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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青州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 2、债权转让协议书实用范本
- 3、解读:“债权转让”最高院如何认定
- 4、青州市国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 5、债权转让意味着什么
- 6、青州国有投资集团是央企吗
青州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青州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0日青州国有投资—债权转让,法定代表人:许淑亭,注册资本:100,000.0元,地址位于潍坊市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035号。
公司经营状况:
青州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招投标项目7项。
青州国有投资—债权转让;「关联风险」信息8条,包括其投资青州国有投资—债权转让的“青州国有投资集团兴城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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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书实用范本
当前,随着个人独资企业的快速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转让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那么对于债权转让协议你了解多少呢?你知道要注意什么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债权转让 协议书 实用范本,感谢您的阅读。
债权转让协议书篇1
甲方: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公司
丙方:_________公司
签订时间: 年
为妥善解决甲、乙、丙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欠甲方共计 ____ 元人民币(?____.00),丙方欠乙方钱款共计 ____ 元人民币(?____.00)。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____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丙方行使,由丙方将此债权抵丙方欠乙方的钱款,丙方抵消欠乙方的____万元钱款后,剩余欠乙方钱款共计____万元。
三、由乙方给丙方开具____万元人民币 收据 ,丙方给甲方开具____万元人民币收据,甲方给乙方开具____万元人民币收据。
四、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政信 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五、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 方法 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协议各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债权转让协议书篇2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拥有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的债权;丙方拥有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的债权。
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就前述债权债务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债务转让事宜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其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共计人民币 元全部转让给丙方,在前述债权额度内抵销丙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
甲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全额付款给丙方后,视同甲方向乙方付款,甲方与乙方之间、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消灭。
二、保证和承诺
1、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能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债权,双方不再就该债权债务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并承担该债权转移前的相应义务。
(4)自本次债权转移协议签订、甲方向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本债权债务全部结算清,不再有争议。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如丙方是公司或其中组织的,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丙方受让此债权后,应同时接受因此债权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4)丙方在接受此债权之前,已完全了解此债权的全部内容,此债权的真实性已被丙方完全了解,因乙方债权真实性问题导致甲方债权转移发生问题的,丙方愿无偿向甲方退还该债权行使的权利和因行使该债权而取得的甲方已经履行的债务。
三、甲方向丙方付款时,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等金额且满足甲方
四、丙方受让上述债权后,不得将此笔债权再次转移。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政信 责任
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政信 方须向受害方作出全面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守约方由此支出的追索费用等。
2、本协议项下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的,需向各守约方分别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政信 金。
七、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债权转让协议书篇3
甲方:乙方:丙方:
为妥善解决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丙方共计肆佰伍拾万元人民币,乙方拖欠甲方共计 万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全部转让给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丙方共计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基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债权;
(3)其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务系基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债务;
(3)其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的债权系基于真实交易的合法、有效的债权;
(3)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标的金额下的债权,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标的金额下的债权。乙方履行义务后,丙方应向甲方出具抬头为甲方全称的发票。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三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政信 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自三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 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丙方:
签订日期:
债权转让协议书篇4
甲方:
乙方:
鉴于:
1、大连化机设备有限公司欠甲方 万元(最终以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日发生金额为准),甲方同意转让其对大连化机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债权;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意向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存在抵押、担保的情形。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受让债权资金来源合法,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以原价款受让上述债权,并积极努力签订正式协议,待正式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付清上述款项;
(4)履行 意向书 期限内的保密义务,不得就债权转让事宜向他人泄露。
第二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待双方正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协议书篇5
债权人(甲方):
投资者(乙方):
交易平台(丙方):
为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拓宽市场经济下投资者的投资 渠道 ,帮助金融机构合法处置债权,达到融资目的。甲乙丙三方在经过友好协商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达成本协议,并承诺及时完整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条款。
一、债权定义
1、债权是指甲方合法持有的,其与债务人签订的可转让《借款协议》、《典当协议》,或甲方合法受让的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可转让《借款协议》。(债权凭证副本置于本协议附件)
2、债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前款所列债权,经分拆后由投资者(乙方)通过丙方债权转让交易平台对价购买,并按约定享受收益的权利让渡行为。
3、代收账户是指由丙方开立并管理的,用于收取乙方购买甲方债权价金的中转账户。
4、结算账户是指由丙方开立并管理的,用于甲方向乙方支付收益、本金的中转账户。
5、展期是指在债权到期日,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本金的时,对未约定回购条款的,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展期补偿金协议》将债权展期,乙方除继续取得由甲方支付的按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外,另行取得展期补偿金收益,并将《展期补偿金协议》置于本协议附件。
6、回购是指甲方为了给乙方的投资行为提供保障,在债权到期日债务人不能按期支付乙方本金的时,由甲方按乙方购买债权时的价格向乙方购买债权的债权回转行为。对于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的,甲方必须回购债权。
7、政信 风险准备金是指为了防范甲方及本协议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政信 给乙方造成的'风险,在乙方不能依据本协议收取收益,以及在乙方不能收取本金、甲方又未按约定回购债权,或甲乙双方未就债权展期达成《展期补偿金协议》时,由丙方用于支付乙方收益、本金的专项准备金。政信 风险准备金由甲方根据约定向丙方支付。
二、资格承诺
1、甲方承诺:甲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独立的对外缔约权,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具备及时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能力,且有能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质文件置于本协议附件)
2、丙方承诺: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独立的对外缔约权,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具备及时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能力,且有能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质文件置于本协议附件)
三、转让内容及方式
1、债权描述:甲方合法持有, 借款合同 编号为:_________,借款本金总额为: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为:________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_________%,甲方将该债权拆分为:_________份等值份额,单笔份额价金为:¥_________元,该借款合同由:_________以_________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担保物现存于(抵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_)。甲方承诺:该债权的产生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的可转让性。
2、债权转移:现甲方将前述拆分后债权中的______份份额转让给乙方持有,总计价金¥_________元。
3、支付对价:乙方于本协议生效日,将所购债权价金:元支付至丙方代收账户,即为乙方履行完支付义务,获得相应债权权利。丙方在丙方代收账户收到乙方支付的价金后向甲方指定账户转账。
4、收益取得:乙方向甲方主张收益,并由丙方代为收取。债权付息日,甲方应将按本协议约定的收益汇入丙方结算账户,丙方在上述收益到账当日通知乙方收取收益。
5、本金结算:甲乙双方约定以下种方式结算本金。
(1)甲方回购债权:债权到期日,甲方以乙方购买债权的等价回购乙方全部债权份额,甲方将回购债权的价金支付至结算账户即为完成回购,乙方全部债权份额的权利归甲方所有。
(2)甲方不回购债权:债权到期日,甲方不回购债权,直接将债务人支付的债权本金支付至结算账户,上述本金到账日乙方所持债权灭失。
6、债权保障
(1)展期约定:债权到期后,如遇债务人政信 情形,且甲乙双方协商选择。
(2)条本金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签订《展期补偿协议》,除继续取得按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外,另行取得展期补偿金收益,并将该《展期补偿协议》置于本协议附件。
(3)政信 风险准备金收购:债权到期后,如遇乙方无法实现债权情形,甲乙双方协商选择。
(4)条本金结算方式,且未能达成《展期补偿协议》,则乙方可要求丙方指定机构收购债权,或以甲方交纳的政信 风险准备金收购乙方所持债权。
7、收益保障:如遇乙方无法取得本协议中甲方预期的收益时,乙方可要求丙方以政信 风险准备金先行支付。
8、担保物约定:视债权担保方式,甲乙双方做约定
(1)质押物:乙方同意对转让债权提供的质押物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不另行收取保管费用。
(2)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的,由于强制甲方回购债权,乙方同意不另行变更抵押权人。
四、甲方特殊权利义务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利用债权收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甲方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完全的保证义务。
3、甲方对债权转让行为,承担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的事实、接受乙方的委托代为收取收益、本金、处置质押物等事项。
4、甲方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五、丙方特殊权利义务
1、丙方有权利对甲方拟转让的债权进行合法性审查。
2、丙方有权利对本协议债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除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协议无效外,丙方不对甲方或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4、丙方有义务对本协议及本协议涉及的相关文件的电子版本妥善保管,并对甲方、乙方随时查阅提供必要的`条件。
5、丙方有义务对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乙方、债务人及抵押物权利人、质押物权利人相关信息保密。
六、协议终止
1、履行终止:本协议在甲方完成本金支付、回购时终止。
2、协商终止:本协议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终止。
3、立法终止: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立法机关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与新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本协议自行终止。
4、不可抗力终止: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
七、政信 责任及赔偿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或乙方,怠于或延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造成协议签订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对守约方承担本协议标的债权转让对价的%作为政信 金。
2、甲方或乙方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协议无效后果的,过错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标的债权转让对价的%作为政信 金,给守约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超过政信 金数额的,对实际损失的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本协议甲方或乙方的政信 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受损的,政信 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受损害方实际损失,支付相应赔偿金。
4、如果由于本协议6.2或6.3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发生造成协议终止,双方各不承担政信 或赔偿责任。
八、争议条款
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先行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种方式解决:
1、仲裁解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商事仲裁。
2、诉讼解决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其他协议条款
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方式,乙方在债权转让交易平台选定拟购买的债权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在勾选“同意”选项后,视为同意本协议项下全部内容,乙方在完成本协议各项选项有效填写后通过债权转让交易平台完成提交,本协议即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置于本协议之后。本协议所附补充协议,均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附于本协议附件,对于附件的实性,由附件提供者承诺,如由于附件真实性造成本协议无效,由附件提供者承担等同于本协议7。2条确定的政信 责任。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协议书篇6
让与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债务人(丙方):
甲、乙、丙三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债权现状
1、甲方欠乙方酒款人民币 元,乙方对甲方享有 元合法、有效、到期债权。
2、丙方欠甲方 元,至今没有偿还。甲方对丙方享有合法、有效、到期债权。
第二条债权转让
1、甲方决定将其对丙方享有人民币 元(大写: 元)债权转让给乙方,抵消甲方欠乙方的 元酒款。
2、乙方同意受让此项债权抵消甲方拖欠的 元酒款。
3、上述两笔债权均达到偿还期限,如甲方对丙方的债权未达到还款期限的,丙方自愿放弃期限利益,该笔债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已经达到还款期限。
4、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将与丙方的债权证明全部材料原件交于乙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打款凭证等。乙方将甲方的欠款证明交于甲方。
5、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的人民币 元(大写 元)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第三条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上述债权转让后,丙方与甲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同时消灭,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立。
3、若乙方、丙方就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纠纷,由乙丙双方解决,甲方有义务无条件协助。
4、本协议签署后即代表丙方知晓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让事项,甲方已尽到对丙方的通知义务并且丙方同意向乙方偿还该笔债务。
第四条政信 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何一方未适当、全面地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该承担政信 责任。
2、政信 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五条争议解决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各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则
1、如有与本协议冲突的约定,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签署前,各方均应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约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按手印、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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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债权转让”最高院如何认定
解读:“债权转让”最高院如何认定
这个问题比较笼统。只要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均可转让,并无其他限制。债权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希望能帮助到你
最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最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 *** 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
有这样一起案件:案外人甲经乙借给丙某5万元,丙用其房照进行抵押,甲和丙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约定了利息,办理了房屋他权证。借款到期后,丙未按时还款,甲通过乙向丙催还借款未果,遂与乙协商将此债权转让给乙,并通过电话通知丙,丙仍未还款,乙将丙告到法院,丙则称此转让债权不成立,乙主体不适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该债权转让无效。因《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乙和甲没有书面和其他证人证实通知到丙债权转让之事,而丙又否认通知到他,所以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二,该债权转让有效。按照《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并未明确规定由谁通知债务人,和具体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按“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立法宗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是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以由新债权人进行。本案甲向乙交付了丙的借款合同及房屋他权证,乙将丙向甲借款5万元及利息给付了甲,足见其意思表示,乙向丙提供了关于合同转让的主要证明文件(合同等),丙亦承认乙替其还借款事实存在。《合同法解释与适用》在解释第80条中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是其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只要债权人与受让人是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此转让合同权利行为便发生效力,受让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义务。至此,应承认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在浅析本案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通知的方式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是否需要证人证实,书面通知是否需要签字,是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还是受让人也可以通知债务人。本案甲和乙均称经三方协商的,并都通知了丙,但没有三方的书面协议或签字,应视为甲和乙口头通知了丙,是否有效,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公民权利观念和鼓励交易,保护合同稳定性的目的出发,口头形式和由受让人通知是应当允许的。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对债权转让与应由何人通知债务人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允许受让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这不损害债务人的实际利益。所以,本案即使只有乙通知丙也是符合立法宗旨的。
关于债权人向受让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的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一般认为,除了转让协议外,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欠条、借条等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应该由原债权人一并转给受让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合同权利的转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受让人仅对债务人起诉,原债权人是否必须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没有规定。本案乙、丙没有提出由甲作为第三人出庭,甲是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债权转让的事实,判决债权转让有效。
关于转让债权的主张方式问题。《合同法》第79条、80条、81条、82条、83条均没有规定受让人主张债权的方式,这意味着受让人可以私下与债务人协商,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今提倡“大调解”的背景下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债权转让在立法上更应明确受让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更能保护或者说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否则对那些欺行霸市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去实现一些所谓的“转让债权”,必将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影响社会的安定。(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邢艳辉)
起诉在先,债权转让通知在后,如何认定转让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城投公司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这一规定,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虽然起诉在先,债权转让通知在后,转让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浅析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大致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由受让人通知,如《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的规定;第二种由让与人通知,如《日本民法典》第467条的规定;第三种由让与人或者受让人通知,如《瑞士债法典》、台湾地区的《民法》等。
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悉债权已经发生转移,从而产生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作为一种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由债权让与人作出或者由债权受让人作出,在结果上本应无差异;然而,通知主体的不同对债务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即如果债权转让的通知由债权受让人发出,而非债权出让人,债务人就要对通知所涉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否则,如果债务人收到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虚假受让人的清偿并不能免除其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的清偿义务,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清偿,亦即,在债权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形下,债务人被附加了对债权转让通知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的义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被迫增加。鉴于此,有些国家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例如日本学界通说认为,如果允许债权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难免有虚假通知频发的可能;日本的判例也不允许债权受让人代位让与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但是其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债权让与人有向债务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
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虽然有利于维系债权流转关系的稳定,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对于推动债权的迅速高效流转多有不便。尽管有虚假债权转让及通知情形的存在,但是在债权受让人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和债权受让人身份真实的情形下,依然要求债权的转让通知仅能由债权出让人作出才发生效力,有因噎废食之嫌。
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债权让与人和债权受让人均被允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但是债权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时应当向债务人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的真实性。当然,我们也不得不考虑此种方案可能存在的问题,即倘若债权受让人提供的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真实性的证明不能被债务人所接受,那么该通知是否发生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对此有两种可选择的解决方案:
其一,债权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在受让人向债务人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真实性以前,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其二,债权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真实性以前,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债权受让人最终证明了以上真实性,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时起算,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或者债务人给定的合理期间,债权受让人不能证明,债权让与人也未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受让人身份的真实性,债权受让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自始不具备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采用方案一,效果清晰确定,但是有可能被债务人恶意利用,即债务人对于受让人提出的证明债权转让真实性的证据恶意不予以认可,那么债务人此时既可以规避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又可以恶意拖延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时限。方案二恰当地规避了方案一的以上弊端,对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较为平衡,相对可取。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文义上理解,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应当是债权人而不是受让人。但有另一种意见认为通知生效的实质只要债务人知道就行,因此,通知主体可以是债权的受让人,但其应当在通知书附相关债权转让的文件。
债权转让如何收费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所以债权转让无需收费,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合意后通知债务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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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意味着什么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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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二、债权的构成条件
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
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让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
青州国有投资集团是央企吗
青州国有投资集团是央企。据查询相关资料,根据《青州市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实施方案》,由青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资成立青州宏源公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宏利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州海岱文旅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州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家集团公司,为市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市财政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