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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四川省CT集团,AA+发债主体评级 ,总资产1300亿元,实控人为JKQ管委会,公司主要负责对本区域产业配套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区域专营性强,获得外部支持力度大,具备较强的担保能力。
无关内容: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表述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两部法律对联合体的表述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范围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这主要源自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政府采购法》将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将联合体范围限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一线人员对此要予以注意
一、联合体投标的含义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
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
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
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
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二、联合体的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表述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表述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两部法律对联合体的表述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范围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这主要源自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政府采购法》将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将联合体范围限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一线人员对此要予以注意
三、联合体投标的优势 1、高竞争力,降低风险 当下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2、高中标人履约能力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
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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