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天津陆路港建设系列债权资产

linbin123456 2023-01-23 102
天津陆路港建设系列债权资产摘要: 稀缺直辖市政信,一般预算收入近60亿‼双AA+股东背景融资主体➕AA+担保主体(总资产近500亿)‼超额土地抵押➕足额应收质押‼【“天津陆路港建设系列债权资产”】【产品要素】首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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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直辖市政信,一般预算收入近60亿‼
双AA+股东背景融资主体➕AA+担保主体(总资产近500亿)‼
超额土地抵押➕足额应收
质押‼
【“天津陆路港建设系列债权资产”】
【产品要素】首期2000万元,12个月,自然季度末月15日付息
【资金用途】陆路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起投金额】20万元,按1万元整数倍追加
【年化收益】8.0%
【项目亮点】
【融资主体】天津市xx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2亿,总资产近100亿,实际控制人为北辰区人民政府,当地重要的基建及国有资产运营主体!
【担保主体】天津北辰xx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4.5亿,企业评级AA+,总资产近500亿,为北辰区最大平台,实际控制人为北辰区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担保能力强劲!
【区域经济】
天津市是我国四个直辖市之一,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首批沿海开放城市,2021年GDP为15695.05亿。
北辰区位于天津北大门,坐享京津翼一体发展红利,是老牌工业基地和经济强区,2021年GDP为722.5亿元,同比增长6.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59.05亿,同比增长5%,发展势头强劲!

天津陆路港建设系列债权资产

政信知识:

按照《劳动法》规定来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除外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赔偿金给员工

     2022年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实就是关于用人单位如果无故辞退员工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赔偿员工的一个内容,只要是签了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是不可以无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

     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的,因此,该强拆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违法强拆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4日,某农场作出《某农场廉租房安置工作方案》,确定在某农场内实施廉租房安置政策

    根据方案的内容,此次廉租房共600套,位于xx区,符合条件的为农业五、六、七三个分场

    同时方案明确,不向分场申请自愿拆除分场住房的,不安置廉租房

     2012年3月25日,周女士与某农场签订《配建房屋买卖协议》,由其女儿龚某出资并取得廉租房与配建房,但周女士在分场原有住房并未拆除

     2014年12月9日,某农场以及该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某农场六分场区域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确定拆迁范围为该农场六分场区域范围内所有现有职工住房和宅基地面附属物;拆迁时限为2014年12月9日—18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整两种方式进行,由拆迁户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其中拆迁户现有的廉租房作为安置还原房

     某农场为了履行1988年房改时已出台的《关于改革职工住房制度的试行办法》,并本着不让职工利益受损的原则,在给予周女士廉租房与配建房安置后,又给予周女士每平方米709元的房屋补偿费

    部分农场职工已领取了该补偿费,周女士的房屋补偿费已由其儿子领取

     2014年12月12日,该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致某农场六分场拆迁户的一封信》,信中明确在截止时间之后未完成拆迁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2015年1月5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周女士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周女士认为,县人民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于2019年3月31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周女士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因此,该强拆行为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应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解读: 实践中,很多政府强拆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即便是法院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了,又能怎么样呢?房子已经不在了

    事实上,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主要是为后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做打算,只要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后期不论是通过申请还是诉讼,最终都可以争取到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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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18035.html发布于 202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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