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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直辖市平台投债信托,重磅登场!额度仅1亿!
发行人为重庆市级投资公司!重庆市排名第四的城投!
担保方为AA+区域最大平台,资产过千亿!
【国企信托-XX22号重庆双桥标债】
【要素】规模1亿,固定到期日2025.1.19,不足24月,每年1月19号付息;
税后收益:30万-300万: 7.1% -7.2%/年(合同收益为7.1%/年,差额合同回收补齐)
【资金用途】投向双桥经开2023年度第一期债务融资工具(简称:23双桥经开PPN001)。
【市级发行人】双桥经开,为AA公开发债主体,且为重庆市级投资公司(详见渝府〔2012〕17号文),截止22年9月底总资产为514.02亿元,负债率仅为49.3%。其中剔除银行贷款、债券以外的高息负债余额为10.9亿元,占所有有息债务余额比例为6.41%!
【AA+担保人】大足实业,大足区第一大平台、当地唯一的AA+公开发债主体,区国资委100%控股,截止22年9月底总资产1008.9亿,其中流动资产高达726.96亿,区域影响力大,担保能力极强。
【区域优势】重庆市政府信用良好,截止目前重庆市内无一例信用债违约事件发生,也没出现过城投非标违约等负面消息,2021年,重庆市GDP为27,894亿元,位列全国城市第五,GDP增速为8.3%。
双桥经开区地处“成渝之心”,在区域内唯一同时进入“重庆、成都1小时经济圈”
政信知识: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或者是按诉讼标的以及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只要符合管辖地就可以向当地的法院依法的进行起诉,从而法院也才会接受自己的案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是如何确认的? 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是如何确认的?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
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
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
; 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
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二、债权转让必备条件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权的转让如果双方的合同出现了纠纷,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主要的就是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如果有约定的就按约定的来进行,没有约定的一般就会按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合同的发生地来进行处理
国企信托-XX22号重庆双桥标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