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央企信托-98号盐城高新城投永续债

linbin123456 2023-06-08 127
央企信托-98号盐城高新城投永续债摘要: 【央企信托-98号盐城高新城投永续债】:2年,7%-7.1%,自然季付,“AA+”融资方(第三大市级平台);政信知识: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努力,合同备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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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98号盐城高新城投永续债】:2年,7%-7.1%,自然季付,“AA+”融资方(第三大市级平台);

政信知识:

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努力,合同备案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是,由于目前施工合同备案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履约效果不甚理想

    现结合我市合同备案善,就当前合同备案的必要性、存在的若干问题及解决的对策和思路谈一些认识

       一、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的规范发展,施工合同必将成为维系发承包双方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不仅是主观需要,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从社会制度和企业性质看,我国目前是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结构,生产力水平不高,法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建筑市场承发包双方的合同自律行为还比较差

    现阶段必须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宣传、监督和管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才能使建筑市场不断规范和完善

       其次,从当前经济秩序的状况看,旧的体制虽然已被打破,但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们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行为规范,经济交往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很大,加之投机和趋利的心理作用,使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经常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如果版面地强调施工合同签约自由和企业自律,只会加剧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使企业付出更加学生的代价

       其次,从企业经营管理的现状看,一些企业的合同意识比较薄弱,废止签合同,不会用合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知如何管理合同的现象仍很普遍

    如:大连水陆工程局由于签订施工合同的随意性,短短两年时间就遗留了47起合同纠纷,花80多万元,先后打了五年官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沉痛的教训,使他们认识到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此后,由于他们主动申请备案鉴证,完善了合同内容,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经营状况越来越好

       最后,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放开

    国外建筑承包商将进入我国市场,如果我们业主不是以平等主体来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地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资,就有可能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发贸易纠纷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施工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树立国际化意识,以适应加入WTO引发的新形式、新变化和新要求

       二、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面临的几个共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有相当部分企业对履行施工合同备案法定程序缺乏自觉性,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是个别单位不采用国家统一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而自订条款;三是部分发包方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各行其是,甚至个别单位自定章程代替法规,有的背地私下另行签订合同来约束承包方;四是个别承包方不具备法人资格,超越权限对外签订合同;五是有的单位不使用合同专用章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某些领导及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改造应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2、对承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缺乏深度

       承发包的“主体”资格,即发包方的“发包主体资格”和承包方的“承包主体资格”

    这是文艺工作不同一般地必须具备的资格和基本条件

    据了解,当前有关部门在工程发包时比较重视对“承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而忽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特别是对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审查不够严格

    有些发包方将能否垫资作为招标和选用承包方的先决条件,导致有关施工许可手续已经办完,工程款仍无着落,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

    而一些急于找米下锅的承包方“忍辱负重”,在施工过程中不惜以贷款垫资为代价,去满足发包方的要求,致使工程款旧账未清,又欠新帐,拖欠工程款的三角债现象相当普遍

    还有的发包方强行将“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字样写入合同附加条款之中,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致使建设工期和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这种情况应该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加强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严格审查和管理已成为规范建筑市场刻不容缓的一大课题

       3、管理措施不配套

       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而当前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二是涉及施工合同履行的有关法规修改和调整工作滞后

    近年来,发包方对优质工程的要求越来越高,工期越来越短,而目前的工期与质量奖罚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却没有相应的调整和出台,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和施工合同管理机制的需要

       4、部分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比较薄弱

       在合同检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些施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合同条款填写不认真,语言表达不严谨,条款内容不完备,错漏较多

    部分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形成领导主管,职能部门贫乏,承办人员专管的内部管理网络机制

       5、缺乏依法查处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威性

       据调查,当前建筑市场先开工后签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三边”工程大量存在

    合同签订后不主动送备案的比例数仍比较大,少数施工企业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有的项目没有立项批文,没有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外埠企业没办法进连证明

    这些问题都严重地违反了《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然而真正受到查处的安全并不多

    这说明,查处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缺乏力度,又缺乏权威

       三、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对策和思路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工程承发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更是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力保证

    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磨擦及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得更加规范和卓有 成效

    根据大连市的情况,我认为当前应侧重考虑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市级设专职机构,要有懂专业、会管理的人才,各区市县要设立专人,部门之间配合要默契,工作衔接要紧凑

       (1)要常年坚持大连市施工合同备案办公制度

    大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设合同科,对全市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统一管理

    只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强化宏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功能

       (2)要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和社会性较强的综合性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只有逐步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并相对稳定的专家型管理人员,才能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做的更有深度

       (3)对各区县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制作发放印章,形成上下协调、统一领导的管理组织体系,这样将有利于全市施工合同的强化管理

       2、抓好备案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对施工合同的备案都做了强制性规定

    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备案,利用前期种种立项批文和年检资料,查明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金情况、经营范围以及企业的经营信誉,并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把关,使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合法性、严密性、条款的完备性及文字的准确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要建议予以更正,严重者建议退回重新签订

    这是防止合同纠纷的前提,可以大大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

       3、加强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统一管理

       全面推广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筑装饰施工合同(GF-96-0205)》、《住宅室内装饰半个施工合同(DF-02-021)》

    这三个示范文本是由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反复优先、评审并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订的

    它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文本

    它具有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适用性的特点

    它的发布实施使施工合同签订规范化,避免缺款少项,防止有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出现,减少合同纠纷,也便于管理机关审查和监督

       4、综合协调,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力度   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这是发包主体必须具备的经济技术条件之一,否则就不具备发包资格

    按时拨会工程价款、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计划的顺利进行

    为了防止工程款的拖欠和违约合同的出现,加大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当前规范建设市场的一项紧迫任务

    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能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司其责,做到业务互相通气,程序互相制约

    如在工程发包时应审查建设资金是否真正落实,是否提供了履约担保或履约包涵;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查验发包方是否执行了工程造价政策及工程招标手续;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施工合同是否备案

    只有坚持协同作战,管理才有力度,效果才能明显,建筑市场才能规范

       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建和市政建设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管理劳务分包市场

    ;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单项工程建安合同额(或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劳务分包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相应专业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在劳务作业开工l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进行登记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龙岩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登记表》两份(附表2)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审查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登记

       第七条 接受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其发出合格凭证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令其改正,并报告市建设局

       第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登记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市建设局报告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第九条 市建设局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核验

       第十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

    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

    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劳务企业全部作业人员中持有岗位技能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60%以上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五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

    劳务发包人应在劳务作业开工前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

       市建设局门户网站和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等提供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和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的网上下载和信息接收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

    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七条 鼓励劳务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鼓励劳务发包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劳务发包交易,交易中心免收交易费,仅向劳务发包收取场地费

       第十八条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3—0214)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登记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告

       第二十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

    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培训中心按照市建设局的部署,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劳务作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鉴定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档案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登记的;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

央企信托-98号盐城高新城投永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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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44206.html发布于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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