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国企信托-山东烟台蓬莱非标政信

linbin123456 2023-02-02 142
国企信托-山东烟台蓬莱非标政信摘要: 国企信托-山东烟台蓬莱非标政信产品期限: 24个月付息方式: 每年度风控措施: 保证担保募集规模: 1.2亿政信标的: 政府基建政信区域: 预期年化收益: 100万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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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信托-山东烟台蓬莱非标政信
产品期限: 24个月付息方式: 每年度风控措施: 保证担保
募集规模: 1.2亿政信标的: 政府基建政信区域:
预期年化收益: 100万 7.4%;300万 7.4%

发行方烟台蓬莱区蓬莱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用途资金用于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担保方
烟台市蓬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蓬莱阁(烟台市蓬莱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亮点山东烟台非标政信,城市排名第26,双平台担保
风控措施烟台市蓬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蓬莱阁(烟台市蓬莱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还款来源:
1、融资人的经营收入;
2、担保人的经营收入。

区域介绍 烟台是山东省经济排名第三的地级市,2021年GDP8711.75亿,全国城市排名第26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46.64亿。蓬莱区,2021年GDP411.26亿元,同比增长 8.70%,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5.73亿。
发行方 烟台蓬莱区蓬莱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当地国资局,当地重要的旅游资产经营主体,总资产26.98亿,资产负债率仅4%,信托市场首融。
担保方烟台市蓬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5日,截至2021年底,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50000.00万元,其中蓬莱旅游持股95.00%,蓬莱区国资局持股5.00%。公司控股股东为蓬莱旅游,蓬莱区国资局持有蓬莱旅游100.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蓬莱阁(烟台市蓬莱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实控人为当地国资局,蓬莱阁景区唯一经营主体,总资产128亿,主体评级AA,截至2022年3月末,蓬莱旅游资产总额1,284,415.85万元,负债总额721,976.76万元,所有者权益562,439.09万元,2021年蓬莱旅游实现营业收入63,859.42万元

新闻资讯: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哪些情况下可以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 (一)解除收养关系后权利义务的变化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

    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

    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该生活费的数额,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费用标准

     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还有劳动能力,未要求要子女负担赡养义务,但随着年龄的增长或其他意外情况,养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养父母能否要求养子女再负担赡养义务

    有观点认为,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未要求成年养子女给付必要的生活费用,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养父母再主张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无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但我们认为,此观点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立法机关立法之时,表述为“收养关系解除后”,而不是“收养关系解除时”,非简单的一字之差,而是经过深思熟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紧接着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该条是对二十九条的补充,是特殊规定,因为存在特殊情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养父母具有劳动能力,不需要他人扶助,但随着年龄的增长或者其他意外情形的出现,导致养父母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此时,如果养子女不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则不合情不合理

     无其他生活来源如何认定,生活来源包括其各项收入,及赡养、抚养义务人的经济支持,如上述案例,养父母有其他成年养女,且具有赡养能力,应当认定为其有其他生活来源

     (三)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此处的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何种标准计算,是按照实际抚养期间的生活标准,如果按照当时的生活标准,市场物价波动较大,如本案,如按照当时的标准计算,一年生活费、教育费不过数百元,以此标准来计算,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我们认为,应当结合一审期间本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实际支出情况的综合情况,来确定补偿的数额

     (四)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子女未成年之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应当征得被送养人同意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孩子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希望,父母一般都是疼爱有加,细心呵护,可是生活中有的夫妻因为各种的原因,生下孩子之后,并没有进行抚养,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以至于在后来孩子对赡养父母有极大地怨言,那么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孩子有赡养义务吗?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并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同样地,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其父母都应是双方当然的义务

    而且,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过,实践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不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不能以父母因客观原因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需负担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

     很多人可能以为父母没有抚养我,我也就不需要赡养他们,这样其实是不对的,由以上文章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即使父母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孩子也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这两者是不可以抵消的

    

国企信托-山东烟台蓬莱非标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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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19863.html发布于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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