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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盛经开区城投债权转让项目】
【募集规模】:2亿
【转让期限】:1年期/2年期
【预期收益】:7%/年
【资金用途】:小坡脚综合农贸市场工程项目
【融资人介绍】
重庆市万盛xx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控股。AA评级。2021年年末总资产规模176.93亿元,流动资产154.17亿元,营业收入6.83亿元。资产负债率48.87%。
【担保方介绍】
重庆市万盛经开xx集团有限公司由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资并控制,注册资本5.77亿元。2021年总资产77.97亿元,营业收入9.48亿元,负债率44.77%。
【区域介绍】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重庆南部,地处渝黔边界,距重庆主城70公里,地域面积566平方公里,成立于2011年,由重庆市委、市政府直接管理,具有“经开区+行政区”的体制特点。2010 年 6 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万盛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规定了助推万盛区转型发展在产业发展、社会发
展和财税金融方面的三大扶持政策。在中央和重庆市支持下,万盛经开区地区经济从“一煤独大”向“多元支撑”转变,医药健康、电子信息、通用航空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逐步壮大,高新技术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值超过 30%。
【产品亮点】
1、市级经开区核心平台融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AA评级,资产超百亿,负债率仅48.87%。资信状况优良,还款有保障。
2、区域内重点平台担保: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区域内重点平台,负责区域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力强大,政府重视。
3、直辖市经开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由重庆市委、市政府直接管理,行政等级高,财政统筹能力强。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定是: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是对我国大型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作用,是由国务院派出的,在国家层面上是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定是什么?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要负责人是副部级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履行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履职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要负责人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国有企业是我国的国家所有的企业类型,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都是带有国家的色彩的,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出现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没办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坠物侵权案件责任如何分担? 一、高空坠物侵权案件责任如何分担?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1、责任主体 《民法典》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
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
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3、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当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发生时,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和免责事由,依据法律分析自己遇到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大家外出时要注意安全,远离危险地带,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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