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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少融资区域,纸质合同!超短期限❗
大央企信托,地级市AA+标债❗
【大央企信托-上饶AA+标债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①规模:2.5亿
②期限:15个月(固定到期日2024.10.29)
③收益:30-300万以上6%-6.1%(合同收益5.2%,差额回收合同和双录后当天补齐)
④付息:每年10月29日
⑤资金用途:投向上饶CT公司债券
【发行方】上饶CT(主体AA+,债项AA+)
股东为上饶市国资委和上饶市经开区管委会,实控人为上饶市国资委。
上饶CT作为当地第三大平台,是江西省上饶市最核心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之一,为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外企业。
截至2023年,总资产为889.76亿元 ,净资产为393.07亿元 ,资产负债率仅55.27%。
【区域介绍】
上饶,江西省辖地级市,II型大城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和长江中游城市群重要城市之一。上饶市下辖3个市辖区、8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全市常住人口643.7万,为人口净流入城市。
截至2022年,上饶市GDP为3309.7亿,在江西省11个地级市中排名第5,增长率为8.7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50.91亿,在江西省排名第4,较上年排名提升一位,增长率为6.3%。
新闻资讯:
是工程项目保证质量、保证进度的决定因素之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特点,结合本人在日常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就关于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和实施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和实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保障安全用电的源头,安全用电要从源头抓起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在5台以上或总用电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在5台以下或总用电量在50kW及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规范》已明确要求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要进行策划,以保证临时用电的使用和管理有章可循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2、严格遵守《规范》要求的三项技术原则:(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现场基本概况;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选择导线或电缆;选择电器、设计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电气平面图、配电系统接线图;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现场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禁止凭经验减小线缆线径,否则会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及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进度情况,必须分阶段(可按桩基施工、地下室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施工等)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保障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局部等电位联结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大部分施工现场在打桩或基础施工前一般采用人工接地体,在主体基础接地施工结束后,可与主体接地装置连接,保证工作接地或重复接地的可靠性,应在总箱漏电保护器的一次电源进线侧作重复接地;还必须在配电线路中间、末端处以及设备集中、线路拐弯、高大设备、分电箱处、开关箱处作重复接地
主体楼层接地可利用建筑物均压环或防雷引下线作接地干线进线接地连接
(2)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设备需设置避雷针(接闪器),长度为1m~2m,可采用Φ20镀锌圆钢,置于架体最顶端
外脚手架或悬挑脚手架可利用建筑物均压环或防雷引下线进行多处等电位联结
(3)接地连接宜采用25mm×4mm镀锌扁钢或BVR16m㎡黄绿双色线或编织铜线进行连接,确保其机械强度及连接可靠性
2、配电箱电器的接线 (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根据现场需要,也可做到“多级配电、三级保护”,因大多施工现场三级箱数量不足、违章接线普遍存在,建议二级箱内也设漏电保护器,切实做到安全用电
(2)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电源隔离总开关,置于电源进线端,不能用空气开关或漏电保护器作隔离开关,必须选用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四极开关,单相回路应采用两极开关
(3)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还应注意开关箱内负荷隔离开关与漏电保护器的匹配问题
(4)配电箱内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保证端子数与进出线数保持一致
(5)箱内配线线径要与相应开关的负荷匹配
(6)工地常用的起重机、卷扬机等用电设备常紧急停车,因此必须在设备配电箱中设紧急开关以迅速及时地断开电源
3、临时用电线缆安装与敷设的控制 (1)室外电缆线路应采用具有保护性能的带护套电缆,埋地、架空或穿管敷设
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沿瓷瓶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禁止将电源线直接绑在钢管等金属物上
(2)电缆垂直敷设上、下楼层不得与外脚手架相连,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空洞等
(3)电缆线尽量短且无接头
如一定要有,则须采取防止接头拉伸的加固措施
(4)线路的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5)电缆线芯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4、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加强 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动建筑机械必须按规定作保护接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
三、临时用电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安全管理 (1)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现场电工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他们能熟悉标准,掌握标准,提高对安全用电的重视程度,并能更好地按标准进行作业和管理
(2)建立职工入场安全培训制度,认真对进场施工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使之了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基本安全知识,明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使用和维护由专业电工负责,不能随意操作,乱拉乱接;对机械使用人员加强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不违章作业
(3)针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常出现的通病问题进行重点学习,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并制定对策及改进措施
(4)施工现场应制定用电事故应急预案并应设兼职急救人员,能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可能出现的伤害在第一时间进行紧急处理,减轻人员的伤害程度,为抢救赢取宝贵的时间
(5)建立和完善临时用电管理安全责任制,对临时用电工程应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保证整改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现场项目部应严格奖罚措施,做到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促进项目用电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由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点多面广,用电安全潜在危险因素多,在临时用电管理中要从临电设计、实施、检查及整改全过程监控,做好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保障,不断加强安全用电知识的普及、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既要注重电气安全设备、材料和人员的配备,又要抓好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实施,才能杜绝电气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按合同要求开始公共建设,如果需要分包给劳务分包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分包,对劳务分包公司的资质也是有要求的,不能进行二次分包,那么工程二次分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工程二次分包的法律后果 1、一旦承包人被认定为有违法分包的行为,将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承包人在违法分包后,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依照《建筑法》第67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则其需要与接受转包或者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人一旦被法院认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法院可以收缴其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分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 1、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或分项承包合同后,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交给第三人承包完成而签订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约束
2、《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无效
三、企业违法分包工程如何确认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大央企信托-上饶AA+标债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