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资中兴资债权2023年资产转让

linbin123456 2023-07-11 77
资中兴资债权2023年资产转让摘要: 投资亮点:成渝双城经济圈+孔师故里+应收账款质押+幸福百县!【资中兴资债权2023年资产转让】【 总规模 】2亿元【 产品期限】一年期/二年期【 付息方式】自然季度25日付息【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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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亮点:成渝双城经济圈+孔师故里+应收账款质押+幸福百县!
【资中兴资债权2023年资产转让】
【 总规模 】2亿元
【 产品期限】一年期/二年期
【 付息方式】自然季度25日付息
【 成立计息】自然周每周五成立计息
【 预计年化收益率】
一年期:10万-50万-100万-300万 8.6%-8.8%-9.0%-9.2%
二年期:10万-50万-100万-300万 8.8%-9.0%-9.2%-9.4%
【 资金用途 】用于补充发行方企业流动资金
【发行方】:资中xx团有限责任公司(AA)
【担保方】:资中县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增信措施】:
1、资中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2、应收账款质押:资中xx有限责任公司提供3亿元应收款质押。
【项目亮点】:
1、AA国有主体发行 ,发行方偿债能力强
2、成渝双城经济圈,中国区域经济第四级,区域前景广阔,政策支持力度大。
【资中县经济发展情况】
2021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GDP)305.4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8.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7.62亿元,增长6.9%,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5.7%;第二产业增加值87.10亿元,增长7.4%,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4.9%;第三产业增加值130.71亿元,增长9.5%,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9.3%。三次产业结构比28.7:28.5:42.8。
全年民营经济增加值194.03亿元,比上年增长8.6%,占GDP比重为63.5%,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资中兴资债权2023年资产转让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句句经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8-20 10:48:22 评论 收藏 俗话说: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

    对于那些刚毕业或者进入施工工地不久的屌丝们,认认真真的放下一切去学习才是快速成长的制胜之道 徒弟: 先说▲测量放线,专职测量员把主轴线定好、标高控制点做好后,要掌握吊线坠的基本功,不能老依靠经纬仪,不可能也不现实,再一个住宅和办公楼建筑定位放线简单的多,工业厂房就要复杂的多了

    我们现场施工测量时常常是经纬仪投测主控制线,等放线后再用线坠复核经纬仪或主控制线的垂直度

     还有一个放线的基本素质就是看图纸:要将涉及建筑物轴线尺寸、标高、门窗洞预留洞尺寸等所有尺寸熟悉,并核对各图纸之间的尺寸矛盾

     放线最关键的是基础定位和基础底板放线,这个工作的关键也是图纸的吃透,要有立体三维概念

    尤其是基础集水坑、电梯井坑的尺寸和放线

     放线量尺寸时一定要杜绝用小尺一尺一尺(工地上常用3米尺、5米尺)的量下去,免得误差累积

    另外,两点高差较大时,一般量斜距、测两点高差用勾股弦定理计算求的通常误差小的多

    记住学测量时老师讲的几个要点:先整体、后碎部;常复核,前一步工作没做复查下一步工作不能进行;测量步步要经过检核

     测量放线在施工时尤其重要,你的一点疏忽可能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现在在施工现场的测量放线,并不像在学校测量实习时量距有前尺、有后尺、有读数、有记录那么正规,往往是工长和技术员两人就去放线,再就是现场随手喊个工人来帮忙,这实在是不合适,你不能要求项目经理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陪你定位,但你必须做到慎之又慎,尺前尺后来回跑

     工地上给标高一般也是技术员的事,你看水准仪,扶尺可就不一定是谁了,要注意塔尺前后俯仰对观测结果影响很大,再一个就是塔尺下对点时非专业人也是不好掌握的,如果你不反复叮咛,差个3~5毫米一点也不奇怪

     还有一句话是工地上流传的,虽然不完全对,但可以算是搞测量人自我保护的法宝:“三角要小、线要粗”,意思是给完标高描红三角时不要描的太大,弹墨线时墨线要粗一点

     作为工地技术员,水准仪、经纬仪、墨斗、线坠的使用操作是一定要熟练的

     ▲进场原材料取样送检:在一些正规的单位是取样见证人、材料员会同监理共同完成的,作为技术员也应该参与,在学校学习的东西和自己翻看规范、规程死记硬背的知识远不如实际经历过的记得牢,比如钢筋机械性能试验试件的选取,不能图简单从钢筋端头截取,一般要截去1米左右后再取样,是因为要消除钢筋生产热轧时对端头的影响,要注意现场取样复检的宗旨是随机取样,使每组试件能真正有普遍性,代表性

     如果钢材供应渠道有可靠的保证,并且是长期合作信誉度很高,也可以在1根钢筋上把该规格的钢筋试件一次取完,毕竟省得钢筋配料时人为增加接头,造成材料的浪费

    但要记住合乎标准规范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在业主和监理面前不管你自己觉得关系处得多么融洽,你永远不能在你没有按章行事时说实话

     当然,对于新技术员来说,最好还是严格遵照规范要求去办,第一好处是自己心里塌实,第二给别人一个做事认真的印象总是不错的

     ▲水泥取样一定要按规范要求从任意10袋中各取一点混合后送检

    好处是给试验室提供最接近真实情况的数据,使出具的配合比单更经济,更科学

     ▲现场质量检查、模板尺寸标高的检查等等的是看起来简单,其实经验的积累也很重要

    在现场呆时间长了,就可以哪些地方是关键,重要的是提前预控,既成事实后拿着仪器挑毛病是项目经理和操作工人最反感的

     你辛苦了半天,把检查结果汇报给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时,往往是没有好脸色的,客气一点哼一声说知道了,不客气马上给你噎个半死:“原来你干啥去了?” 说说▲写技术交底,一般来说,技术交底的通病就是抄书多、抄规范多,能指导施工的不多

    我的经验是对施工工艺、施工步骤不清楚时还是多抄些规范要求,可以让别人说你的交底是死搬硬套,指导不了具体施工,但总比让别人看了说你不懂、说你讲外行话要强

    再一个原因就是技术交底是要进交工资料的,所以绝对不允许有违背规范的话

     毕竟有些是可以去做但不可以写出来的

    想提高的话,你应该多看看工人的操作,看看有哪些没按书上的去做,对质量有什么不好的影响,自己一定要记下来做个总结

     再说▲材料计划,不管预算员是否提了,作为技术员你必须自己动手再算一遍,你算实际用量,不要看预算定额的含量,定额是综合各种工程类别编制的,有些定额子目中的含量实际施工用不了,有些反而不够,比如瓷砖大理石,设计已经给定尺寸规格,你可以实际排一下包括需要切砖的半块砖的数量,只要你用心了,你就可以把数量提的很准确

    这样施工时你到现场检查时就会胸有成竹,就可以一下发现问题

     现在钢筋设计一般都采用11G101图集,刚刚学过钢筋混凝土的课程,应该比别人熟悉的快吧,提钢筋用料时,要注意钢筋接头的量

     如果自己设混凝土搅拌机时,水泥一般按预算预提,待混凝土配合比单出来后,按实际每立方用量调整,沙子一般按每立方0.5立方、石子可以按每立方1立方提计划

     钢筋下料单的审核你必须要参与,如果你所在的单位习惯做法是钢筋料单由钢筋工长负责,你要一份自己核对一下,主要是钢筋接头的位置是否合理,在脑子里把他料单上的钢筋排一下,对照设计图纸,看看有没有遗漏,看不明白就去问他,这没有什么丢不丢人的

     最后说说▲现场工程签证: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难以确定其造价

    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多则接近20%,少则也在6%左右,尤其在技改、技措工程中所占比例更大,大都在20%以上,有时甚至达到了40%

    因此,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施工单位的一项大事,我认为认识和理解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含义及内容是第一大事,才不至于帮倒忙

     其实现在技术员最难的工作就是签证,说起签证的原因、如何办理我能找到一大堆相关书本和规范、合同

    因为现在国内建筑市场是甲方市场,由此这就更需要我们技术员有协调应变能力,更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

     ▲设计变更的含义及内容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

    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

    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

     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 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

     办理设计变更洽商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设计变更洽商由施工方提出,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但在提交洽商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①改了后施工方便了吗? ②增加的造价是不是建设单位能接受的? ③为了办理结算时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尽可能以工程变更形式替代材料代用单、与设计沾边儿的可办签证可办变更的一些引起造价增减的结算依据

     一般设计变更的原因有: ①若由于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

     ②若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或错误指挥造成的

     ③由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

     ④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

     办理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 及时办理现场签证

    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找现场代表核实后签证,如果现场代表拒签,可退一步请他签认事实情况,及工期顺延

    并且要马上向你的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不适合以签证形式出现的如议价项目、材料价格等,应在合同中约定而合同中没约定的,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最后总结一下:要想干好技术工作,就首先要自我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让周围的人认同你,必要时可以倚小卖小

     我在例会上常说的一句话:技术工作要依靠大家的,单凭我个人能力、我一双眼睛、一个脑袋是无法发现这么多现场问题的

     干技术员的阶段是搞施工打基础的阶段

    施工现场的实际经验的获取和累积,人际关系的基本架构的形成,包括自身处事做事的风格的确立,都是在这一阶段

     施工现场免不了喝酒,内部沟通需要喝、请甲方监理也要喝,如果你能喝1斤你只说喝半斤,如果你喝不了半斤干脆就说滴酒不沾,不管你的领导还是同事,说成天花也不喝,因为施工方是逢酒必醉啊

     我不会写文章,这些是想到那里说到那里,有问题的可以直接问我

    我最喜欢解答问题,但我不善于提问题,希望我们的技术工作不能被动,要主动到现场发现问题

    每个分项工程开始前要提前考虑好各项准备工作,才叫真正的技术指导生产! 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

    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7、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9、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2、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4、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仅以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利义务的依据

          17、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18、《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

    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19、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0、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22、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

    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3、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5、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6、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27、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8、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9、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0、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3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32、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3、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34、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

    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3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6、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37、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8、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39、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应依承包人的起诉确定被告

          40、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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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51605.html发布于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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