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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新款政信项目+总资产近600亿元AA政府平台融资+足额应收质押
规模:20000万
期限:12个月;付息方式:自然季度付息
预期收益:30-50-100-300万:8.5%-8.7%-9.0%-9.3%
资金用途: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融资方】天津蓟xx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20亿元,总资产 590.76亿元,流动资产合计为 316.37亿元,主体评级AA,债评AA。
【增信措施】
1、【国企担保】:天xx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总资产28亿元。实际控制人天津市蓟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应收账款质押】:天津蓟州xx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天津津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0万的应收账款中登网登记。
【项目亮点】
1、本项目交易对手为天津市蓟州区国资委下辖国有公司,是蓟州区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该公司主要负责蓟州区内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具有一定垄断性。主体评级 AA,资产实力雄厚。评级展望为稳定,偿债能力较强目前已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合计146亿元、其他商业银行150亿元授信额度;另外,于2019年7月于香港联交所发行美元债7000万美元,成为天津市为数不多的成功发行境外债的国有企业;
2、本项目担保方为天津津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总资产28亿元。实际控制人为蓟州区人民政府,是当地最大的基础设施施工单位承接包括于桥水库生态保护,蓟州区森林生态修复与综合提升,新城公乐亭湿地提升改造,新城州河地块新开景观河道清淤、生态提升改造,湖璟中心(湖璟苑)室外给排水、道路管网配套、庭院景观绿化、室外道路及铺装等二十余项在建工程。预计2023年底可实现工程款收入13亿元,担保能力强;
3、30000万元应收账款,覆盖本金,安全边际高;
4、蓟州区位于北京和天津经济圈的交汇点,区位优势显著,发展前景向好,区域财政实力较强,增长稳定,区域经济发达。202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79.33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54亿元,被认定为2021年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
新闻资讯:
《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是平等民事关系的法律主体,所签的协议是民事协议而非行政协议
认识“拆迁许可证时代”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在我们接触的房屋征收案件中,会遇到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又反悔,或者签了补偿协议后仍然拿不到钱,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依约履行合同的情况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在“拆迁许可证时代”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在诉讼时遭遇的困惑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为何是民事纠纷? 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张女士,前几年家里的房子被拆迁了,当时的房价还没有疯涨,张女士对拿到的拆迁补偿款也还算满意
因为还有另一套住房,张女士就没有再购买第二套住房
去年,因为儿子要结婚,张女士拿着前两年房子的拆迁款到以前房子所在的区域想再买一套,没想到房价已经翻了两倍
张女士不禁感叹此一时彼一时
有一天张女士听说后来签协议的有些老邻居拿的补偿比自己的要多一些,是不是自己的拆迁款要少了?是不是拆迁的人蒙骗了自己?张女士想不通,于是准备一纸诉状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甲方告上法庭
可是,这纸诉状到了法院行政庭,法官却说,你的这个案子是民事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纠纷
张女士困惑了:我特意查看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不服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为什么法官偏说我这是民事合同纠纷呢? 重要回顾:拆迁许可证!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起本文标题中的“拆迁许可证时代”
在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一段时间,城市房屋拆迁是以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的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因此取得拆迁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
该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所以不管是房屋征收部门还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均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责任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行政机关性质,以及政府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性质,《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现在大家明白了为什么法院提出张女士的诉讼提错了,由于大家对征收拆迁的相关法规不太关注,很容易就会把一些法律文件弄混,请教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可以帮助自己避免走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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