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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静海区2023债权项目

linbin123456 2023-04-06 189
天津静海区2023债权项目摘要: 帮款禁止挂网‼天津静海区双百亿资产平台主体评级AA➕足额质押➕担保方首次担保负债极低➕认购次日计息!每周五成立【天津静海区2023债权项目】【规模】:不超过1亿,本期不超过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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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款禁止挂网‼天津静海区双百亿资产平台主体评级AA➕足额质押➕担保方首次担保负债极低➕认购次日计息!每周五成立
【天津静海区2023债权项目】
【规模】:不超过1亿,本期不超过5000万
【期限】:12个月/24个月
【付息方式】:自然季度付息
【预期年化收益】:
12个月:10-50万(不含):8.5%;
50万-100万(不含):8.8%;
100万及以上:9.1%。
24个月:10-50万(不含):8.8%;
50万-100万(不含):9.1%;
100万及以上:9.4%。
 【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最终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等。
【融资方】天xx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20亿,实控人为天津静海区国资委。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经营范围包括对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土地整理;城市资源开发、运营及管理等。截止2021年9月,总资产165.7亿,净资产48.79亿。公司作为子牙经开区内唯一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在当地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获得静海区政府在项目建设和债务化解等多方支持。

无关内容:

我国采取“房地一致”的原则,农村房屋只能卖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地随房走,房地不可分离

    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得对外转让,其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利益也应当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拆迁事由,发生纠纷该怎么处理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后遇到拆迁产生纠纷的情况,那么买卖合同中有拆迁相关事由的约定,应当怎么认定?下面晏清律师来为您解读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多年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遇到拆迁产生纠纷

    李某因诉A市B区地方、张某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补偿一案,不服法院判决,申请再审

     李某再审请求: 一、撤销             号行政判决和             号行政判决; 二、改判确认             政府             村拆迁指挥部与             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三、改判             政府按照《             》的标准补偿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及被拆房屋损失,并参照             政府             村拆迁指挥部与             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再审申请人回迁安置房屋396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损失49560元,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奖励费等101032元(过渡费暂计24个月,其后继续计算至实际回迁安置之日)和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四、将本案发回重审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1、该地方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已经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

     2、《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写明有关征收的条款“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此条款属于双方对拆迁安置所涉及利益的自由处分

     3、虽然转让协议经认定无效,但其已经居住多年并且支付合理对价,李某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进行补偿,此举有违诚信原则,侵犯张某的信赖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分析】 我国采取“房地一致”的原则,农村房屋只能卖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地随房走,房地不可分离

     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得对外转让,其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利益也应当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虽被确认无效,但其中明确约定了有关拆迁相关事宜,属于对利益的自由处分

    案涉的宅基地及房屋因拆迁已经丧失了居住和使用的功能,转为拆迁利益

    倘若确认拆迁协议的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明显不合理,也违背法律规定

     在此晏清律师提醒您,农村房屋买卖存在风险!若您遇到难以解决的拆迁难题还请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助您维权

 

天津静海区2023债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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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30987.html发布于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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