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2023年政府债定融

linbin123456 2023-02-20 130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2023年政府债定融摘要: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2023年政府债定融】政府控股平台担保【产品规模】:1个亿【产品期限】:1年期【付息方式】:自然季度付息(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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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2023年政府债定融】
政府控股平台担保
【产品规模】:1个亿
【产品期限】:1年期
【付息方式】:自然季度付息(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到期还本
【起息时间】:打款次日成立起息
10w起投以1万的整数倍递增
【预期收益率】:
一年期
10万-30万(不含)---8.0%
30万-50万(不含)---8.3%
50万-100万(不含)---8.5%
100万及以上--8.7%
【资金用途】:补充流动性资金。
【融资主体】:昆明xx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评级AA,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中心持股90%,云南省财政厅持股10%。公司主要负责昆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在增资及资产划转方面持续获得股东支持,政策扶持力度大。省内排名29名,总资产120亿,还款能力有保障!
【担保主体】:昆xx展有限公司,昆明高新区国有企业,实控人是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司作为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的重要主体,主业地位突出,能够获得股东较大力度支持。担保实力强!
【昆明高新区】
昆明市经济实力继续保持增长,昆明高新区是云南首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定位较高,发展运行良好。
昆明高新区主要发展生物医药、IT及现代服务业和新材料及先进装备制造业三大产业集群,园区产业呈现集群式、专业化、特色型发展的态势。新材料和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实现营业收入分别占园区总收入的55%和23%。其中“云药”被科技部批准为首批41个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
未来打造成云南省、昆明市改革开放试验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先导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孵化的领航区。
【区域简介】
昆明,云南省会,中国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中国面向东盟的重要门户及国际旅游城市之一,中国主要会展城市之一,位于东盟“10+1”自由贸易区经济圈、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圈、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圈交汇点。拥有全国首批“建设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试点园区。
昆明荣获2018最佳商业城市第23名,2021百强城市第25位,全国双拥模范城、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中国十佳投资创业城市、中国文化产业创意城市示范奖、共和国60年最具投资潜力城市等诸多荣誉。
2021年GDP7222.50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689.12亿元。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2023年政府债定融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把别人的车辆刮花后选择逃离现场的,一般是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民法典》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清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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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22828.html发布于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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