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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一号5000万;总规模2亿。
期限:12个月/24个月
一年期:10-50-100-300万
8.5%-8.7%-8.9%-9.1%
两年期:10-50-100-300万
8.6%-8.8%-9.0%-9.2%
用途:用于寿光侯镇化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融资方】
寿光xx限公司,实控人是寿光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当地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投资主体,承担当地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及化工园区项目投资等业务。截止2022年9月,总资产近50亿,履约能力强,还款来源充足。
【风控措施】
【2A发债主体担保】:山东寿xxx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AA)成立于2005年12月16日,注册资金3.6亿元,为寿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法人独资公司,归寿光市财政局管理。作为寿光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主营业务涉及寿光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国有资本企业投资管理及运营。主体评级为AA(共存续2只债券,截至 2021 年底,公司资产总额 175.72 亿元担保能力强)。
【应收账款质押】:寿xx投资提供价值3亿应收账款质押,足额覆盖本息。
【土地抵押】:提供价值人民币2亿的土地抵押担保。

寿光金投政信债权一号
优质知识分享:
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毕竟在这种情况之下,会给对方的财产或者是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清偿责任的我国《民法典》当中对此也有规定
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发生谁来担责?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
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着高空坠物情况,必然是需要承担相对应的侵权责任,这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也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一般是需要有具体的侵权人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之下,那么有可能加害的人员都需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校园暴力责任在学校的规定是什么 一、校园暴力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
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 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
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
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
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
二、学校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所以,关于校园暴力责任在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有的案件确实是校园监管不力,但是有的案件并不是校园的责任,这应该看校园暴力发生的时间以及地点
如果校园暴力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那么就是学校的责任,如果发生在校外不是学校上课期间的,就不是学校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