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海德信耀政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linbin123456 2023-02-14 140
海德信耀政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摘要: 【基金名称】海德信耀政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业绩计提基准:业绩计提基准为年化8%。底层债券:到期还本,按年付息。标的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11月15日债券到期日:...
微信号:1832117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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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海德信耀政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规模:5000万
业绩计提基准:业绩计提基准为年化8%。底层债券:到期还本,按年付息。
标的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11月15日
债券到期日:2024年11月7日
期限:约23个月
基金到期日:2024年11月7日(本基金将在此时间节点行使债券行权日的回售权限)
投资标的:本基金计划投资于天津xx资有限公司 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蓟州01,债券代码:162482.SH)
【债券发行人】
天津蓟州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220亿元。实控人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平台公司,主体评级AA,最新债券存量8亿元,债券4只。截止2022年中,公司总资产624.65亿,净资产达266.80亿,资产负债率为57.29%。
【债券担保人】
天津广成xx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为220亿元。实控人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管理局委员会。主体评级AA(共存续2只债券,债券存量规模8.90亿元)。截止至2022年中,公司总资产1057.87亿,净资产达450.42亿,资产负债率为57.42%。
【区域介绍】
天津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北方对外开放城市,是中国北方的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和现代制造业基地。天津是历史文化名城,自古因漕运兴起。还是中蒙俄经济走廊主要点,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一带一路交汇点。2021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695.05亿元。
蓟州区:隶属天津,千年古县。位于天津北部西接河北北邻北京,是京津冀一体化的重要区域,实现签约重点项目30个,投资额达到150亿元,区域经济优势明显。

政信知识:

公告一:拟征地公告

    公告二:征收土地公告

    公告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没有这些公告,征地项目就不能进行! 在此前的文章中在明律师曾提到,“盯公告”是判断一个征收项目是否合法的重要方式之一

     该有的公告要有,征收项目才是程序合法的

     而一旦程序违法,则征收方将丧失责令农民交出土地的权力,而农民也会因此而享有拒绝交出土地的权利,整个项目就有可能“卡壳”

     那么,在一个农村的征地项目中,究竟会有哪些公告必须发布呢?本文,在明律师就来解读这个实用性极强的问题

     公告一:拟征地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实践中,这一公告被称作“拟征地公告”

     在这个阶段,征地项目尚未依法报批,这地到底征与不征、能不能征都还存在变数

     因此,这个公告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并且充分听取农民对征地项目可行与否的意见

     此外,这一公告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作用,即抢建、抢栽、抢种行为自此禁止,否则在征地时将对抢出来的这部分不予补偿

     在此阶段,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一定要重视拟征地公告这一步骤,及时行使相关的听证权利,以尽早全面了解征收项目的情况,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维权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告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这里的区别在于土地的所有者究竟是谁,如果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而非通常情况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会出现在乡一级公告的情况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公告是必须让农民见到的,不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即意味着,如果没有这个公告,项目的合法性就会不复存在,不能继续推进下去

     有了这个公告,被征收人就可以拿着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了

     广大被征收人口中津津乐道的“两公告一登记”,至此就已经走完了三分之二

     公告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个公告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被征收人有权对其提出不同意见,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与前述“拟征地公告”阶段的提意见、听证是不同的,必须得到保障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至此,“两公告一登记”已经完整的呈现在了被征收人的面前,征地项目中依法必须要有的公告,在明律师也为大家介绍清楚了

     广大被征收人不妨对照一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来对上述内容做一个更全面的理解

    

海德信耀政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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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21608.html发布于 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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