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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债权转让计划】
规模:9000万元,分期发行1期6000万元、2期3000万元,打款计息,每周五成立
期限:12个月
付息:自然季度末月付息,3、6、9、12月20日付息
年化收益:20-50万元 8.5%;50-100万元 8.7%;100-300万元9.0%;300万元以上9.3%
【资金用途】用于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
【融资主体】天津市xx悦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亿元。总资产110亿元,主要负责小城镇建设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控制人为北辰区人民政府,偿债能力强,违约风险极低。
【担保主体】天津北xx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44995.05674万元人民币,企业评级2A+,总资产过500亿。实际控制人为北辰区人民政府,是当地最大的融资平台,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且能持续获得政府及股东在业务开展、资本补充、财政补贴等方面的较大支持,担保能力极强。
【足额应收账款质押】发行人提供名下5410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质押率16.63%,确保项目安全稳健。
【足额抵押】发行人提供名下预估价值8亿元辰翔大厦担保,累计抵押率26.25%,确保项目安全稳健。
【天津市北辰区经济优势】
北辰区是天津市下辖的市辖区,北辰是天津环城四区之一,位于中心城区北部,旧称北郊。区域面积478平方公里,辖9镇7街,常住人口近百万,是天津北部地区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被誉为京津走廊的璀璨明珠、美丽天津北大门。北辰科技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54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全国最具竞争力开发区100强、全国新能源产业园区100强。财政收支保持平稳运行,2021年,GDP 为722.5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59.05亿元,税收收入41.62余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105.14亿元。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只是规定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怀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当然了,如果你跟未满14周岁的女孩非婚生子,那就涉及强奸犯罪,正常下的未婚先孕一般只恋人之间,同居者之间
; 未婚先孕违反法律规定吗一、未婚先孕违反法律规定吗 未婚先孕不违法
当然了,如果你跟未满14周岁的女孩非婚生子,那就涉及强奸犯罪,正常下的未婚先孕一般只恋人之间,同居者之间
未婚先孕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认识
1、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未婚先孕是违法的
虽然未婚先孕不违法,但是未婚先孕牵涉到许多问题,例如社会抚养费、孩子的户口、孩子的抚养等,建议双方可以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保护孩子及女方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说一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2、未婚先孕生下的孩子,男方并非要负全责
很多女方会想,未婚先孕,男方应该要负责
这样的说法不能说错误,只能算是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全面
未婚生下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作为生父,男方是要承担抚养责任的
若男方不直接抚养孩子则需要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般要支付至十八周岁
女方作为生母,同时也是要承担抚养义务
3、未婚先孕男方逃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现实中有不少少女哭诉,自己被人搞大肚子后,对方拍拍屁股开溜了
; 男方这种不负责的行为确实值得谴责,女方也不能一味哭诉,应该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利益,因为即使是未婚生子,孩子出生后的权利跟婚生子是一样,同样可以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责任,支付抚养费、生活合理开销等
未婚先孕虽然不犯法,但未婚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是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即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这种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种是对于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
二、未婚生子男方要负什么责任 首先,没有结婚就怀孕且生下孩子后,即未婚生子,法律规定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1、要求生父生母对孩子抚养并且教育的权利; 2、没结婚生下的孩子的姓名权; 3、未婚生下的孩子有受生父生母保护的权利; 4、未婚剩下的孩子有继承生父生母的遗产的权利等
因此,未婚先孕的男方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男方拒绝抚养孩子,未婚生子可以起诉男方到法院
而且男方得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按规定得支付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再者,未婚先孕会影响孩子的户口问题,所以男女双方最好及时到结婚登记处办理结婚
生父生母办理结婚后,孩子会更好地上户口,同时生父生母要承担一样的抚养义务
但是,未婚先孕并不违法,所以一方不同意结婚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一直强烈主张结婚,因为双方都没有要求对方必须结婚的权利
最后,大部分人觉得未婚先孕后,双方并未打主意结婚的情况下,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对其进行赔偿,但是实际情况中这笔赔偿费用只能有双方协商来决定,协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很难向法院起诉
而对于未婚先孕且女方把孩子生下来的情况,如果男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履行抚养的责任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诉人的范围主要是哪些人 一、自诉人的范围主要是哪些人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其中自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赋予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委托诉讼代理人;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申请回避; (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6)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 (7)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8)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自诉人也要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
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
如故意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4)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登记程序 (一)审核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写明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指控的基本事实 应当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应当写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据,要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 4、证据的名称来源 应当写明指控证据的名称和证据来源
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5、落款 自诉状应当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签名或盖章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二)审核刑事自诉证据材料1、审核身份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是否提交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材料,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没有提交的,应当要求其提交; 核对被告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足以与他人相区别,被告不明确不具体的,应当要求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2、核对罪证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是否提交了指控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提交了损失数额方面的证据材料;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提起自诉的,是否提交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证明材料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没有提交前述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供
3、核对自诉案件范围的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指控的犯罪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三)登记立案 1、经审核,自诉状制作符合要求,自诉人、被告人身份明确,表述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要件齐备,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即为立案受理
2、经审核,自诉状制作不符合要求,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其修改、补正
经修改、补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经审核,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没有提交自诉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或者补充
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经审核,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现场不能确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
5、经审核,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自诉,坚持向本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6、经审核,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自诉人(代为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经审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代为告诉人)撤回自诉,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对已经登记立案的自诉案件,应当告知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进行调解
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
天津市辰悦建设投资债权转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