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央企信托-494号江苏泰兴永续债政信

linbin123456 2023-06-19 97
央企信托-494号江苏泰兴永续债政信摘要: 江苏泰兴AA+主体季付息政信明天5点封帐【央企信托-494号江苏泰兴永续债政信】▪规模:5亿▪期限:24个月,自然季度付息(3/6/9/12.20)▪收益:100-300万:...
微信号:18321177950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江苏泰兴AA+主体季付息政信明天5点封帐【央企信托-494号江苏泰兴永续债政信】
▪规模:5亿
▪期限:24个月,自然季度付息(3/6/9/12.20)
▪收益:100-300万:6.8-7.0%/年

✔AA政府平台融资:泰兴虹桥园,实际控制方为泰兴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截至2022年9月底公司总资产267.5亿元,负债率59.32%,主体评级AA,履约能力较强。

✔AA+政府平台担保:中兴国投,是泰兴城区重要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资本运作的主体;截至2022年9月底公司总资产344.65亿元,负债率53.08%;主体评级AA+多只债券存续中,担保能力较强。

泰兴市,江苏省直管县之一,享有部分地级市职权,与苏锡常隔江相望、有江阴长江大桥、泰州长江大桥连接苏南;2022年,中国百强县市排名第21位,实现地区GDP1360亿,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3亿,远高于市场其他区域政信,总量列全省县(市)第七,苏中第一。

央企信托-494号江苏泰兴永续债政信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主要体现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等等,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1、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

    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3、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4、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5、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6、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

    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7、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46671.html发布于 2023-06-19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城投定融网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