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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5000万; 期限:12个月
付息方式:季度付息(固定2月20、5月20、8月20、11月20日为付息日,付息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收益的支付)
【预期收益】
12个月:10万-50万-100万8.5%-8.7%-9.0%
资金用途:补充公司流动性及项目资金。
【融资方】
重xx限公司为黔江区国有重点企业,于2003年7月组建,注册资本12.17亿元。集团业务主要为黔江正阳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整治。在黔江区战略规划中的重要性十分突出。截至2022年12月底,该集团资产总额301亿元、同比增加48亿元,所有者权益135亿元,资产负债率55.08%、同比下降6.47%;实现营业收入7亿元,净利润1.8亿元,公司长期保持AA主体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强。
【担保方】
重庆市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成立,注册资本27.78亿元。集团主要负责政府性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工作,新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土地收购、林业项目投资和管理,组织公路建设和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职能职责。公司作为黔江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主体。截至2022年9月,公司总资产达到305.28亿元,净资产155.41亿余元,2022年9月实现营业收8.85亿余元;公司长期保持AA主体信用评级。担保能力强。
【风控措施】
1、担保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责任保证担保。
2、发行方提供对应足额债权作为质押担保。
【区域简介】
黔江区位于重庆市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素有“渝鄂咽喉”之称,是国务院定位的渝东南“翼”中心,得到了中央和重庆市政策、产业及资金的优先支持。2022年黔江区地区生产总值为281.67亿元,形成轻纺服装、生物医药、新材料、卷烟等配套支柱产业,其中正阳工业园区成为渝东南首个百亿级特色园区,旅游方面,黔江区境内有拥有5A级景区濯水古镇、4A旅游景区蒲花暗河、小南海、芭拉胡。
新闻资讯:
对于发包人来说其工程是不能发包给个人的,这在法律上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发包人能不能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工程垫资按照早前的规定属于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直至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才将垫资行为合法化
而2015年9月1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都纳入其中,进而更加确认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
鉴于垫资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是自愿达成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垫资利息的计算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垫资方无权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也将不予支持! 二、建筑工程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A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其防水工程发包给B防水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B防水公司起诉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故将其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就实际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
A公司抗辩称,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进度款并将其赶出施工现场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部分修缮处理
庭审中,A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
庭审中双方对A公司修缮的具体部位、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争议,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A公司主张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虽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但其自认已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行了修缮,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时的原貌,失去鉴定的基础,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定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B公司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
按照B防水公司实际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
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重庆鸿业债权2023年资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