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遂宁开达兴遂债权资产转让(一)1号

linbin123456 2023-02-11 141
遂宁开达兴遂债权资产转让(一)1号摘要: 遂宁开达:成渝经济圈AA发债国有平台融资AA发债国有平台担保足额应收账款质押【遂宁开达兴遂债权资产转让(一)1号】【募集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产品期限】12个月,固定日期...
微信号:18321177950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遂宁开达:
成渝经济圈AA发债国有平台融资AA发债国有平台担保足额应收账款质押
【遂宁开达兴遂债权资产转让(一)1号】
【募集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
【产品期限】12个月,固定日期付息(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
【预期年化收益率】
30万-50万-100万-300万
8.8%-9.0%-9.2%-9.4%
【资金用途】本产品发行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融资主体】遂宁开达投资有限公司

【遂宁市简介】
遂宁市处于成渝经济圈黄金分割点,是成渝间重要的节点城市和综合交通枢纽,2021年遂宁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519.87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1.68亿元。区域经济实力强。

【融资方简介】
遂宁开xx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遂宁市GZW,是遂宁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平台。截止2021年底公司总资产为362.5亿元,资产负债率53.75%,流动比率3.54,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21.8亿元,公司主体长期评级为AA。偿债能力强。

【风控措施】
AA发债国企平台担保:
遂宁市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遂宁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截止2021年底公司总资产177.9亿元,资产负债率50.69%,2021年营业收入12亿元;公司主体信用评级AA;为本次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
遂宁xx公司将本次提供的2025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给受托管理人。

遂宁开达兴遂债权资产转让(一)1号

优质知识分享:

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如果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都没有被发现的话,就不会再进行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也规定了环境污染行为的立案标准,如果违法行为从发生到被发现已经超过了两年,就不会再立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时效是多久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时效是多久?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时效是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大多数的环境污染行为都是持续性的,比如企业生产过程中,只要企业存在污染行为就一直存在,如果是这种情况,那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是从违法行为终止之后开始计算的,所以,一般不会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能追究法律责任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21209.html发布于 2023-02-11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城投定融网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