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重庆市武隆仙女山新区开发债权转让项目

linbin123456 2023-01-05 151
重庆市武隆仙女山新区开发债权转让项目摘要: 重庆市武隆仙女山新区开发债权转让项目】AA政府控股平台担保+2.6亿应收账款质押【项目要素】规模2亿元,分期发行;1年期/2年期;【付息方式】季度付息(3.18-6.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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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仙女山新区开发债权转让项目】
AA政府控股平台担保+2.6亿应收账款质押
【项目要素】规模2亿元,分期发行;1年期/2年期;
【付息方式】季度付息(3.18-6.18-9.18-12.18)到期还本
【起息时间】每周二、周五起息;
【业绩基准】
一年期:10万-50万-100万;8.5%-8.8%-9.2%
两年期:10万-50万-100万;8.8%-9.1%-9.4%
【资金用途】补充融资方流动资金。
【融资主体】重庆市武隆仙XXXX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区级重点国企平台。主要经营职责是承担仙女山度假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房地产开发等业务。旗下6个全资子公司,2021年总资产约35.04亿元,净资产约21.53亿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
【担保主体】重庆市武隆XXX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全区工程项目的投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与工业园区管委会一体化运行,主导当地工业发展。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28700万元整。2021年总资产80.00亿元,净资产45.64亿元,2022年主体信用评级为AA,担保实力强!!
【增信措施】重庆市武隆区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挂牌方到期兑付本产品承担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融资方提供人民币2.6亿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重庆市武隆仙女山新区开发债权转让项目

无关内容:

不属于重婚罪

    因为配偶已经死亡,死亡之后就意味着之前的婚姻关系自动消失不再生效,之后改嫁的情况是正常的,也就是不属于是构成重婚的行为,不会按照重婚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老公死了改嫁是重婚罪吗? 不属于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

    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二、构成重婚罪的条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法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

    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可以构成重婚罪的四个要件就是重婚罪的相关的犯罪行为和动机,而判断重婚罪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等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是有着明确的条文进行规定的,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去遵守并执行,否则将有可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销售假药罪判定标准是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

    在我国的销售假药罪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中,犯罪主体为犯罪的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此时是需要处罚的

     销售假药罪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罪判定标准是什么? 1、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重点在于确认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假药的标准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2)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

    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被控该罪,一定要尽快与专业的刑辩律师取得联系,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我国的生产假药的行为是被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所严格的禁止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的处罚程序,以避免出现侵害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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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15770.html发布于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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