人处于行考虑
而原收养人不能成为送养人,把该儿童又送给他人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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