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央企信托-333号江苏射阳非标政信集合信托

linbin123456 2023-02-26 181
央企信托-333号江苏射阳非标政信集合信托摘要: 央企信托-333号江苏射阳非标政信集合信托产品期限: 24个月付息方式: 每年度风控措施: 保证担保,土地抵押募集规模: 3亿政信标的: 政府基建政信区域: 预期年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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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333号江苏射阳非标政信集合信托
产品期限: 24个月付息方式: 每年度风控措施: 保证担保,土地抵押
募集规模: 3亿政信标的: 政府基建政信区域:
预期年化收益: 100万 7.0%;300万 7.0%

发行方射阳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
用途资金用于向融资方进行专项债权投资,最终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置换金融机构借款
担保方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亮点江苏非标政信,双平台担保,土地抵押担保
风控措施
1 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由射阳城投提供土地抵押,抵押物价值合计 1.96亿
还款来源
1、融资人的经营收入;
2、担保人的经营收入。
3、土地抵押。

区域介绍  盐城2021年GDP6617.4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51亿,同比增长 12.7%,增速列全省第 2 位。射阳是江苏海域面积最大的县,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33.9 亿元,其中税收占比79.94%,公共财政较稳定,质量较高
发行方射阳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当地人民政府100%控股,注册资本20亿,主营业务包括政府代建、光伏发电、农业板块、养老产业等
担保方
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当地人民政府100%控股,是射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实施主体,总资产188亿,是当地第一大城投平台射阳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当地人民政府100%控股,是射阳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实施主体,总资产96亿,是当地第三大城投平台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方式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方式是什么?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后的追偿方式 《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具体的追偿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一)《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二)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三)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是如此规定的

     在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中,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但这种规定也加重了一般人进入合伙之后的责任,也使得债务纠纷呈现上涨的趋势,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考虑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应当向专业律师充分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债务承担的问题,避免出现资金损失

     社会上存在很多的企业,企业就是公司的总称,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还有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的一个特点就是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承担有限的责任的,根据自己的出资额来规定承担的责任,但是有一个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1、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2、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时无法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一、破产清算时无法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2、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二、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依照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及时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没有尽到相应职责的,应当承担以下的法律后果: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清算是有期限限制的,由此控制了股东怠于清算的发生

    当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破产程序管理人认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终结破产程序,清算义务人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能够清算,但有部分财产下落不明可能涉及犯罪的,管理人应该把相关线索和材料移交给刑事犯罪调查

     如果破产企业的文件、账本等重要文件灭失会导致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无法清算

    企业的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中十分关键的一部分,在破产清算之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将会用于清偿企业所负的债务,但如果确实不能清算的,企业的股东也要承担起连带责任,清偿企业所负的债务

  

央企信托-333号江苏射阳非标政信集合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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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23887.html发布于 202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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