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央企信托-131号四川成都郫都区政信

linbin123456 2023-02-23 191
央企信托-131号四川成都郫都区政信摘要: 央企信托-131号四川成都郫都区政信产品期限: 24个月付息方式: 每年度风控措施: 保证担保募集规模: 4亿政信标的: 政府基建政信区域: 预期年化收益: 100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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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131号四川成都郫都区政信
产品期限: 24个月付息方式: 每年度风控措施: 保证担保
募集规模: 4亿政信标的: 政府基建政信区域:
预期年化收益: 100万 6.2%;300万 6.4%

发行方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用途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担保方成都西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亮点四川省会城区政信,AA平台融资,AA+平台担保
风控措施成都西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还款来源
1、融资人的经营收入;
2、担保人的经营收入。

区域介绍 成都市是四川省省会,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之一。 成都是西南地区唯一一个副省级市,特大 城市,国家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郫都区,2016 年,撤销郫县,设立成都市郫都区。区政府所在地距成都市三环路 14 公里,到双流国际机场、火车北站和 成都东站等交通 枢纽约车程较短。郫都区主要以第二产业为主,基本形成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为主 的产业体系,其中电子信息产业被列为郫都区主导产业之首。
发行方   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西汇发展”或“融资方”)是成都西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为成都市郫都区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之一。截至2022年9月,公司资产总额为349亿元,资产负债67.19%,营业收入为4.87亿元;近期存续债券58.60亿元,公募债主体,主体评级AA。
担保方 成都西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西盛投资”或“担保人”)是成 都市郫都区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截至2021年,公司资产总额801.14 亿元,资产负债率60.43%,营业收入为21.05亿元,公募债主体,主体评级AA+。

政信知识:

证券公司不退钱可以与该公司协商退款,双方做出各自的让步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还金钱成本上的消耗。 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该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定金,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一些违约金。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要件,如果是违反了合同生效要件规定的,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尤其是在拆迁中,若是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建议聘请专业拆迁律师,积极维权

     合同约定的征地补偿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0年3月下旬,某村村民从本村村民李某诉本村村民委员会一案中,得知合同两方分别于2016年8月12日、2016年4月6日签订了《流域治理承包合同》两份,让他们很吃惊,合同约定有一个条款是:征地补偿款归承包方三分之一,他们认为这个规定严重侵犯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于是就有了这个问题: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我们(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认为,合同约定是无效的

     1、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而不是遵循合同约定发给土地承包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3)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具体到本案中,通过与咨询人进一步沟通得知,涉案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前,村委会未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更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该法第26条规定,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由此可见,涉案合同约定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涉案村委会与承包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程序非法,内容无效,建议聘请专业拆迁律师,积极维权,还村民一个公道

    

央企信托-131号四川成都郫都区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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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23365.html发布于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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