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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每期5000万元
期限:12个月
起息方式:当日计息
付息方式:每月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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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 12个月
10-99万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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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及以上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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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制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表格》、《公路工程施工检验表格》、《公路工程试验表格》、《公路工程质量月报表》、《公路工程现场检测和施工记录表格》、《工程计量支付报表》、《监理计量支付报表》的样表,供驻地监理和承包人使用四、审查任命驻地工程师
监理单位应在进场同时,将投标文件中推荐的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报总监办,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任命及授权
五、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重要的施工技术方案
六、审批驻地办呈报的实施性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七、建立中心试验室,检查驻地试验室的计量认证和工地试验室的认定情况
八、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
九、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十、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节 驻地办的主要工作 一、监理工作准备 1.监理人员进场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日期派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其进场人员及人员更换必须征得总监办、业主书面同意
2.监理设备 监理合同规定的由监理单位自备的监理设备应在实际开工以前到位和完善,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理合同规定的可以租用的监理设备,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租赁合同
3.监理驻地及试验室的建设 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理驻地建设和试验室的建设,尽快完成试验室的计量认证及试验室验收的申报工作
4.监理培训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间接受业主、总监办对监理人员进行的监理培训
5.编制计划、监理细则 a)在委托监理服务合同签订28天内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期限内,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总监办下发的项目监理计划,编制本合同段监理计划、监理工作细则
b)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的编制与审批,监理细则一般应写明工程概况、控制目标、控制重点、控制要点、控制措施和验证措施等
c)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编制完成,并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经总监批准的监理计划、监理细则,应下发下属监理部门和监理工程师贯彻执行
6.熟悉合同文件、合同图纸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合同图纸,对合同文件、合同图纸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报总监办、业主
熟悉和复核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图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图纸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 (3)、地质和水文等基础资料是否充分可靠; (4)、设计文件所提供的材料来源是否满足要求; (5)、所提出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
7.现场复查 驻地办应要求承包人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
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和方案性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8.施工环境调查 驻地办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占地范围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它障碍物、施工前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进行调查,并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措施
9.监理图表 监督承包人按总监办统一制定的样表制备监理图表
二、施工准备的主要监理工作 1.检验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① 驻地办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② 驻地办应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报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 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施工现场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③ 驻地办应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装备自己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其建 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试验的需要
④ 驻地试验室应派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 指导
所有试验仪器都必须经检验合格并按期进行标定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的重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旁站
⑤ 督促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及要求: 承包人试验室人员必须符合承包人的投标书中人员资质及业绩;试验仪器应符合承包合同的要求,并经驻地办试验检查认可
工作重点: a.自检各个单项工程的开工条件,向驻地办提供自检资料; b.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c.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及时采取措施;对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d.按本“细则”规定的抽样检测频率、方法进行取样和试验; e.及时检测工程各部的位置、标高和几何尺寸,提供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检查,以获得认可; f.对每道工序(工艺)或单项(单件)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g.对每项工程质量进行规定的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2.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提出书面建议报总监办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要点: a)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b)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c)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d)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符合要求; e)施工总体布置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f)施工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g)专项施工设计是否全面、可行、合理、先进; h)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施工安排是否连续、均衡,进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是否协调
3、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 承包人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设施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情况
4.检查承包人的进场材料及定点加工厂的材料加工情况
所有工程材料必须符合技术要求,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
对沥青、水泥等重要材料,要派专人对其进场、储存过程进行全面监理
5.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
6.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
① 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产地、功率、 出厂日期、完好率与投标书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②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的适应性; ③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 ④ 对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撤离;承包人要求替代或更换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⑤已进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未征得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7.审批复测结果 ① 设计交桩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桩,并提供基准点(导线点和水准点)的详细资料
② 基准点复测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交桩资料后7天内,应组织合格测量人员(具备合同文件要求的资质)用合格测量设备(设备已标定,精度符合要求)对上述基准点进行复测,并延伸至相邻标段两个基准点
复测完毕后,书面将复测原始记录、计算结果、精度评定、测量人员资质证明、测量仪器标定证书等资料上报驻地办审核
③ 监理工程师批复 对施工图纸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或校正,重大问题报告总监办和业主,由总监办和业主要求设计单位澄清,确保数据无误
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驻地办的复核结果和承包人的复测结果均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时,驻地办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的复测结果进行确认,并报总监办审批,准许承包人使用上述基准点;当双方的测量结果不一致或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时,应指令承包人重新复测,直至双方达成一致结论
当发现勘测单位有误时,应通过总监办和业主要求原勘测单位复测
对为加密控制点、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复核认定
④ 基准点的使用和保护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基准点作为承包人测量定线的依据,承包人应对其进行妥善保护,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受扰动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基准点不能满足施工放线精度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上述基准点进行重新测量,并以监理工程师重新批复的结论为准
监理工程师对基准点批准使用的结论,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测量工作中出现任何偏差造成工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责任
8.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要求承包人对全部工程或开工段落的原始地面进行实际测定,并对测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签署意见后上报总监办审批或备案
① 承包人的测定工作应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以前进行,测定所使用的仪器 精度及操作方法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
② 检查与复核测量应伴随承包人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承包 人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得低于承包人测点的30%
③ 应对承包人旨在影响土石方工程数量的任何纵向加桩及横向测点的不合理性加 以纠正,使纵向的中桩连线和横向的测点连线与实际地面线相符合
④ 应要求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及实际测定的地面 线资料,提交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用于确定实际土石方工程数量的土石方计算表以供审核
⑤ 对于业主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承包人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 落,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不予认可
9. 工程单位划分 ① 总体工程开工以前,驻地办应督促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范围和技术规范对所辖工程进行工程单位划分,详细列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所涵盖内容与相互关系,审核后报总监办批复,总监办批复后报业主备案
经批准的工程单位划分,作为参建各方在分项、分部开工申请和审批、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验收、评定和中间交工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计量支付等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② 总监理工程师在未批准工程单位划分之前,不得批准工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
10.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详图 各项工程开工前在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应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 的各种施工详图进行审核批准
要求承包人在未进行施工测量之前或在施工测量的过程中,对合同图纸中各类结构物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必要时就地补充测量,以保证原始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若发生变更设计时,应按变更程序报批;所有施工图的图幅应有统一规定,竣工图应与其一致
11.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
审核工程量清单时,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进行工程量核算
驻地办审查无误后,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符合结果予以签认,报总监办审核后,由业主批准
12.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的前提条件: ① 组织机构组建完毕; ②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实施方案得到批准; ③ 业主已将施工段落的工程场地移交承包人; ④ 基准点复测完毕并得到批准; ⑤ 地面线测量完毕并得到批准; ⑥ 工、料、机准备工作基本到位; ⑦ 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已经提交
驻地办在核实上述条件均满足后,报告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分包商,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监督部门代表和有关监理工程师参加
13.审核工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 ① 在承包人认为已经具备工程项目开工条件时,应向驻地办申报工程项目开工申请,阐明临建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情况、工料机准备情况、图纸及拆迁到位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环保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地试验室建设情况、测量复核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② 驻地办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后,应组织监理工程师核查承包人的开工条件,核查要点是: a)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已经批准
b)基准点测量复核是否已经批准
c)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合格
d)安全、环保保证体系是否合格
e)工、料、机准备是否已经满足开工需要
f)临建(道路、水、电、通讯、办公和生活设施)是否已达到开工条件
g)进场设备和人员是否和标书一致
h)环保措施是否已经制定并准备实施
承包人在具备了工程项目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该合同段的总体工程项目开工令
通常,“投资”有三种定义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以企业为基础的定义和以交易为基础的定义
总之 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的适用范围 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方法加以限制 如根据东道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分阶段地限制“投资”的范围 制定承诺履行协定义务的时间表等等
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与定义是什么 一、“投资”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通常,“投资”有三种定义: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以企业为基础的定义和以交易为基础的定义
1.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标准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是:“投资”指缔约各方依照各自法律和法规所允许或接受的各种财产, 它不仅包括金融资产及经济概念上的“资本”, 还包括具有创造生产能力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
主要有: (1)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享用权; (2)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债权;(3)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请求权; (4)知识产权; (5)法律赋予或透过合同而具有的经营特权, 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提炼或开发的特许权
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不仅涵盖外国投资者带到东道国的资产, 也包括投资者在投资地获得的资产
这种宽泛的投资定义在双边和区域投资协定中应用比较普遍
如有些协定为了鼓励资源、在东道国的长期使用, 避免出现投资转移, 东道国根据外国流入资本的期限决定是否属于“投资”
通常规定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投资, 属于享有协定保护权利的“投资”范畴
有些协定考虑到短期资本流入的波动性和非稳定特征, 在“投资”的定义中, 明确表示“投资”不涵盖因投机而发生的金融交易资本流动, 也不包括用于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商业合同所引致的资本流动
此外, 非直接与投资相关的国家间的信贷所带来的资本流动也不属于投资
对“投资”定义的限制, 有利于应用国际投资协定管理资产的跨国界流动, 并对特定的资产给予法律保护
这样, 通过各种条件, 限制那些与长期投资( 如FDI) 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种资产, 将它们排除在“投资”的范围之外
2. 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是: 一个国家的实体企业为了获得持续性收益, 在另一个国家内建立一个实体企业
前者的实体称为直接投资者, 后者的实体称为直接投资企业
持续性收益是指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之间存在一种长期关系, 且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企业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
直接投资不仅包括建立并形成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之间关系的最初交易, 也包括两者之间所有的后续交易以及投资实体内各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
直接投资资本是一个直接投资者向其所投资的企业所提供的资本, 包括产权资本、利润再投资和公司的融资资本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认为可持续性利益强调的不是一个时间概念, 而是注重投资者在所投资企业内的股份
通常规定具有10% 或以上股份的投资者拥有长期的利益
当然, 有些国家还有其他标准和条件
这些界定大多具有主观性, 比如一个投资者在某企业内拥有的原始股份不足10%, 但对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具有直接影响, 东道国也能够将之视为对外直接投资
如1988 年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1992 年被NAFTA 取代) 所界定“投资”的范畴仅指: (1)新建企业的投资; (2) 企业收购的投资; (3) 投资者在建立或收购过程中所进行的投资; (4) 企业投资者所能控制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投资收益
3. 以交易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以交易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强调投资过程中资本和相关资产的跨国界流动, 这种跨国界的交易是在一种对外新建或者收购投资过程中进行的
这种方式的投资定义最初使用于双边和区域投资协定中, 主要考虑涉及影响资本流动的东道国政策, 而不是针对投资来定义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是使用这种“投资”定义统计国际收支平衡
4. 对“投资”定义范围的一般性限制 国际投资协定可用不同的方法限制投资范围
第一种也是最重要的限制方式是在国际投资协定中附加实体条款, 规定在特殊条件下赋予东道国一定的政策灵活性
首先, 依据外国投资进入市场前还是进入市场后给予不同待遇
就为投资者提供保护而言, 许多双边和区域投资协定对于投资后的资产保护程度和范围高于投资前的资产保护程度和范围
其次, 如果投资协定中使用了涵盖各种间接投资的宽泛定义, 通过实体条款区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使投资的定义专门适用于前者
此外, 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允许东道国对波动性极大的短期资本实施一定的限制性措施
以上三种例外条款, 赋予东道国一定的政策灵活性, 对投资的范围进行限制
但这些例外条款在现行的国际协定中并不普遍
现行的双边和区域投资协定中的“投资”, 通常是指宽泛意义上的“投资”, 在特殊条件下, 东道国享有对投资范围进行限制和界定的权利
第二种限制投资应用范围的方式是使“投资”的定义适用于或者不适用于东道国的特定部门
第三种限制“投资”范围的方式, 是声明协定应与东道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相一致
这就将国际投资协定置于国内法规的约束之下;或者说明只有外国企业在东道国建立后某一时段内的“投资”才有效;或者根据不同资本类型、投资规模等条件设立最低门槛
这样做的目的是, 根据限制目的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确保外国直接投资服务于东道国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总之, 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的适用范围, 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方法加以限制, 如根据东道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分阶段地限制“投资”的范围, 制定承诺履行协定义务的时间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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