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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回归重点项目推荐
睢宁县重点项目,睢宁县配套设施基础建设,市场稀缺一年期江苏地区政信债拍项目;睢宁县政府平台为发行主体;睢宁县最大政府平台子公司为担保主体;还款来源明确;债权资产为政府职能部门应收账款!!
每周二、五成立
【产品名称】江苏星爵实业债权拍卖01
规模:总规模不超过5000万,本期发行不超过3000万元
期限:12个月,季度付息
收益:50万元起投金额:6.5%/年
【资金用途】专项资金用于补充江苏星爵实业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及配套项目使用。
【担保措施】
1、xx公司提供徐州市睢宁县渭河东路南段建设项目、徐州市睢宁先中央大街延长段升级改造工程(西渭河桥东-东外环)项目为债权资产,本次应收账款债务人均为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
2、江苏丰成实业有限公司按期兑付产品全部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风控亮点】
1、国有独资企业融资:江xx有限公司为100%国有平台公司控股,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在建工程稳步推进。
2、担保方xx有限公司为100%国有平台公司控股。江苏丰成实业有限公司由睢宁县最大的城投公司润企投资有限公司(AA评级)的全资子公司投资成立,润企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规模已达372亿元。
3、江苏星爵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徐州市睢宁县渭河东路南段建设项目、徐州市睢宁先中央大街延长段升级改造工程(西渭河桥东-东外环)项目为债权资产,本次应收账款债务人均为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
4、还款来源充足:融资方经营性收入、担保方经营收入及资产转化作为补充还款。
5、独立第三方国有结算中心进行项目资金监管。
【地域介绍】睢(sui)宁县,江苏省徐州市下辖县,有两个省级开发区: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徐州空港经济开发区。2020年,睢宁县GDP实现630亿,2021年位列全国百强县第97位。

江苏星爵实业债权拍卖01
优质知识分享:
拐骗儿童构成要件有客观的要件还有客体的要件,也有主观的要件和主体的要件,这四个要件就会构成一个犯罪的案件,而对于本罪的侵犯对象一般就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用不合法的手段进行拐卖拐骗儿童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拐骗儿童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
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
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
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
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
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
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
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拐骗儿童已经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他人的生命安全,而且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有构成的要件才能进行定罪,所以,处理任何的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据,不然违法者就不能受到相应的处罚,从而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不到保障
显名代持股和隐名股东的区别包括隐名股东是实际的投资人,显名的股东是约定将隐名股东按照自己的名义出资的当事人,隐名股东是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出资,显名股东是没有出资但是资料上记载的股东
显名代持股和隐名股东有什么区别? 一、显名代持股和隐名股东有什么区别? 显名代持股和隐名股东区别如下: 1、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3、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二、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协议效力是什么 首先,协议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的效力
所谓协议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此份协议由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双方签订,其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约定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否则,任何一方不按照协议为某种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他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则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其次,协议对公司的效力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协议对公司而言是无效的,隐名股东不能依据此份协议直接的干预公司事宜
当前我国企业实行公司注册登记制度,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显示的股东才是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合法股东,虽然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是由于该隐名股东并没有在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隐名股东就不是公司的股东,他理所当然无权直接对公司施加影响力
显名股东还有隐名股东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按照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在资料上面登记之后可以认定是显名股东还是隐名股东,协议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的效力,任何一方不按照协议为某种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