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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AA+泰州地级市政信项目+市级平台融资+AA+公开发债主体
?【大央企信托-泰州地级市政信】
【基本要素】
规模:5亿
期限: 24个月,季度付息
收益:100万-300万:6.6%-6.8%
?【项目亮点】
1、AA+政府平台融资:鑫泰集团是当地第三大平台,主体评级AA+。主要从事泰州医药高新区下辖的泰州经开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和厂房建设、道路维修及国有资产投资和管理等。截至 2023 年 3 月底,公司合并资产总额716.23 亿元,负债487.98亿元,资产负债率68.13%。
2、AA+政府平台担保:泰州医药城控股,AA+发债主体,公司唯一股东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20-2023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527.38亿元、552.47亿元、617.94亿元及619.57亿元,呈持续增长态势。从资产结构上来看,以流动资产为主。
?【区域经济】
泰州地处江苏中部,是承南启北的水陆要津,苏中门户。也是上海都市圈、南京都市圈、苏锡常都市圈重要节点城市,长三角中心城市。首批国家级技术创新试点城市,综合竞争力名列全国百强城市第56位,是全国最大的医药生产科研基地之一。2022年泰州市GDP为6,401.77亿,GDP增速4.40%,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416.62亿,财政自给率59.79%,政府负债率只有15.64%。
优质知识分享:
许多建设纠纷也因此出现了,而对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话,可能就会涉及到诉讼答辩状书写的问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答辩状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答辩状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济南xx工程公司 住所地:济南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xxx、xxx、江xx、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xx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
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
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
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1.7条和合同第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
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
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
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
是否决算是xx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
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
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
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即未通知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向xx主张债权,存在严重懈怠和重大过错
正因四股东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以致使公司的资产受到贬损、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理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决议通过清算组成员由xx、xx、xx担任
之后清算组分三次进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原xx公司清算报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及东正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但遗憾的是四股东组织的清算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职责、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过错
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
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两个程序,不能混淆,清算义务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的债权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已知债权人,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诉存在重大过错
3、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在明知xx尚欠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理债权的职责和义务,悬空债权最终导致原东正公司的财产贬损、减少、灭失,影响原xx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过错
4、清算报告所列的财产状况是不实的,在明知不实的情况下仍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未积极和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仍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终结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四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和《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四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
上诉人所说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是单方面认识,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xx工程公司 2009年 xx 月xx日
大央企信托-泰州地级市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