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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歆鋆常成1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份额锁定期】1年
【业绩比较基准】100万,5.5%/年
【投资标的】投资国有城投平台发行的债券,债券名称:21水发优,债券代码:183030,信用评级AAA
【债券发行方】新xx团有限公司
【债券担保人】水发集团,山东省唯一的省级水务运营主体,水务业务具有区域专营优势,担保履约能力极强,联合资信给予其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上海歆xx理有限公司(基协登记编号:P1067413)
产品亮点及风控:
1)债券发行人x集团属于国有企业,偿债履约能力强,2020年末总资产170.65亿,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债券资产实现的土地承包金现金流扣除相关税费后对本金及预期收益各期覆盖倍数在1.33倍以上;
3) 差额补足承诺人将按照《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条款与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4)水发集团为该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5)本基金由券商托管,在基协备案,由专业基金服务机构合规把控。

歆鋆常成1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新闻资讯:
挪用资金罪量刑起点是5000元,这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挪用资金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构成了刑事责任,对于达到了30000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需要从严追究挪用资金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一、挪用资金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5000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
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二)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有关挪用资金罪量刑起点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存在异议的,或者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情况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