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央企信托·东部省会标债

linbin123456 2023-06-20 138
央企信托·东部省会标债摘要: 东部强省省会城市标债,携手大央企信托,绝版首发,不容错过!【央企信托·东部省会标债】【要素】规模2.5亿,期限不足24个月(固定2025.05.28到期),每年5月28日付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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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强省省会城市标债,携手大央企信托,绝版首发,不容错过!
【央企信托·东部省会标债】
【要素】规模2.5亿,期限不足24个月(固定2025.05.28到期),每年5月28日付息。
【税后收益】50万起 6.9%,300万起 7.0%
【资金用途】投向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债券简称:20**集团PPN001)
【发行人】**集团,AA公开发债主体,是省会城市下辖区的第二大平台,区财政局是其100%实控人;公司作为区域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主体,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22年末,公司总资产超百亿元,年营收超4亿元;公司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融资,本次是公司的信托首发,且是投向标债,体现省会城市区域信用,其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非常强。
【差额补足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AA+公开发债主体;公司由区财政局100%持股,是区内第一大平台;公司资信非常好,负债结构合理,债务负担轻,对本项目差额补足还款的能力非常强。
【区域】**区,作为东部强省的省会辖区,该区2022年GDP超千亿,公共预算收入超40亿元,地方政府负债率低于15%,债务负担轻,资源调动和财政支持能力,非一般政信项目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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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知识分享:

譬如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一)诉前达成协议之后要求重新结算怎么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工程合同之外设计改变工程款怎么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承包人未完成施工工程款怎么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四)针对黑白合同怎么结算工程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央企信托·东部省会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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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46791.html发布于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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