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央企信托-重庆荣昌区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linbin123456 2023-05-18 130
央企信托-重庆荣昌区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摘要: 重庆荣昌区标准债政信+仅次于北上深GDP全国城市排第四重庆市主城区荣昌标债+第一大平台AA融资,第二大平台AA差补+荣昌区人均GDP排重庆38个区县第5!央企信托-重庆荣昌区政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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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昌区标准债政信+仅次于北上深GDP全国城市排第四重庆市主城区荣昌标债+第一大平台AA融资,第二大平台AA差补+荣昌区人均GDP排重庆38个区县第5!
央企信托-重庆荣昌区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基本要素:2.1亿,每年5月22日付息
      固定到期日:2025年5月22日
      税后收益:50万-100万:6.4%-6.5%
    资金用途:用于投资发行人发行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项目亮点
AA发行方:实控人为重庆市荣昌区国资委,当地第一大平台,注册资本22亿,总资产为311.89亿,主体AA,债项 AAA。
AA差补方:实控人为重庆市荣昌区国资委,当地第二大平台,注册资本23.85亿,总资产为155.10亿,主体AA,债项 AAA。
重庆市,省级⾏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城市、超⼤城市,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政治高地。2022年,重庆市地区生产总值29129.03亿元,超过广州成为中国经济“第四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03.4亿元。
荣昌区,取自“繁荣昌盛”,重庆西部门户,重庆主城都市区桥头堡城市,有“海棠香国”之称,2022年,荣昌区实现GDP817.30亿元,一般预算收入26.84亿元。人均GDP122168元,排重庆市38个区县第5名。

无关内容: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立案中民事合同案由中的案由之一,在遇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时,我们是可以以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而向人民法院去起诉的,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案由立案规定所予以明确的,无需担心法院不以该案由立案。 在人民法院立案时常见的有关于委托合同纠纷类的民事立案案由有如下: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5)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此外常见的合同纠纷还有120.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补偿贸易纠纷、借用合同纠、典当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彩票、奖券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第119条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5)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保证债务的时效是不会中断的,一般会根据保证方式和约定的期间情况,如果当事人对于则两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责任就会生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断吗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断吗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

    ”也就是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及于连带保证合同

    2000年10月,被告孙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当年11月底归还,并由被告林某予以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孙某于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分五次偿还原告共计6万元,尚欠4万元未还

    期间原告胡某也从未向保证人林某要款,直到今年2月向法院起诉被告孙某和林某,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4万元

    审理中担保人林某以保证责任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对保证人林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从合同的担保条款时效自然中断,其理论依据是“合同从随主”的原则,因此保证人林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没有理由的

    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应按自己的中断事由而中断

    本案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根源,实质上是各自保护利益的立足点不同而造成的

    保证时效中断具有相对性的理论,是从立足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出发;而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及于保证债务的观点则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考虑而得出的

     两种观点究竟孰优孰劣,可依利益衡量来进行分析:首先,按照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在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三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若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证合同,结果会使保证人承担更重要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当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其次,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部分债务,基于这种履行会产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担保是基于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能力而确定的,对保证合同而言,原来的担保内容并未发生变动,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及于保证债务并使之中断,等于无限延长了保证期间,结果是不当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

    况且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虽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种信赖关系,一般也不取得经济利益,因而不能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的行为而决定加重保证人的负担

    因此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保证时效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也采用了现实主义的做法,即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

    ”本案中被告林某为孙某担保,保证方式和期间都没有约定,按《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保证人林某的保证债务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虽发生中断,但保证期间并没有发生中断,保证人林某可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以上情况在连带责任当中规定了,当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后那么保证债务的额时效是不会中断的,所以是不会涉及到连带保证合同,所以对于在保证期间没有发生中断的,那么当事人也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央企信托-重庆荣昌区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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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38583.html发布于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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