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2023债权融资计划

linbin123456 2023-01-23 162
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2023债权融资计划摘要: 年终巨献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为本次融资出具股东会决议当地最大ZF城投平台融资主体确权应收账款质押并确权足额土地抵押实际用款事项打款当天起息【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2023债权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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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巨献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为本次融资出具股东会决议当地最大ZF城投平台融资主体确权应收账款质押并确权足额土地抵押实际用款事项打款当天起息
【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2023债权融资计划】
【总规模】:不超过5000万;期限12个月 。
【收益】:6.5%
【付息】:自然季度3.10/6.10/9.10/12.10为固定付息日,到期后兑付本金及剩余预期收益 
【AA融资方】:山东中xx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100%控股,为当地核心纯政府平台,主体信用评级AA,注册资本30亿元,总资产规模超113亿元,履约能力强。 
【担保方】:山东财xx有限公司,由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100%控股,注册资本10亿元,总资产超58亿元,为当地核心政府平台,担保能力极强。
【应收账款质押】:发行人以其持有的8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
【土地抵押】:项目方提供价值5000万土地抵押
【资金用途】:市中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用款
【地方介绍】:枣庄是山东省地级市(市中区为枣庄核心区),位于山东省的最南部,地处鲁苏交界,和江苏省徐州市仅有30分钟车程距离,国务院批复确定的山东省重要的现代煤化工、能源、建材和机械制造基地,新兴科技创新基地,鲁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2021年,地区生产总值(GDP)1951.6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58.9亿元,增长稳定,下辖市中区2021年GDP为295.32亿元,排名第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5.9亿元。

优质知识分享:

按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来看,劳动仲裁在开庭之后,一般是需要四十五天

    当然,若是存在特殊情况或者情况比较复杂的话,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之后,也是可以延长十五日再做出裁决

     劳动仲裁开庭后多长时间出结果 一、劳动仲裁开庭后多长时间出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从立案到结案是45天,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批准延长15天,因此一般开庭后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45天可以出仲裁结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至于开庭多长时间有判决书,法律没有规定

     二、劳动仲裁申请的时间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

    “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①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开庭仲裁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对纠纷争改的焦点和责任的承担进行辩沦的程序

    开庭仲裁可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到有益于澄清事实,明确责仟,公平,公正裁决的目的

    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的,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作出裁决

    开庭仲裁与不开庭仲裁只是审理纠纷的不同方式,不影响裁决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濉溪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濉溪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濉溪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按照国家商议制定并且出台的有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例规定,在该条例中有着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信息范围,以及涉及到的内容和其他社会影响,作出的一些设限,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政府工作的正常进行

    

枣庄市中汇城市发展2023债权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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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18043.html发布于 202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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