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002

linbin123456 2023-02-21 155
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002摘要: 【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002】总规模1亿元。每周五成立起息。季度付息(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一年期:10万8.8%,50万9.0%,100万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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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实业应收债权转让项目002】
总规模1亿元。
每周五成立起息。
季度付息(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
一年期:
10万8.8%,50万9.0%,100万9.2%,300万及以上9.4%
两年期:
10万9.0%,50万9.2%,100万9.4%,300万及以上9.6%
【融资主体】遂宁市xx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经遂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2亿元,主体信用等级为AA。是由遂宁兴业投资集团公司、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国家开发基金有限公司分别出资6.7亿元、3.5亿元、1.8亿元组建的全资国有公司,接受遂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现有班子成员6人,员工40人,党员14人,内设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运营部、招投标与预决算部5个部门。
【增信措施】
1、融资方提供真实、足额应收账款进行拍卖,并在合同中约定赎回。
2、遂宁广利工业发展有限公司(AA发债城投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无关内容:

如果配偶中任何一方实施的行为为个人责任,但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别是否已经超越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买车,妻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买车是不是可代理的家庭实务? 杭州婚姻李晓娟律师认为,买车不是可代理的家庭实务,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解答

     小明与小红是合法夫妻

     某日,小明看中了一款高档汽车,他知道小红肯定不会同意他购买,就偷偷拿着家里的存折到店里签订了购买汽车的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

    由于店里缺货,小明至今未提车

     没过几天,小红发现了小明私自购买汽车的事情,就到店里主张由于她对小明购买汽车的事情不知情,小明与该店签订的购买汽车的合同无效

     该店认为,小明是成年人,他表达了购买汽车的意愿,工作人员向其出售汽车,购买合同中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所以该合同仍然有效

    双方僵持不下,小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那么,小明与汽车店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涉及民法中“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问题

     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

     对此,《民法典》第1060条作出了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夫妻平等权利问题,而且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问题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是: 代理的事务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诸如一家的食物、光热、衣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皆包含在内

     对于这类事务,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共同的责任

     紧迫情形处理的代理权推定,该代理权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张,推定有代理权

     对于夫妻一方在紧迫情形下,如果为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考虑,某业务不容延缓,并且他方配偶因疾病、缺席或者类似原因,无法表示同意时,推定夫妻一方对超出日常事务代理权范围的其他事务的代理,为有代理权

     其他事务的共同决定

    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婚姻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不得一方决定

     对于超出日常事务代理权范围的事务,如果一方配偶赋予他方特别的授权,则该方为有代理权

     第三人无法辨别配偶一方是否有代理权的责任

     如果配偶中任何一方实施的行为为个人责任,但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别是否已经超越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在未与小红商量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了高档汽车

    高档汽车价格昂贵,有可能直接影响夫妻的正常生活,且高档汽车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不是夫妻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小明对购买车辆一事不享有家事代理权,应当与配偶商量后共同决定

     但是,小明明知小红会拒绝购买涉案车辆,仍擅自拿家里的共同财产去购买,是不合理的

     小明与汽车店签订的买卖协议,由于小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买卖协议有效

     至于汽车店是否有权让小红共同偿还汽车价款,就要看汽车店是否能够分辨小明有购买汽车的代理权

     有社会常识的工作人员都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夫妻一方购买价格昂贵的汽车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为了避免损害买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应当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打电话给小红确认是否知道小明购买汽车的事情等

    如果小明提供给工作人员的信息足以让工作人员相信其有家事代理权,工作人员作为善意相对人,有权让小红共同偿还汽车价款

     但是,涉案的工作人员并未确认小明是否有配偶,其是否有家事代理权购买车辆,就直接与小明签订买卖协议,因此,工作人员并不是善意相对人,小红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李晓娟律师提醒大家,婚姻财产问题还是要谨慎

    虽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买车,购车合同有效,但车商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违约不能支付车款,车商不能追究配偶的连带责任

     在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去世以后,亲属可以领取到六个月的丧葬费以及二十个月的抚恤金

    如果在退休之后去世的话,待遇一样也是六个月丧葬费和二十个月的抚恤金

    同时如果因病伤残并且失去了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一般来说干部去逝后领多少个月工资 一、一般来说干部去逝后领多少个月工资 干部去逝后可以领取到6个月工资的丧葬费、2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死亡销户期限新规定有哪些? 1、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3、申报义务人拒绝或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户口所在村委、居委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强制予以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死亡销户期限新规定有在公民死亡以后,相关义务人需要在一个月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

    进行申报的义务人可以为倾诉、抚养人或者是邻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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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22996.html发布于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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