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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费用江苏非标政信,江苏极少融资区域,明确资金用途,担保人+共债人,双担保绝对风控,小额可进,每周四封账,周五成立!
全市场极少项目贷款类信托项目大央企联手绿色环保产业!贷款资金由属地银行全程监控!风控比肩银行项目贷款!服务实体经济,当地政府大力扶持!
【央企信托-413号新沂非标】3亿,2年,100万6.8%,300万6.9%,自然季度付息20日付息。
?资金用途:向江苏XX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将贷款资金用于新沂绿色环保项目建设。
?AA担保人:新沂市人民政府100%控股,总资产356.57亿元,主体评级AA,公司以流动资产为主,担保能力极强。极少信托融资。
?AA共债人:新沂市人民政府100%控股,总资产281.04亿元,主体评级AA,资产雄厚,具有较强的代偿能力。
?用款人:控股股东为江苏钟吾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地最大平台,评级AA+,资产规模超千亿),新沂市人民政府100%控股。
?区位优势:徐州:是江苏省重点规划建设的四个特大城市和三大都市圈核心城市之一。省GDP排名第6位(超过扬州、盐城、泰州、淮安)
新沂:全省区县排名24位,远超市场90%盐城区县。2021年,徐州市全市负债率仅16.41%,新沂市负债率17.33%。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实际上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如果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是财产权利的情况之下,这件事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的具体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
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高空坠物相关法律责任是什么?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存在高空抛物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按照我国《民法典》方面的规定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之下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的侵权责任是包括赔偿损失等
当然了,也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这样的一种侵权行为
第一,文书名称是否准确、恰当
第二,作出主体是否适格
第三,对涉案建筑的确定是否准确
第四,对涉案建筑违法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
第四,对涉案建筑违法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
第五,文书是否依法送达
第六,文书是否保障被征收人的法定救济权利
责令限期拆除,不满足这6点被征收人决不答应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是在征收拆迁领域中最令被征收人闻之色变的一类文书了
因为它不仅直接指向强拆,而且指向的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强拆,其影响性不可谓不巨大
那么,当被征收人在自家墙上见到这样一份文书时,究竟该从哪些方面对其合法性进行一番严格检验呢?是不是只要作出这类文书,被征收人的房屋就铁定保不住了呢? 事实上,这类文书被依法撤销的案例比比皆是
广大被征收人首先需要明白的一点是,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下,征收方本就行政目的不当,此时为逼迫被征收人尽早签协议搬迁而作出的此类文书违法的可能性极高
根据在明拆迁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我们建议大家从以下6个方面来对一份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书进行法律审查: 第一,文书名称是否准确、恰当
在明拆迁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地方国土部门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却以此为据威胁要将被征收人的“违建”直接强拆
这里面就犯了明显的“张冠李戴”的错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针对的是阻挠建设征地、拒不搬迁的情形,处置的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而不能用来对付“违建”
且其所指向的只能是司法强拆,而不能是行政强拆
故此,“限期拆除”几个字在这类文书中是应当出现的,而通常不能被冠以其他名称,否则就可能存在违法的嫌疑
第二,作出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书的主体只有4种: 1.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针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土地管理法》第77条) 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城乡规划法》第64条) 3. 乡、镇人民政府针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城乡规划法》第65条) 4. 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集中行使城乡规划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刨除这4类主体,其他行政主体均无权作出此类文书
同时,被征收人需要关注自己房屋所在区域性质与作出主体之间是否对应
第三,对涉案建筑的确定是否准确
实践中,向B建筑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却用在了A建筑的拆除上的这类情节时有发生
而如果所作文书对建筑的位置、名称确定有误,也会被依法撤销重作
第四,对涉案建筑违法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
譬如涉案建筑的面积是多少,层数多少,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又是多少等等
实践中,一些限期拆除文书极为简略,该有的用以认定涉案建筑违法的信息都没有,只是红口白牙的指称涉案建筑违法,这是不能成立的
第五,文书是否依法送达
对责令限期拆除这类文书的送达应遵循《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的规定
即文书应直接送交违建当事人
只有在其拒绝接收的情况下,才适用留置送达程序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将文书直接贴在被征收人墙上、门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程序要求的,这也是被征收人在提起复议、诉讼时可以捕捉的违法点之一
第六,文书是否保障被征收人的法定救济权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暂时中止强制拆除的推进
也就是说,即使到了文书作出后6个月内的最后一天,行政机关也无权径行拆除涉案房屋,而必须等到起诉期限届满后再推进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程序
实践中那种今天贴出文书,明天就来强拆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当事人有权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一表述应当出现在限期拆除文书上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及时针对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书提起程序进行救济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不二选择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由于各种原因而错过了6个月的起诉期限,进而导致难以挽回的结局
我们再次提醒大家,维权决不能过期
事实上,只要你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发动维权,可供捕捉的违法点通常是不会少的
央企信托-413号新沂非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