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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信托-736号广东肇庆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linbin123456 2023-07-12 124
央企信托-736号广东肇庆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摘要: 广东非标政信,财政收入排名全国第一!AA平台融资,AA平台担保【央企信托-736号广东肇庆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素】3亿,24个月,半年付息,资金于向融资方进行专项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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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非标政信,财政收入排名全国第一!AA平台融资,AA平台担保
【央企信托-736号广东肇庆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要素】3亿,24个月,半年付息,资金于向融资方进行专项债权投资,最终用于置换有息负债
【预期收益】100万 6.7%;300万 6.7%
【融资方】肇庆市高要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当地第一大平台,AA发债主体,由区国资和省财政控股,总资产190亿,资产负债率51.67%。
【担保方】肇庆市高要建投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当地第二大平台,AA发债主体,由区国资100%控股,总资产156亿,债项评级AAA。
【区域介绍】广东省,人口1.26亿,全国第一!GDP12.9万亿,全国第一!一般预算收入1.328万亿,全国第一,肇庆市,广东省辖地级市,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节点城市,广佛肇经济圈、广州都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要区为肇庆市主城区,GDP和财政收入排名均为肇庆第一,负债率低至16%!

信托定融政信知识:

现代酒店业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对于酒店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更是成倍增长

    高职院校所培养出的酒店管理专业人才,是缓解这一需求的重要来源

    然而,传统的教育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酒店对于人才能力的需求

    实训基地的建设成为多数高职院校培养高理论知识、高专业操作能力人才的有力途径之一

    但是大多数的学校并未能建立起完整的酒店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思考与分析,以求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关键词:酒店管理  实训基地  人才培养  酒店管理专业,是职业技术教育中的一个典型专业

    现代酒店行业对酒店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是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专业的操作技能和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这也是酒店聘佣人才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对于职业技术教育的酒店管理专业来说,开展并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有利于专业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有机会直接接触真实的职业环境

    组织学生进行专业的实践训练和实用的能力训练,逐渐的渗透并培养学生在日后步入社会的适应能力,具有符合专业需求的职业素质,真正达到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技术型应用人才的目标

      随着旅游经济和现代酒店业的迅速发展,对酒店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很多高校都设置了酒店管理专业,尤其对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更面临了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机遇

    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的新模式,酒店管理专业实训基地的建设也引起了一定的重视,较多的课题都围绕其所展开

    然而,能够真正做到根据酒店行业需求来培养针对性强的专业人才的学校还是占少数

    在进行有关“酒店管理专业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实践研究”课题过程中,并在参阅了多份文献和资料的基础上,列出了几点关于实训基地建设现存问题的思考

      1 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较为落后,多停留在招待所模式  通过对辽宁省内几个设有(旅游)酒店管理专业的高职院校的调查研究,发现大多的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较为落后,仍停留在招待所模式

    实训基地的设施较为陈旧、模式传统单一,已经跟不上现代酒店业人才的培训要求

    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一方面,这些院系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较早,多适用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招待所时期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酒店业的高速发展,酒店管理实训基地的建设问题并没有引起这些院系的高度重视,仍保持为传统的模式

      2 现代酒店管理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未引起重视  现代酒店业的高速发展,使得对其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尤其对于培养酒店管理专业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来说,不断适应行业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研究专业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就是为了将课堂教学与实训基地的实践操练相结合,改变传统的学习方式,树立全新的育人观念,充分培养学生成为具有丰富文化知识、一定的专业操作技能以及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优秀人才

    因此,只有先给予现代酒店管理人才培养一定的重视,才能在此基础上及时调整措施,达到上述目的

      3 实训基地建设的经费不足,来源单一  对于各高职院校来说,实训基地建设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学校出资、企业合资、政府合资等三种形式,而多数学校的经费来源仅局限于学校出资,或是以学校出资为主,来源过于单一,并且经费过于有限

    有限的经费限制了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的水平,影响了专业人才培养的计划

    因此,各高职院校应该着力拓宽经费的来源渠道,加强学校自筹经费的能力,可以通过加强校企合作、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等形式进行

      4 职业技术教育相关制度政策不完善  在人民网上,对全国百余名高职校长进行了调查,在对职业教育各项制度与政策的调查中,只有对于贫困生资助政策的满意度较高,有11%的校长认为非常好,63%的校长认为好

    而对于我国高职发展的经费投入政策,仅有6.7%的校长认为“好”,有37.3%的校长认为“一般”,41.3%的校长认为“较差”,14.7%的校长认为“很差”

    其他如法制化建设、就业制度、评估评价制度、校企合作促进政策等政策和制度的满意度都不高

      除此之外,在现实中,根深蒂固的传统教育思想成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变的壁垒,大多的观点还停留在传统的教育方式

    对于培养酒店管理专业人才来说,真正做到解放思想,需要以转变观念为前提,即不断探索并实践新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紧跟行业发展潮流,进行具有极强针对性的订单式人才培养,以满足庞大的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市场

    以上就充分体现了酒店管理专业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进行酒店管理专业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建设内容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协调,也要注重建设的质量,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另外,高等职业院校要正确理解市场主导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力,成功打造出一批高理论素养、高技术能力、高社会适应能力,并符合社会用工需求,具有高就业率的专业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田苏习.浅谈酒店管理专业高级技能型实用人才培养思路.中国校外教育,2010.11.  【2】徐岳清.高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3】薛科.高职教育-旅游酒店管理实训基地的建设.科教导刊,2009.4.  【4】陈平,陈菲.广东校企共建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的思考与实践.职教论坛,2009.2.4.  作者简介:  林春智(1963-)男,辽宁大连,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段增辉(1983-)女,辽宁大连,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助理讲师

     欠款不能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7-31 14:43:26 评论 收藏 核心内容:非法转包纠纷屡屡发生

    一项工程经过5次非法转包,最后的承包人王某在完成工程后,向转包人讨要工程款,却被其以上游转包人还欠他的款为由拒绝

    王某能否依法讨回欠款?   【案情】转包虽违法,工程款不能赖   春节前,湖北包工头王某终于拿到了拖欠近两年的17万余元的工程款

    跟着他打工的十多名农民工领到自己的血汗钱

       2007年9月,王某与曲阳县某建筑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承包石家庄市都市温泉花园部分住宅楼装修工程

    原来,与王某签订合同的这家建筑公司也是从另一家公司手里承包的,工程到王某手里已经过5次非法转包,王某是第5个承包人了

    2008年3月,王某按质量完成了施工内容后,这家建筑公司只付给他部分工程款,余下的17万余元却迟迟不给

    理由是,公司手头没钱,因为将工程转包给他的另一家公司还欠他的钱

       一直拿不到工程款,十多个工人整天找他要钱,无奈之下,王某想起了打官司

    此时,有的亲朋好友劝他说,他的工程是非法转包的,打官司也打不赢

    然而,王某觉得除此以外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于是一纸诉状将4家公司一起告上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所欠的工程款,其它3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该《解释》增添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其目的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以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应属于该《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解释》的规定,虽然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与发包方曲阳县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法获得工程款

    遂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王某工程款17万余元及利息,与本案有关的其它2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应得到维护   现实中,建设施工合同非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往往会引发连环欠款纠纷,结果真正施工者(以农民工居多)往往拿不到钱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非法转包、分包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由此导致“实际施工人”利益难以实现

       有鉴于此,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就是《解释》实施以来有效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的典型案例之一

       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某建筑公司与原告王某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施工合同,能否适用《解释》;原告王某是否属于该《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

       首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之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理应适用《解释》的规定

       其次,《解释》尽管没有具体解释“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有关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地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因此,本案中的原告王某符合上述条件,理应属于《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后,根据《解释》的规定,虽然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央企信托-736号广东肇庆非标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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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51899.html发布于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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