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重庆长寿生态旅业2022年政府债定融

linbin123456 2023-02-02 149
重庆长寿生态旅业2022年政府债定融摘要: 重庆长寿生态旅业2022年政府债定融产品期限: 12个月付息方式: 每季度风控措施: 保证担保,应收帐款募集规模: 3亿政信标的: 政府基建政信区域: 预期年化收益: 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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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生态旅业2022年政府债定融
产品期限: 12个月付息方式: 每季度风控措施: 保证担保,应收帐款
募集规模: 3亿政信标的: 政府基建政信区域:
预期年化收益: 10万 8.5%;50万 8.8%;100万 9.2%

发行方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用途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担保方xx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亮点直辖市政信,AA平台融资,AA平台担保
风控措施
1 重庆长xx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融资方提供名下3.17亿元应收账款质押
还款来源
1.融资方营业收入返还;
2.担保方营业收入返还;
3.应收账款回款。

区域介绍
长寿区隶属重庆市,是首批国家级环都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之一、西部地区重要的综合性化工基地、重庆主城都市区同城化发展先行区。长寿区内长寿湖、长寿古镇、长寿菩提山均获评国家AAAA级景区,同时入选重庆十大旅游度假区。长寿城区位于重庆主城以东沿江下游,紧依两江新区,距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和重庆北站60公里,万吨级船队常年可通江达海,渝怀、渝利、渝万铁路和渝宜、长涪、三环高速交织交汇,是重庆水陆交通的重要枢纽。长寿区城镇化率达69.9%,有27家世界500强。2021年,长寿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66.3亿元,增长9.7%。
发行方
  重庆市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长寿湖景区(国家4A级景区,重庆市十佳旅游风景区之一)的旅游基础设施和运营主体,公司实控人为长寿区国资,主要负责长寿湖景区 266.73 平方公里的土地整治,以及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门票业务。截至2022年9月,公司总资产为153亿元,中诚信国际2022年对公司主体评级为AA,代表着公司财务健康,偿债能力强
担保方重xx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各项工作和功能的执行单位,是长寿区重要的国有资产和重点项目的建设营运主体,负责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土地整治及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22年9月,公司总资产522亿元,2022年东方金诚将公司评为AA主体,代表着公司有充足的担保实力。

新闻资讯:

合伙协议书:订立协议各合伙人: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机械加工

    第四条合伙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合同要怎么写 合伙企业与我们熟知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不太一样的,其中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人不能称之为股东,而应该实合伙人,在对企业承担的责任上面,普通合伙人也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不过相同的是,设立合伙企业也是需要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

    那这个合伙合同要怎么写呢?小编带来相关范本一份,帮助你进行了解

     合伙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 出资额(单位: 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 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出资额(单位: 万元 ) 比例 出资方式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一)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二)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其余三份用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之用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但在具体签订这样合同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免造成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合伙合同涉及到的条款比较多,为避免有所遗漏,建议拟定好合同条款之后,请专业的律师审查一下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监护人具有很大的作用,监护人能够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因为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作为监护人,理所应当的要对被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监护人具有很大的作用,监护人能够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因为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作为监护人,理所应当的要对被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中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基于此,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本条第二款对父母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作出规定

    第二款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规定父母之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二是增加规定了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

     一、关于“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互相推脱,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导致监护无从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本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

    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

     依照本条规定的顺序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或者认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例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认为自己年事已高,未成年人的姐姐各方面条件更好,由其姐姐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可以先与其姐姐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监护争议程序解决

    但在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得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二、关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担任监护人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不断增多,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是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是指这类社会组织

    但是,监护不同于简单的生活照顾,还要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等,自愿担任监护人的社会组织要具有良好信誉、有一定的财产和工作人员等,这些条件都需要在实践中严格掌握,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将《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修改为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进一步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尽量避免无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

    依据本法规定,“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成为监护人,也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要具有监护能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还有两个反映较多的意见:第一个是关于“监护能力”的界定

    有的意见提出,监护一节多次提到“监护能力”一词,而且将监护能力作为是否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重要标准,但是没有对“监护能力”作出明确的界定,在具体认定上可能会出现争议,建议明确监护能力的认定标准

     经研究认为,具有监护能力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条件,在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律可不一一作出界定,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即“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个反映较多的意见是,建议在本条第二款关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增加“其他近亲属”

    经研究认为,司法实践中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未成年人的近亲属范围只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范围已经涵盖了未成年人的所有近亲属,无需再单列一项“其他近亲属”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释解与适用: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条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并将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修改为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

    具体说明可以参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释义

     本条规定的需要设立监护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

    对成年人监护,要正确区分失能与失智的区别

    失能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失智即辨识能力不足

    失能的成年人未必需要监护,只有失智的成年人需要监护

    此外,还应当区分长期照护(护理)和监护的区别:从对象上看,照护的对象既包括失智成年人,也包括失能成年人;监护的对象针对失智成年人

    从内容上看,照护仅限于生活上的照料和安全上的保护,不涉及人身权益保护的安排、财产的管理等事项;监护是对失智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各方面权益的保护和安排

     本条规定的前三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往往与被监护人具有血缘关系、密切的生活联系和良好的情感基础,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也更有利于尽职尽责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适宜担任监护人

    依据本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以下几类: (一)是配偶

    成年男女达到法定婚龄,通过结婚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共同生活,具有相互的扶养义务,对共同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由配偶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父母、子女

    父母子女之间既具有天然的情感,又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适宜担任监护人

     (三)是其他近亲属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条将“其他近亲属”列为具有监护资格的范围,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生活联系以及情感基础等因素,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主要指公益组织,其能否担任监护人,在实践中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该组织的设立宗旨、社会声誉、财产或者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监护人的确定一般由未成年人的亲属担任,如果没有的则由其它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承担,具体确定要根据相应的情况进行决定

    

重庆长寿生态旅业2022年政府债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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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19723.html发布于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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