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NNF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linbin123456 2023-08-28 109
NNF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摘要: 【8.2%】稀缺高收益!·重磅来袭!?年化业绩基准8.2%?川渝湘赣鲁鄂等地区优质城投债-重点投资方向【NNF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要素:【标的债券】 重点xx 鄂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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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稀缺高收益!·重磅来袭!?年化业绩基准8.2%
?川渝湘赣鲁鄂等地区优质城投债-重点投资方向
【NNF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要素:【标的债券】 重点xx

鄂江浙湘优选城投债【业绩计提基准】8.2%/年【高频认购】每日均可打款【基金期限】365天循环锁定
产品亮点:?【无费用】不设置认/申赎费用,申赎灵活。?【已备案】产品已在协会备案,信息皆可查。?【零违约】存续总量达14万亿,发行30年来无一实质性违约。?【标准化】发行过程层层监管。信息充分披露,透明度高。?【分散投资】可选标的丰富,精选多只标的,合理匹配久期,分散非系统性风险。

NNF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优质知识分享:

这一过程包含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工程验收等不同阶段,这个过程中需要不同的企业或单位密切配合,同时相关的政府部门也要给予相应的监督管理,这对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概述   建筑施工项目针对特定的建筑群、建筑区或独立的单位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在施工项目所在地,按工程规模大小,实施动态的、有步骤的管理

    它是从开工到交钥匙以及回访服务全过程的管理

    施工项目管理的核心是要坚持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管理

    其目的是质量、工期、成本三者的辩证统一

       施工项目管理主要特征有:一是,施工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二是,施工项目管理具有时间控制性;三是,施工项目管理内容随着阶段及要求发生变化;四是,施工项目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工作

     2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高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不但影响到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而且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现实状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已成为全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2.2 合同管理不规范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不成熟,即使制定的合同条件存在“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也会接受,而企业为了盈利,往往会影响工程质量;合同违约现象严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了需要,临时随意修改合同条款,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缺少合同的规范管理,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2.3 工程监理面窄,且素质低下工程监理人员素质较低,经验匮乏,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承包商往往将工程监理当作质检员,限制了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质量中的作用;工程监理的范围狭隘,监理应贯穿于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的始终,并且根据其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但目前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施工单位随意压价,工程监理为了能够得项目而勉强接受,抑制了工程监理的积极性,不但难以起到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也使监理市场十分混乱,限制了监理事业的发展

     3 提高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对策   3.1 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强化施工企业管理者的质量意识

    思想指导行动,只有建立起质量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工程的质量,同时要将提高工程质量意识贯彻到整个企业,使其成为全体工程人员的自觉行为

    其次,把好原材料质量关

    从源头抓起,采购的钢材、木材、砂及其他重要原材料要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

    再次,严控施工检验程序

    在施工过程中,质检员要严格按照施工程序,逐个逐项检查,有质量标准依据的要根据标准核对,能够实际测量的要实际测量

    只有这样,才能全力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3.2 完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体制,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首先,增强施工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应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合同条款,这不但有利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的履行情况,更是工程质量的最终保证

    其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的签订、审查、授权、公证、监督的程序来执行,进而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

    再次,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3.3 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的积极作用   首先,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

    借鉴发达国家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素质上的先进经验,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不但要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也要辅之以年龄、工龄、工作经验的限制

    其次,扩大监理人员的监理范围

    将监理法范围扩大到工程项目设计、生产设备招标、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等重要环节

    再次,规范监理市场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费用标准,提高工程监理的积极性,促进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

       3.4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   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就是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活动,通过对生产因素的具体控制,使生产因素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事故,从而保证施工项目的正常运行

       3.4.1 坚持安全管理原则   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步,管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生产活动中对安全工作必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

       3.4.2 坚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   分析事故的成因,人、物和环境因素的作用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从对人和物的管理方面,去分析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3.4.3 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定确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对生产各环节进行约束和控制,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实行例行安全检查

       3.4.4 做好文明施工   首先要健全管理组织机构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做到按专业、岗位、区域等包干负责

    在施工项目中对现场各个方面进行专业管理,开展文明施工竞赛活动,有布置、有检查、有考评、有奖惩,评比结果公布于众

     4 结语   建筑施工项目的管理是全方位的,要求项目经营者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纳入正规化、标准化管理,这样才能使施工项目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地进行

    成功的管理,能促进项目和企业的发展,能推动建筑市场不断前进

     许多建设纠纷也因此出现了,而对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话,可能就会涉及到诉讼答辩状书写的问题

    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答辩状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答辩状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济南xx工程公司   住所地:济南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xxx、xxx、江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xx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

    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

    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

    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1.7条和合同第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

    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

    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

    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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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决算是xx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

    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

    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

    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即未通知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向xx主张债权,存在严重懈怠和重大过错

    正因四股东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以致使公司的资产受到贬损、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理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决议通过清算组成员由xx、xx、xx担任

    之后清算组分三次进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原xx公司清算报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及东正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但遗憾的是四股东组织的清算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职责、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过错

    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

    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两个程序,不能混淆,清算义务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的债权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已知债权人,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诉存在重大过错

       3、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在明知xx尚欠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理债权的职责和义务,悬空债权最终导致原东正公司的财产贬损、减少、灭失,影响原xx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过错

       4、清算报告所列的财产状况是不实的,在明知不实的情况下仍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未积极和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仍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终结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四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和《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四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

    上诉人所说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是单方面认识,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xx工程公司   2009年 xx 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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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ccbca.org.cn/zhengxinxintuo/61240.html发布于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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